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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de2006,Finance(SecondDegree)

Number:

050813025

Name:

XUHui-rong

Advisor:

ZHANGXiao-qin(Instructor)

Submittedtime:

May15,2009

目  录

摘要:

1

关键字1

1中国农业巨灾风险与防范现状2

1.1中国巨灾风险现状2

1.2中国巨灾风险防范现状2

2国外巨灾保险管理经验3

2.1美国模式4

2.2日本模式4

2.3欧盟主要成员国模式5

3建立农业巨灾保险的体系的建议5

3.1建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路5

3.2建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5

3.2.1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保险意识5

3.2.2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5

3.2.3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公司6

3.2.4发展巨灾风险证券6

3.2.5建立科学的巨灾保险监管体系7

参考文献7

致谢:

8

徐惠蓉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学(双学位) 2009届)

本文首先分析中国巨灾风险及其防范现状,发现国内整体抵御巨灾风险以及巨灾后重建和恢复机制不健全,在防灾减灾方面缺乏市场力量的作用,应对巨灾风险的专项基金或者利用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进行融资的手段等都比较不健全,风险转移的巨灾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国民的自觉防灾减灾意识也普遍比较薄弱。

而后总结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模式的经验,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提高全社会防灾意识和保险意识、设立专业农业巨灾再保险公司、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公司、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建立巨灾保险监管体系等建议。

关键字:

自然灾害;

国外经验;

巨灾保险

XUHui-rong

Graduate2009,Finance(SecondDegree),EconomicsandManagementCollege(TourismCollege),FAFU

Abstract:

Inthispaper,China'

scurrentsituationtoguardagainstcatastrophicriskandfoundthattheoveralldomesticcatagainstcatastrophicrisk,aswellasreconstructionandrehabilitationmechanisms,thelackofdisasterpreventionandreductionintheroleofmarketforces,todealwithcatastrophicriskofaspecialfundortheuseofcapitalmarketsandinsurancemarketsareameansoffinancingisnotperfect,thecatastropherisktransferinsurancemarketlagsbehindthedevelopmentofnationaldisasterpreventionandreductionofconsciousawarenessaregenerallyrelativelyweak.AndthensumuptheUnitedStates,Japan,theEuropeanUnioncountriesandregionssuchastheexperienceofcatastropheinsurancemodel,andfinallycombinedwiththeactualconditionsofChina,proposedtoraisetheawarenessofsocietyasawholeandinsuranceawarenessofdisasterprevention,theestablishmentofspecializedagriculturalcatastrophereinsurance,catastropheriskoftheestablishmentofagriculturalsecurityfundscompanies,thedevelopmentofcatastrophicrisksecurities,theestablishmentofcatastropheinsuranceregulatorysystemandsoon.

Keywords:

naturaldisasters;

foreignexperience;

catastropheinsurance

2008年1月,中国中南部地区遭遇了50年一遇的冰冻雪灾,给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农村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因灾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近1000亿元。

农业受灾范围广,强度大,时间长,品种多,损失重为历史所罕见。

农业灾害不仅影响短期的农产品供应,尤其是鲜活农产品供应,而且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特别是良繁体系、农业设施破坏比较严重,影响农业稳定发展。

灾害发生后,尽管中国保险业积极主动的进行保险,可是农业灾害保险赔付的金额仍不足损失总额的1%赔付与国际上36%的平均水平还是相距甚远。

保险赔付的现实情况再次显现出中国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十分脆弱,巨灾保险体制严重缺位,中国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障功能依然十分有限。

经过十余年的保险体制改革,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其跨越式的大发展,可是农业保险的发展仍然举步维艰,甚至在逐步萎缩,与农业经济不断增长的趋势相背离。

国家虽然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但是中国的巨灾保险已久缺位[1]。

1中国农业巨灾风险与防范现状

1.1中国巨灾风险现状

巨灾风险通常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风险,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现象和恐怖主义等人为灾害。

各国对巨灾风险并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定义,大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如美国保险服务局按照1998年的价格水平,将巨灾风险定义为:

导致财产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

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类型较多,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因而农业巨灾风险发生也比较频繁[2]。

近几十年来,巨灾的频繁发生更是释虐。

全球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所造成的损失之巨大达到保险公司历史之最。

以下这组组惨痛的数据便能说明:

1975年的台风、暴雨让河南省驻马店等地区1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的58座小型水库在数小时内相继垮坝溃决,近60亿立方米的洪水横流,1015万人受灾,超过2.6万人遇难,倒塌房屋524万间,冲走耕畜30万头,京广线被冲毁102公里,中断行车16天,影响运输46天,直接经济损失近100亿元(按当时价值);

