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教育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docx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教育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教育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教育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11/b78fb753-d26e-496d-b374-afafb2e97763/b78fb753-d26e-496d-b374-afafb2e977631.gif)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教育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教育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具有当地户口,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申办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须具有合格的师资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专职管理人员至少3人以上,拟开办的每个专业须有专职教师至少一位(兼职教师自定);须具有相对稳定的校舍,校舍面积每间60m2以上,,办公室不少于15m2,租期不少于2年;须具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注册资金不低于4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开设计算机类专业的学校,原则上须具备20台以上的计算机设备。
3.申办学历教育学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应有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院)长;应独立建校,校园占地不低于20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
应有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设置普通高中学校
应有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设置初中学校
应有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设置小学
应有熟悉小学教育,具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8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3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申办非学历高等学校的,须具有自建或租用期限五年以上的独立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三十亩,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千平方米。
其中,市内四区的学校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亩,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千平方米;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或副校(院)长;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其中,学校的注册资金(不含征地建校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四十万元。
5.涉外办学
1)外国机构或外国人独立办学,只能开办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以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即“国际学校”。
2)中外合作办学须为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及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合作办学的机构的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须由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设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中方成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滨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滨州海贝艺术培训学校、滨州育才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
(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滨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
(要求写明:
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
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
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
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