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357419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docx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放宽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和使用人,对产生的废旧电池,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违反者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人身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正确引导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核发牌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为: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要求的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核发牌证。

  《目录》产品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目录确认部门”)联合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

《目录》产品信息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商标、规格型号和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和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的标称电压、轮胎宽度、前后轮中心距、装饰宽度等内容。

  第四条(技术参数)

  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20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八)轮胎宽度≤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十)装饰宽度≤500mm。

  第五条(申报受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由其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质监局申报纳入《目录》管理。

  第六条(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申请书;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四)本市的法定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本办法技术参数要求的检验报告原件;

  (五)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编码应用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申报的电动自行车12.7X8.9cm2(5吋)彩色照片1张,并标明刻制的编码位置(在电动自行车车架主梁上易见位置机打车架号,且表面无覆盖物);

  (七)设立售后服务维修点的证明。

  第七条(确认程序)

  

(一)受理。

市质监局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理生产企业的申请,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对申报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并对生产企业设立售后服务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

  (三)复审。

市质监局组织专家组对协会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重点核查初审意见的公正性、真实性;对检验报告中的10项强制性要求的检验结果进行核查,提出复审意见。

  (四)会审。

目录确认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目录》申报工作的联合会审,集中对本季度受理的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会审结论。

  (五)公布。

目录确认部门对会审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并向生产企业颁发《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

  对经会审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由市质监局书面告知生产企业结果及理由。

生产企业对会审结果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公布时限)

  目录确认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目录》产品,并向生产企业颁发《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

  第九条(目录管理)

  

(一)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变更技术参数,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经目录确认部门查实后将其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示。

  

(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监局重新提出申请,目录确认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生产企业未按时提交申请的,其相应产品到期从《目录》中删除。

  (三)对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质监、工商等部门应按职责划分,实施监督抽查。

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条(销售单位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纳入《目录》或已纳入《目录》管理但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经纳入《目录》。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要求)

  法定检验机构应当按照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本办法对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其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十二条(工作职责)

  

(一)质监部门依法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生产领域出现的产品质量投诉及纠纷;对纳入《目录》管理的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二)公安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牌证的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主要技术参数验证合格后登记核发牌证,不得超标准登记;及时处理矛盾纠纷。

  (三)经信部门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企业生产经营及转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本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销售单位按规定公示《目录》,规范销售单位的销售行为,及时处理流通领域出现的消费纠纷;对纳入《目录》管理的本市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做好生产企业、销售单位保护环境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六)商务部门加强对本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政策宣传,引导市民购买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协会职责)

  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政策宣传;指导、帮助生产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对初审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一)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目录》的,经目录确认部门查实后将其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二)对已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技术参数要求生产的,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销售单位销售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或已纳入《目录》管理但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由工商部门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对生产、销售、使用拼装、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市电动自行车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初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市质监局责令改正,并取消相关工作人员初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法定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目录》受理、复审、会审、公布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

  

(一)对违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

  

(二)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对上述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相关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附则)

  

(一)《目录》的申报、编制、公布,不得向生产企业收取费用。

  

(二)目录确认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电动自行车技术发展及国家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变化,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三)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相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