唐山大地震中24万多人丧生,16万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亿元人民币,而电脑模拟显示,如果唐山大地震在今天重演,经济损失将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

台风“珍珠”正面袭击广东省、福建省,受灾人口1114.3万人,死亡19人,紧急转移人口103.8万余人,3.48万人被困,倒塌房屋14100间,农作物受灾面积19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8.83亿元[3]……

巨灾风险的频繁发生,给许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灾难。

中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广大的疆域多变的自然环境使得中国巨灾风险暴露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继日本、美国后居于第三位,具有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等特点。

中国位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山、阿尔卑斯山的欧亚地震带两个地震带的包围中,是地震的多发国。

中国东面有绵长的海岸线,随着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台风等热带风暴造成的损失也在与日俱增。

另外,中国每年受洪涝灾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给中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全国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有着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的洪水灾害,黄河、长江的水灾几乎年年不断,与此同时的是,北方地区的旱灾多发,造成粮食减产、人畜缺水等种种人员和经济损失。

此外,各种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沉陷以及农业病虫害、林业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在中国的危害也甚为严重。

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机制薄弱和不健全,巨灾风险在经济迅速发展中的中国形成了很大的隐患。

1.2中国巨灾风险防范现状

中国是农业大国,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主要依靠农业生产为生,中国目前仍以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为主,农业生产直接抵御巨灾的能力很差,在许多地区“靠天收”的情况仍十分普遍,加之中国农村经济相对城市仍然处于十分不发达状态,农业保险作为巨灾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还远远没有普及,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等巨灾风险,将给农民生活以及农产品供给乃至社会带来严重损失。

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现状目前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在几次事件的处理中表现出了国家整体抵御巨灾风险以及巨灾后重建和恢复机制的不健全。

中国多年来偏重于各种减灾工程硬件的建设,对于相应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巨灾风险分散措施和灾害救济机制的建立健全缺乏应有的重视,尤其在灾后的救援和恢复重建中所需的大量资金不具备有效的稳定健康的融资渠道,仅靠有限的政府财政资金很难达到预期,在防灾减灾方面缺乏市场力量的作用,应对巨灾风险的专项基金或者利用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进行融资的手段等都比较不健全,风险转移的巨灾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国民的自觉防灾减灾意识也普遍比较薄弱。

表1是2006年全球遭受巨灾损失后利用保险市场获得经济补偿情况的一个简单统计,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平衡。

2006年全球遭受的巨灾保险损失中,仅美国一国就占了27.7%,欧洲占27.8%,而亚洲只占了3.5%,但是亚洲遭受的巨灾数量高达44.8%,接近全球巨灾的一半,远远大于美国和欧洲的8.7%和11.6%[4]。

表1:

2006年不同地区的巨灾保险损失

Table1:

Lossofcatastropheinsuranceofdifferentregionsin2006

地区/国家

巨灾数量

占全球

数量比例

保险损失

(美元:

百万)

损失比例

欧 洲

40

11.6

5221

27.8%

美 洲

69

20.1

6338

33.8%

美 国

30

8.7

5194

27.7%

亚 洲

154

44.8

647

3.5%

非 洲

65

18.9

151

0.8%

大洋洲

4

1.2

66

0.4%

海难/空难

12

3.5

1131

6.0%

总 计

374

100

18748

100%

资料来源:

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2/2007

中国发展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十分突出。

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发展养老、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2007年3月份,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其一份题为“应对自然灾害—确保长期稳定”的报告中表示,由于中国遭受自然巨灾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占GDP6%的经济损失。

瑞士再保险建议,中国应创立全国自然巨灾保险联合体,以防御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瑞士再保险的报告中称,根据中国政府部门估算,每年每6个中国人中就会有1个人(或者说每年会有2.2亿人)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199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更高达3000亿元,属前所未有。

而中国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更加重了这种状况。

据瑞士再保险估算,在当今的中国,任何一场重大事件,无论是来自地震、台风或洪水这三种主要自然灾害中的哪一种,都可能造成几千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或者说损失会达到中国GDP(2005年)的6%。

鉴于潜在自然灾害的巨大破坏性,考虑到中国2005年的保险深度在人寿险领域只有2%,而财产和意外险估计只有0.7%,巨灾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得到保险保障[4]。

