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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批复

最高法院批复

【篇一:

最高院保证责任的几个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保证责任的几个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

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

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文号:

民二他字[2003]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

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从而认定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签字时起算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

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

情形。

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一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

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

依照本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发布文号:

民监他字[2002]第1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

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

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

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

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文(1990)9号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的请

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段君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借洪绍武人民币一千元,还款日期

为同年十月三十日,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名。

后双方为还款日期是公

历十月三十日还是农历十月三十日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将还款日期明确为农历

十月三十日,对此,贺建玲在场亦未提出异议。

鉴于这一行为只是明确原借据的

还款日期,而未变更主体、内容和履行方式,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

即:

此案不适用我院经复(1988)4号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

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应承

担保证责任。

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

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

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

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

效的中断而中断。

按照上述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

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

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

国有资产。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

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

讼时效中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14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

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

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

产程序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

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

破产期间不便于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

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

解释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此复。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3日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

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篇二:

最高法院关于保证责任的几个批复】

最高法院关于保证责任的几个批复

一、

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

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按照上述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民二他字[2003]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从而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签字时起算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一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

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此复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

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3-02-25

生效日期:

2003-02-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民监他字[2002]第1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

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文(1990)9号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段君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借洪绍武人民币一千元,还款日期为同年十月三十日,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名。

后双方为还款日期是公历十月三十日还是农历十月三十日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将还款日期明确为农历十月三十日,对此,贺建玲在场亦未提出异议。

鉴于这一行为只是明确原借据的还款日期,而未变更主体、内容和履行方式,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

此案不适用我院经复(1988)4号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五、

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14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

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程序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

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于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六、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

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

复》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此复。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七、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3日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批复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

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刑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1年6月10日(81)法研字第1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2年9月8日〔1982〕法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1983年2月4日(83)法研字第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8日法(研)复(1985)40号//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联合通知》已废除,该批复不再适用。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1988年1月5日法(研)复〔1988〕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1988年5月11日法(研)发〔1988〕23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8年7月6日法(研)复〔1988〕29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12月26日法(研)复〔1988〕73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7日法(研)复〔1989〕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代替。

民事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79年2月2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代替。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9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代替。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1980年8月25日(80)民他字第26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2年9月21日(82)民他字第3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2年12月17日(82)法研字第1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3年2月7日(83)法研字第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1983年3月19日(83)法研字第8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4年3月26日(84)法民字第5号

该批复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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