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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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总体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示范文本》(2015版)。
《示范文本》(2015版)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深圳市日臻完善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日益丰富的项目管理模式以及日趋深入的造价体系改革。
主要体现在:
1.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包含深圳市地方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体现在施工合同中。
《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等体现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施工合同结算等相关条款中。
2.与项目管理造价改革相协调。
从合同计价方式上,根据我国造价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工程实践,《示范文本》(2015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同时对材料调差、暂估材料价款的确定等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
3.注重保护劳务分包人的权利。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细化劳务分包费用支付的条款。
4.支持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的规定。
《示范文本》(2015版)中设专节对余泥渣土运输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准入条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示范文本》(2015版)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
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
《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为更好的推行《示范文本》(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使用指南框架与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对通用条款的关键条款进行注释,对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的填写方式列举示例。
1.合同协议书
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文件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2.合同通用条款
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对关键条款予以解释。
3.合同专用条款
与合同通用条款对应,对合同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在使用合同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示范文本》(2015版)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条文注释]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均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在对应位置,不可填写简称,并且应与合同加盖公章的内容一致。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核准(备案)证编号: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
财政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其他%。
[条文注释]工程名称:
应填写工程全称,不可使用代号或简写;工程地点:
应填写工程所在地的详细地点;核准(备案)证编号: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完整填写;工程规模及特征:
填写反映工程状况、指标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资金来源:
应列明不同资金来源方式或渠道的比例。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
□电信管道工程米
□挡墙护坡工程长:
米;宽:
米;高:
米
□电力管道工程米
□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
□水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
□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
□给水管道工程米
□泵站工程平方米
□道路工程长:
米宽:
米
□隧道工程长:
米宽:
米高:
米
□桥梁工程座
□道路改造工程长:
米宽:
米
□排水箱涵工程长:
米宽:
米高:
米
□路灯照明工程座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绿化工程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米
□燃气工程米
□其它:
2.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地基与基础工程(□基础□基坑支护□边坡□土方□其它);
□主体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型钢混凝土□其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幕墙:
平方米□其它);
□通风与空调(□通风□空调□其它);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室外给、排水管网□其它);
□建筑电气工程(□室外电气□电气照明□其它);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其它);
□屋面及防水工程
□建筑节能
□消防工程
□室外工程(□室外设施□附属建筑
□室外环境)。
□燃气工程(户数:
;庭院管:
米)
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消防工程
□门窗
□防水工程
□电气照明
□建筑节能
□通风与空调(□通风□空调□其它);
□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其它);
□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其它);
□其它:
4.其他工程
[条文注释]工程承包范围指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人合同义务的基础,根据施工图纸确定的内容填写。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条文注释]日历天数是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自然天数。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条文注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法定质量标准和约定质量标准,前者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后者为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法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该约定无效,按法定质量标准执行;如果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法定质量标准的,该约定有效。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⑴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⑵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⑶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⑷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条文注释]签约合同价款应填写承发包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如果大小写不一致时,原则上以大写金额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合同协议书;
⑶合同补充条款;
⑷合同专用条款;
⑸合同通用条款;
⑹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⑻经确认的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
⑼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后成立。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二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2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条文注释]除非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被定义的词语在合同中的定义是相同的,即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如果承发包双方需要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词语进行定义,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约定。
2.1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2.2
⑴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
⑵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⑶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⑷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⑸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⑹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⑺监理人:
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⑻总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
⑼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3合同文件
2.4
⑴合同:
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⑵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⑶标准、规范:
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⑷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
⑸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⑹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条文注释]对“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定义,是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实际和合同管理需要。
2.5工程、现场与装备
2.6
⑴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3⑻款所指的设备。
⑵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3⑼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条文注释]关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定义的主要目的在于:
“永久工程”作为最终交付的成果是合同指向的标的物,而“临时工程”作为完成最终成果的必需步骤仅是计价的依据,如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等。
对二者进行区分,有利于工程变更、交付及风险分配等多方面事宜进行明确的界定。
⑶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⑷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⑸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⑹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⑺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⑻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⑼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2.7合同价格与费用
2.8
⑴签约合同价: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⑵合同价格:
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条文注释]“签约合同价”仅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
“合同价格”是一个“动态”价格,是工程全部完成后的竣工结算价。
包括:
签约合同价、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变更及调整引起的价款增减、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其他金额。
⑶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条文注释]在合同条款中,有些条款可以索赔费用但不能索赔利润,有些条款则约定两者兼可。
承发包双方应注意此“费用”定义与相关的费用索赔条款联系适用。
⑷计日工:
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⑸现场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⑹质量保证金:
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2.9施工工期
2.10
⑴计划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⑵计划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⑶合同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⑷定额工期:
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的本工程工期。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其定额工期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
⑸实际开工日期:
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本工程施工的日期。
[条文注释]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⑹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⑺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⑻交接证书:
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
⑼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⑽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⑾基准日期:
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条文注释]明确合同“基准日期”的意义在于,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对合同作出相应调整。
2.11其它
2.12
⑴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⑵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⑶不可抗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⑷小时或天:
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⑸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
2.13标题
2.14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2.15书面形式
2.16
⑴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⑵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如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填写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一般约定
4
4.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2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合同协议书;
⑶合同补充条款;
⑷合同专用条款;
⑸合同通用条款;
⑹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⑻经确认的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
⑼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4.3合同文件内容争议
4.4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条款第3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4.5语言文字
4.6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4.7法律、法规和规章
4.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条文注释]在实践过程中,很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特殊规定,可能产生合同条款与之相冲突的情形,承发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给予注意,避免导致对合同条款效力的争议。
4.9标准、规范
4.10
⑴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⑵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⑶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条文注释]发包人要求使用的国外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⑷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
4.11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4.12
⑴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⑵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⑶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补充,并按照2.6
(1)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