因此,瑞士再保险提出,中国政府迫切需要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并在发生重大灾难以前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不提高保险的参保率,这种状况将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国外巨灾保险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应对巨灾风险的常规风险转移机制主要有保险和再保险,包括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巨灾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单个商业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都无法承担其巨大的风险,而社会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却很大,因而一些国家将巨灾从一般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而政府采取直接介入管理,或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发展巨灾保险,有效分散巨灾风险。

发达国家还通过再保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转移巨灾风险。

由于传统保险市场中保险业资本相对巨灾保险需求仍然显得十分不足,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的发展及应用也为巨灾风险管理带来新的选择。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芝加哥交易所开始交易巨灾期货和期权,1998年,第一个巨灾证券发行,此后巨灾证券迅速成为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中的主要工具。

在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种形式及其交叉渗透的运作模式下,各发达国家通常采取强制巨灾模式或者自愿巨灾模式两种形式。

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将一类或在特定区域的某些巨灾风险甚至各种巨灾都作为强制保险,国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但由政府充当最后再保险人,政府设立灾害基金,为保险公司提供无限额的资金担保,如法国和西班牙,其他类别或地区的巨灾风险可自愿投保的,如美国的洪水保险,对洪泛区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地区自愿保险。

有些国家如希腊成立专门机构直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瑞士选择的是一般性强制保险,而不是法定强制性保障。

全国26个州中有19个州成立了州立垄断性保险公司提供自然灾害保障。

其他7个州的私人保险业可办理该业务,提供保障,它们组成私人保险业共保联合体,保险公司将85%自然灾害赔款费用分配到共保联合体,联合体再将实际赔款支出按各公司保费收入比例分摊。

英国、德国则完全实行自愿巨灾保险,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保人[4]。

下文即以美国、日本、法国为例,总结国外巨灾保险的经验。

2.1美国模式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5]。

(1)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建立了新的联邦多险种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

联邦农作物保险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并主要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农作物保险的附属。

美国联邦植物保险公司(FCIC)的MPCI为由自然情况引发的但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

凡是参加美国农业部各种支持计划的农场主都必须签订强制性MPCI保险,否则将丧失未来的援助。

(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

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

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5]。

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2.2日本模式

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地震保险。

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

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

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

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

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

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

日本地震险的成功之处在于将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寿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2)农业保险。

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

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巨灾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有三个层次:

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和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

除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作为联合会的贷款机构。

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即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7]。

2.3欧盟主要成员国模式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主要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其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5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

其共同特点有:

(1)都以法律形式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

(2)严格界定巨灾保险责任;

(3)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

(4)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多渠道风险分散。

以英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

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下文则以洪水保险为例分析巨灾损失的分担。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使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

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

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

此外,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在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7]。

3建立农业巨灾保险的体系的建议

3.1建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路

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首先应当明确几点思路。

在中国开展巨灾保险绝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行为,而是保障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如果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不能建立起来,中国的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便始终难以跨入一个更高的水平,继而制约着中国整体的消费水平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中国农村地域广大、农村人口众多,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而且经济落后的情况普遍比较严重。

只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的广泛推广,农业生产面临的种种巨灾风险得到了分散,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也为在中国建立充分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奠定了现实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巨灾保险至少也算是社会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在这一点上,要充分明确中国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

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中,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协调和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包括资金和政策等公共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8]。

3.2建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

3.2.1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保险意识

在中国要迫切提高全国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农村人口保险意识,教育人民对巨灾风险产生主动的防范意识,形成主动投保提前转移巨灾风险的理性规避风险的态度而不是对巨灾风险抱着侥幸心理。

这一点既需要保险公司的推广活动更需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宣传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威胁,指导国民在灾前如何采取措施防灾,一旦灾害发生如何减灾等技能,同时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

3.2.2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是各国规避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最普遍做法,其实质在于:

系统性风险使投保人的风险组合失效,但通过保险人的投保行为,寻求投保人之外的组合就可以分散系统性风险。

因此,利用投保人之外的风险组合抵消系统性风险是再保险机制的实质[9]。

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同一事故可能引起某个特定区域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

对于这类累积的风险责任,可以通过再保险,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转移,扩大风险承受面,从而使风险分散。

但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高赔付率,以商业利益为出发点的再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农业保险的分保业务,导致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无法分散经营风险。

因此,应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分担其承担的农业巨灾风险,并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其经营重点,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采取建立自然灾害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一方面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

另一种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的经验,大力发展不同层次的再保险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便利再保险交易;

第三,设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自然灾害的风险。

要运用再保险机制对分散的各类保险组织实行联网,层层分保,以突破基层保险组织的界限,形成上下贯通、多层联防的比较完备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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