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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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竣工验收制度,规范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提高煤矿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坚持统—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四)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批准的设计内容相符;
(二)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通讯等生产系统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建成;首采区和首采工作面装备完成并具备生产条件,“三个煤量”符合规定要求;
(三)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均已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具备矿井生产的外部条件;
(四)按规定完成矿井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以及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五)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职业安全卫生等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六)经联合试运转考核,各主要生产系统运转正常,设备性能良好,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七)通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八)竣工报告、竣工图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分类整理归档,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九)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十)矿井组织机构设置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生产、安全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从业人员依法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十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竣工概况表;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或省监狱管理局竣工预验收意见;
(三)建设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意见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
(五)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筹建)、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清册(含姓名、资格证号和有效期限);
(六)机构设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劳动定员定岗和各类规章制度文件;
(七)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11种实测图纸资料;
(八)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批复文件及其设计说明书;
(九)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及联合试运转、建井地质报告批复文件;
(十)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十一)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及财务审计等规定的专项验收批复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属煤矿竣工验收,由省属煤炭企业进行竣工预验收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竣工验收,由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预验收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省属监狱煤矿竣工验收,由省监狱管理局进行竣工预验收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
竣工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上报。
第九条 省煤炭工业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成立验收委员会,下设综合管理、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开拓布局劳动定员等专业组,具体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省属煤矿竣工验收时,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省煤炭工业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专项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现场检查验收矿建、土建、安装等工程设施的质量;
(三)审核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档案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实施情况;
(四)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核实设计生产能力;
(五)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途径;
(六)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一)向上级管理部门单位或验收委员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批准的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等未通过专项验收的;
(四)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五)不符合国家、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条件的。
第十四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煤矿建设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按照整改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经整改合格的,按照程序报省煤炭工业局申请组织复验。
省煤炭工业局可以委托相关管理部门单位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中,发现未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未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依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煤炭工业矿井建设项目试生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矿井名称
地址
矿井
负责人
移动电话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法人
资质
设计单位
资质
施工单位
资质
监理单位
资质
总投资
建设工期
主要设计内容及建设过程: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二: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概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单位:
设计
实际
hm2
新增生产能力
单位:
Mt/a
设计
实际
Mt/a
建设时间
计划:
从年月开工至年月竣工
实际:
从年月开工至年月竣工
项目核准的机关、日期、文号:
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日期、文号:
主要工程量
完成情况
名称
单位
设计
实际
矿建
m/m3
土建
m2/m3
安装
台/套
设备
购置
设备
台/套
仪器、仪表
台/套
投资完成情况
名称
单位
概算
决算
总投资
万元
一、交付使用的资产
万元
1、矿建工程
万元
2、土建工程
万元
3、安装工程
万元
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万元
5、其他投资
万元
二、工程预备费用
万元
三、核销投资
万元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名称
单位
设计
实际
矿建工程
元/m
土建工程
元/m2
单位生产能力投资
元/t
单位产品成本
元/t
投资回收期年限
年
劳动定员
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