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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

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人的寿命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除幼年外,人的死亡率随年龄增长而升高。

死亡率逐年变化,且变化幅度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特别是到了老年以后,死亡率上升幅度更大。

按照费率计算的一般原理,人寿保险的保险成本是逐年递增的。

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龄自然保费=保额×

此年龄死亡率/(1+利率)

v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

但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

①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使被保险人在年老最需要保险保障时,将因缺乏保费的负担能力无法参加保险,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

②容易出现逆选择。

由于费率年年更新,往往身体好的人因负担过重而退出保险,而身体不好的人却坚持投保,从而使正常情况下计算出的费率难以维持。

第二节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特征

(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水平和生活水平等。

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风险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相对稳定,寿险经营的稳定性较好,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相对较少,保险公司主要对大额保单和次标准体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

在实务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

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首先,在人寿保险中,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从理沦上来说,人寿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只是考虑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而不考虑保险利益的金额是多少,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在实际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投保人的交费能力的限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

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其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款责任。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要给付保险金。

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人寿保险后,夫妻离婚;

企业为雇员投保人寿保险后,雇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调离原企业,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但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仍要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是由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这一特殊性决定的。

人寿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派生出来的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也是保险经营中非常重要的原则。

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责任时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保险赔款,并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人寿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

因此,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

同时,在人寿保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

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

1.利率因素

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时间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时间之间有很长的距离,保险人应对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在人寿保险的长期合同中都有预定利率假设,即保险公司承诺给投保人的利率保证。

对于长期合同,利率因素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时间越长,利率的影响越大。

表8—2给出了利率分别为2%、4%、6%、8%时,1元钱在5年、l0年……l00年的积累值。

表8—21元钱在不同利率、不同期限下的积累值比较

单位:

2.通货膨胀因素

通货膨胀是经济发展中很难避免的一种经济现象,传统寿险的最主要特征是固定利率和固定给付,即保险合同规定的预定利率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会因为通胀的存在而改变,因此持续的通货膨胀会导致人寿保险实际保障水平的下降。

表8—3给出的是l979年1月1日的1000元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在不同年份的1月1日的实际货币价值。

表8—3通货膨胀与货币价值表

通货膨胀问题一直是人寿保险经营的重大困难之一,许多国家保险业务都经历了相当的困难时期,同时也在不断寻找克服通货膨胀影响的途径。

最主要的办法是进行险种的不断变革。

3.预测因素的偏差

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保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例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费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

例如利率因素在寿险的费率中作用很大,不同的利率值对于积累值的影响有很大的差距。

更为困难的是利率因素永远是动态的,它不可能长期稳定于某个固定值周围,而寿险业务又是长期合同,因此对于利率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动及其对寿险业务的影响必须进行非常谨慎的预测。

分红保单和利率敏感型保单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利率波动对寿险的影响。

对于死亡率因素、费用因素等都有类似的问题。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于长期因素的预定是相对保守的,当保险公司经营较好的时候则通过险种本身的特点或者分红的方法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以实现保险的公平性原则。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夫、约定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

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负责,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

终身保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

①普通终身保险,即傈险费终身分期交付。

②限期交费终身保险,即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

交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③趸交终身保险,即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时点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生存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

两全保险的纯保费①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4.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的主要形态有:

(1)按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趸交年金。

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即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②期交年金。

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称为期交年金,即指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2)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个人年金。

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称为个人年金。

②联合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年金,即是说,这种年金的给付,是在数个被保险人中第一个死亡时即停止其给付。

③最后生存者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称为最后生存者年金,即是指年金的给付持续到其中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且给付金额保持不变。

④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称为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即是指年金的给付持续到其中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存活的被保险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3)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定额年金,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年金称为定额年金。

这种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动而变动。

②变额年金,年金给付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进行调整。

这种年金的设计被用来克服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

(4)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即期年金。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行按期给付年金,这种年金称为即期年金。

②延期年金。

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才开始给付的年金称为延期年金。

(5)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终身年金。

年金受领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这种年金称为终身年金。

②最低保证年金。

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早期死亡而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于是产生了最低保证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确定给付年金,即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另一种是退还年金,即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③定期生存年金,即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给付到期满;

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这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称为定期生存年金。

(二)新型人寿保险

1.投资连结保险

(1)投资连结保险的含义。

中国监管规定中定义的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账户之问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或称“基金”)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

大体而言,独立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

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比如股市、债券和货币市场等。

投资账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

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

约定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不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2)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

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投资账户设置。

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

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

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而且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入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

在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上,存在两种方法:

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

方法A的死亡给付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是不变的,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

方法B的死亡给付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而不断波动,但风险保额<

死亡给付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

③风险保额。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账户价值。

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年金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④保险费。

投资连结保险大多引入了一定的灵活交费机制。

但在设计方式上,还是有所不同。

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premiumholiday),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致的失效。

另外还允许投保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

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

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的灵活性最高,但保险公司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及可预测性降低,同时也提高了对内部操作系统的要求。

⑤费用收取。

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

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其性质和使用方法。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

·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

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

该项费用在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和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行政费用。

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退保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某个比例,对于期交保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比例值参见表8—4。

表8—4退保费用的收取

2.万能保险

(1)万能保险的含义。

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

而且,保单持有A.-1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情况。

保单持有人可以得到有关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利息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预期的结果的说明。

保单经营的透明度也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作出精确估计,而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

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风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

保单现金价值每年随保费交纳情况、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息率的变化而变化。

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

从万能保险经营的流程上看,保单持有人首先交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要从保费中扣除。

其次,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计算的相}静的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如可变保费)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

死亡给付分摊是不确定的,而且常常低于保单的预计的最高水平。

进行了这些扣除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

这部分价值通常按新投资利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期末现金价值。

许多万能保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

在保单的第二个周期(通常一个月为一周期),期初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上一周期期末的现金价值额。

在这一周期,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交纳保费,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第二个周期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交纳保费。

如果前期的现金价值不足,保单就会由于保费交纳不足而失效。

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的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余额。

这部分余额按照新投资利率累积至本期末,成为第二周期的期末现金价值余额。

这一过程不断重复,一旦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死亡给付分摊额及费用,又没有新的保费交纳该保单就失效了。

(2)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死亡给付模式。

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

当然,给付方式也可随时改变。

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

A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

B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与投资连结保险的A方式和B方式相同。

在A方式中,死亡给付额固定,风险保额每期都进行调整,使得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

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风险保额就会等额减少。

反之,若现金价值减少了,则风险保额会等额增加。

这种方式与其他传统的具有现金价值的铪付方式的保单较为类似。

在方式B中,规定了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

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等额增加。

图8—1显示了这两种不同的给付方式。

其中假定现金价值是逐年递增的。

可以看出,A方式中,风险保费是逐年下降的,而B方式中的风险保费是不变的。

方式A均衡死亡给付

方式B均衡风险净值

图8—1万能保险的死亡给付模式

②风险保额。

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的含义与投资连结保险相同,且《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对其也有一样的规定。

③保费交纳。

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交纳保费。

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交纳保费。

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投保人支付的首次保费会远远高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这种灵活的交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

万能保险保单无法强迫投保人交纳固定保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根据保单计划所选择的目标保费,向投保人寄送保费通知书,以提醒其交费。

另外投保人一般也会同意签发其银行账户每月预先授权提款单据。

还有一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按投保人规划的保费金额向投保人寄送保费账单,投保人按账单金额交纳保费。

④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

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且不得为负;

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

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

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万能保险保单只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

这些费用的界定与投资连结保险是一样的。

在万能保单中没有买人卖出差价和资产管理费两项费用。

3.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的含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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