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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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延续快速协调健康开展。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操纵和处置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证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的平安。

1.3.2依法标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峻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资源整合。

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特意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完成统一指挥和调度。

1.3.5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汇报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6及时有效。

及时搜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加强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1.4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5突发公共事件现状与趋势

1.5.1自然灾害。

本省自然灾害主要有:

洪涝、干旱、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

1.5.2事故灾难。

本省事故灾难主要有:

生产平安事故(包含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和航空事故等)、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平安事故。

1.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含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平安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平安的事件。

1.5.4突发社会平安事件。

主要包含恐惧突击事件,经济平安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6适用范围

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平安事件,适用本预案。

1.7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是全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特意指挥机构,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和处置工作。

按照属地治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特意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地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省应急委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1.3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负责省应急委一般工作。

 2.1.4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5按照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特意指挥机构负责本省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各有关方面根据规定,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处理

3.1信息平台

3.1.1整合全省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贵州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治理系统〞。

3.1.2各地、各有关部门搜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省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

3.2信息处理

3.2.1省应急办负责全省各地各部门上报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地、县两级应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地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省各特意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省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精确。

3.2.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将信息报至省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2.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3.2.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地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外省(区、市)。

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省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省(区、市)人民政府;较大事件,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地级人民政府;一般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3.2.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汇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地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1常规信息监测与汇报

各级气象、防汛、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卫生、公安、平安生产监管、交通、物价、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经贸、质监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汇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

4.1.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汇报

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马上信息汇报其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办,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汇报上级应急办。

4.1.3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汇报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及其他各种途径汇报,接报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4.2预警

4.2.1一旦发觉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有关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本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预警级别确实定与公布

4.3.1预警级别确实定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的公布

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布蓝色预警信号。

公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根本应急

5.1分级响应

5.1.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治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题(子)预案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预案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委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1.2发生跨地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1.3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根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马上事件情况汇报同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发动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操纵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马上有关情况汇报上级应急办。

5.3.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省应急委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

5.3.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省和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5.3.4现场指挥部执行省应急委的决策和指令,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现场指挥部设相应工作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5.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特意指挥机构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合省各特意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5.5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省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5.6新闻报道

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公布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5.7应急结束

5.7.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7.2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在2周内向省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汇报。

六.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6.1.2污染物搜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去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6.1.3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6.1.4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证,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救助

6.2.1政府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按规定给予救助。

6.2.2法律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2.3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6.3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6.4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汇报并按程序上报。

七.保证措施

7.1应急队伍建设

7.1.1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

发挥驻黔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省应急办汇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汇报备案。

7.2通信保证

7.2.1通信治理部门组织建立灵敏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证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治理。

7.2.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证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证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地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

7.3交通运输保证

7.3.1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铁路、机场、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发便利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

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证

7.4.1卫生治理部门明确相应的应急打算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

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证

7.5.1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证。

7.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资金保证

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

7.7物资保证

7.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藏制度,完成应急物资动态储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

7.7.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保证数据库建设

7.8.1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治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省应急办。

7.9社会发动保证

 省、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峻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地域范围内,公布社会发动令,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八.宣传、培训和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方案,加强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8.1公众宣传教育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根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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