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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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略。

 二、(本题22分)

案情:

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

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

为什么

1.【答案】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牵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陈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购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且触犯数个罪名,但只从一重罪论处。

陈某之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是为了之后使用此信用卡所做的准备工作,行为与目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陈某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即定信用卡诈骗罪。

2.【答案】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

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此行为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答案】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解析】

本题考查死亡时财物的状态。

对于死者身上的财物存在两种理论:

第一种,死者对于身上的财物仍然存在占有关系,行为人夺走死者占有之物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死者对于身上的财物不具有占有关系,行为人夺走的他人未占有之物的构成侵占罪。

4.【答案】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

本题考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犯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陈某以李某被绑架为名,要求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触犯敲诈勒索罪,但赵某及时报案后陈某未得逞,因此为未遂。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已死亡,但陈某虚构绑架李某的事实向赵某索取财物,此行为触犯诈骗罪,但赵某及时报案后陈某未得逞,因此为未遂。

陈某一个行为触犯上述两项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5.【答案】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

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

犯罪嫌疑人因走投无路而自动投案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又已知事实二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四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陈某对上述罪行成立自首。

6.【答案】事实六不构成立功。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解析】

本题考查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款: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据此规定,陈某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

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

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

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

1.【答案】不正确。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

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题中公诉人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的,法院不可以将公诉人的解释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否定辩护人的主张。

 2.【答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已改为第198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3.【答案】没有。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

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题中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通过同案犯朱某的供述中得出的,不符合规定中所述要求,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答案】不能。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

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朱某、尤某在侦查中有被刑讯逼供可能未排除,不符合规定第3项;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不符合规定第3项;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不符合规定第3项;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不符合规定第2项。

5.【答案】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

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

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关联性。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

①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②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这些材料都直接证明了何某在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无法实施被指控的盗窃行为,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都是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的。

四、(本题19分)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

“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

“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

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

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

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为什么?

  1.【答案】成立。

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浮动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189条第1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规定,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答案】不是。

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

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解析】

本题考查连带共同抵押。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需按照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的份额和顺序实现;连带共同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3.【答案】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

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

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备忘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在房产过户后甲公司无法享有房产产权,但备忘录违反的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具有债权效力,此约定在甲与丙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答案】有效。

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解析】

本题考查房屋的一物数卖。

根据《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不会因为一物多卖而受影响,也不会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

  5.【答案】有权。

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

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

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后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此行为表明甲公司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答案】无权。

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

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解析】

本题考查顺序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丁公司为先履行一方,甲公司为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且丁公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能阻却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7.【答案】能。

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一旦达成,丁公司即可以行使解除权。

  8.【答案】不能。

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

本题考查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答案】可以。

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解析】

本题考查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本题19分)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

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

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1.【答案】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

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

江乙是本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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