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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

1.须为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2.须为偶然性风险(非必然的风险)

3.须为意外风险(非故意的风险)

4.须为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非少数标的)

5.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非小额损失)

一、保险性质学说

(一)损失说

(二)二元说(三)非损失说

保险职能

基本职能—分散危险(手段)补偿损失(目的)

派生职能—积蓄基金(由分散危险派生)监督危险(由补偿损失派生)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利于财政、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总之,保险的作用可概括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动器。

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1.专营机构—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形式

3.可保利益—前提4.大数法则—数理基础5.保险基金—物质基础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安定的制度或行为。

相同:

都是经济保障制度,其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补偿损失,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

区别: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1.实施方式与依据强制;

法律自愿;

合同

2.保障对象劳动者公民

3.保费来源多方投保人(单位、政府)投保人一方

4.保险金额与保障水平统一;

较低自由决定;

较高

5.实施原则社会公平个人公平

6.经营机构及目的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保险公司,营利性

7.受益人资格法定继承人指定或法定

(三)商业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都是灾后保障经济安定的措施。

不同:

救济商业保险

1.权利义务单方施舍,无偿双务合同,有偿

2.给付对象事先不能确定,较广泛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受益人

3.主张权利形式多样数量不定严格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六)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它包括: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财产险——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人身险——人的生命、身体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权:

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

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

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

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业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受益权的特点

1、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所有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等待权)。

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

受益人可放弃受益权,但不能将其进行转让,也不能继承。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

3.保险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

4.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费义务2.如实告知义务3.通知义务(危险增加,事故发生)

4.提供单证的义务5.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

1、财产保险中,常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买卖、让与、继承)而发生。

其转让有两种国际惯例:

第一 不得随意转让即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理由是保险合同的对人性)

第二可随标的自动转让,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主体的变更

第一被保险人不得变更

第二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不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转让后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含义: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终止原因

1.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

2.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3.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因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2.意图解释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

5.补充解释

一、可保利益

(一)可保利益的定义:

指投保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可保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确定的利益。

3、经济上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实效。

(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保利益的构成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

应用中的区别

(一)来源不同

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

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二)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

人身险—–投保时

(三)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1)重要事实:

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有影响的事实。

(2)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2.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因疏忽而未告知、误告、隐瞒、欺诈;

保险人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退还保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二)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近因: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注意:

近因不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即:

只论效果,不论时空。

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处理赔案的一项重要原则。

其内容是: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

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赔;

反之则不赔。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原则上讲,这些原因都是近因。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1)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有后,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近因的判断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

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1.适用范围–—价值补偿保险,如财险、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含义: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分保险金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适用范围:

家庭财产保险

(3)赔偿计算

A.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B.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当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时)

也就是说,按实际损失额与保险金额的小者赔付。

2.比例赔偿方式

A.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1)什么是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是涨还是落,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2)运用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

古董、名画、珍贵艺术品等特殊财产保险。

全损: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B.不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1)什么是不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企业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等一般财产保险。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投保程度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为100%,称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

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

100%,为不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

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

100%,为超额投保。

小结:

对于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

第一步应分清是属于哪种类型

(第一损失、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第二步按各自公式计算。

第三步检查答案是否合理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保险4、施救费用的补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原则—–标的所有权代位(权利、义务)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权利代位

①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含义物上代位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的前提条件是:

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推定全损:

A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B对保险标的进行修复或施救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C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

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条件:

A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B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C不得附有条件。

D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权中的权益范围——保险标的所得全部利益

3.代位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1、取得的权利不同

前者是保险人取得投保方的求偿权;

后者是保险人取得标的的所有权。

2、赔付金额的处理不同

在物上代位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付金额的利益;

在权利代位的情况下,至多只能得到赔付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

3、承担的义务不同

物上代位在取得标的所有权后,要承担相应义务;

权利代位则不需要。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二)分摊原则

1.含义:

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同一保险标的2、同一可保利益3、同一保险危险

4、保险人与保险合同为复数,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5、保险期限有重叠

3.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式限额责任分摊式顺序责任分摊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投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日期的先后顺序赔偿。

(二)按保险经营性质

保险:

营利保险(公司保险、个人保险)

非营利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合作保险、相互保险、交互保险)

(三)按业务承保方式

原保险(投保人保险人)

再保险(保险人其他保险人)

复合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

重复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

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

共同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保单仅一张)

三、保险政策

自愿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保险。

如商业保险、相互保险。

(任意保险)

法定保险—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

如社会保险。

(强制保险)

其特点为:

①全面性凡是法定的保险对象,都须参加。

②统一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

普通保险—基于个人和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保险。

政策保险—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

具体有:

1、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开办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国民生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

3、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农业保险,如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4、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开办的信用保险,如无担保保险。

5、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上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产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财产损失保险补偿之中的注意事项

1、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愤青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

2、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3、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在赔偿后应行使代为最长权益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4、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5、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

6、在赔款计算中,处提出不属于保险菜场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火灾保险的特征

1.财产性质—固定地点,相对静止

2.财产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3.财产形式—多样

4.承保及赔偿方式

团体火灾险—不定值保险

家庭财产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三)费率—固定级差费率(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占用性质、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少、地理位置、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措施)

运输保险。

(二)一般内容

1.按承担责任,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附加险

2.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运输工具所致货损、装卸中的货损、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

3.定值保险—保额的确定:

涉外(FOB/CFR/CIF)

国内(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场价)

5.我国货运险

4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

特征

1、承保风险责任范围广泛而集中

2、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项目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贷款银行)

3、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4、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法律

(二)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被保险人

间接—受害人

(三)承保标的特征—各种无形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承保方式的特征—多样化(独立承保、附加承保、组合承保)

(五)赔偿处理的特征

1.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

2.赔案犯的处理权在法院或执法部门

3.保险人只具事故责任处理参与权

4.保险赔款非被保险人所有而为受害人所有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场所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

3、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4、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较普遍)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前置了。

实务中,保险人为控制责任,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一般为3~5年),即保险人仅对追溯日以后、保险期满日以前发生的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赔偿责任。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产险与综合险责任范围区别?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险、超额或不足额保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

(二)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

(三)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四)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二、种类

(一)传统寿险

1、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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