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收费标准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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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收费标准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

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

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第十条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

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收费标准后愿意协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

实行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协议,明确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费标准并经确认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及收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争议标的、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可以协商选择采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

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审验。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1)适用范围:

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

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适用范围:

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

(2)

2000-15000元

2000——20000元/件;

3000——35000元/件;

8000——50000元/件;

30000——15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

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

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

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

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

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

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攵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

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攵取。

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攵取。

十、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十二、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个章节,才能把握生命的主旋律。

人生也像一条河,有谁不是在风里行舟,雨中穿梭。

昨天还在逆浪而行,今朝依然奔奔波波。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气馁,更不敢稍有停歇。

只有这样,才能穿越人生的风浪,踏平生命的坎坷,从而抵达理想的彼

的过客。

当你走过半生,蓦然首,你会发觉:

转眼间,我们便告别了葱茏的年华,跨过了中年的门槛,走进了枫红菊艳的时节。

有道是,流光容易把人抛,红了樱桃,绿了芭蕉。

岁月如梭,不经意间便穿越半生沧桑。

回首往事,多少情怀已经更改,多少青春早已不再,多少梦想恍如云烟,多少足迹已湮入尘埃。

实乃,人生得失如萍散,雪

落花开辞红颜。

三毛说:

“我来不及认真地年轻,待明白过来时,只能选择认真地老去。

”昨天已经落幕,明天无法彩排,唯有今天才是人生的最好舞台。

轻捻指尖流年,细数过往云烟。

曾经的莽撞少年,总以为伸手就能够着天,凡理都要辩出个曲和直,凡事都要弄出个里和面。

人过中年,我们才恍然顿悟:

不和别人比,好好活自己,这才是后半场人生棋盘最好的

布局。

好好活自己,就要力求“身心两安逸”老了不可怕,就怕放不下。

人过中年,身体机能不断下降,就像一部半新不旧的机器,各个零部件都已濒临保养期,如果不及时加以检修,等到停止工作那一天,悔之晚矣。

凡事不攀比,保命是正理,浮云随风去,任尔东与西。

身体健康是前提,心情快乐才安逸。

服老不并非消及,而是保护自己。

山有山的伟岸,水有水的柔情,每个人的生活模式千差万别,就像世界上没有一模一样的两片叶子,你有你的脉络,我有我的纹理。

寸有所长,尺有所短,每个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个体,你有你的色彩,我有我的

艳丽;你羡慕别人的同时,别人也许正在羡慕你。

就像卞之琳所说的那样,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

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

我们每个人何尝不是一道独一无二的风景线,只是缺

乏一双欣赏的眼光而已。

适时地

好好活自己,就要力求“退而求其次”后半生,我们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开拓一个未知的领域。

所谓的“大不了从头再来”那只不过是年轻人的豪言壮语。

人生后半场,上帝给予我们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

只有“丢卒保车”,才能满盘皆活。

古人说: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可见,“求索”原本就分“上”“下”•当你的“上策”无法策马扬鞭时,你必须要退避三舍求“下策”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

叶公好龙,玩假把式;夜郎自大,

唯我独尊,只能是自讨苦吃。

好好活自己,就要力求营造一个“小天地”人生需自渡,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救世主。

自己的人生,黯淡与精彩完全由自己去书写,去掌舵,去布局。

红尘如梦,亦真亦幻;人生如戏,亦悲亦喜。

当曲终人散时,

不过是乐者自乐,歌者自歌;伤者自伤,痛者自痛。

人生就像一部书,每个人都在书写着自己的故事,书写着生命中曾承载的苦辣酸甜和正在经历的风霜雪雨。

不管这部书的情节精彩也好,简约也罢,我们都必须字斟句酌,用心构思。

只有这样,认真写好人生的每一

个章节,才能把握生命的主旋律。

人生也像一条河,有谁不是在风里行舟,雨中穿梭。

昨天还在逆浪而行,今朝依然奔奔波波。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气馁,更不敢稍有停歇。

只有这样,才能穿越人生的风浪,踏平生命的坎坷,从而抵达理想的彼

岸,收获人生累累硕果。

人生还像一盘棋,我们每个人俨如上帝手中的一枚棋子,贫富贵贱难预料,生老病死不由己。

楚河汉界今犹在,谁见君王卷土来?

是啊!

人生苦短,岁月蹉跎。

在不老的时光里,我们每个人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匆匆

的过客。

当你走过半生,蓦然首,你会发觉:

转眼间,我们便告别了葱茏的年华,跨过了中年的门槛,走进了枫红菊艳的时节。

有道是,流光容易把人抛,红了樱桃,绿了芭蕉。

岁月如梭,不经意间便穿越半生沧桑。

回首往事,多少情怀已经更改,多少青春早已不再,多少梦想恍如云烟,多少足迹已湮入尘埃。

实乃,人生得失如萍散,雪

轻捻指尖流年,细数过往云烟。

曾经的莽撞少年,总以为伸手就能够着天,凡理都要辩出个曲和直,凡事都要弄出个里和面。

人过中年,我们才恍然顿悟:

不和别人比,好好活自己,这才是后半场人生棋盘最好的

布局。

好好活自己,就要力求“身心两安逸”老了不可怕,就怕放不下。

人过中年,身体机能不断下降,就像一部半新不旧的机器,各个零部件都已濒临保养期,如果不及时加以检修,等到停止工作那一天,悔之晚矣。

凡事不攀比,保命是正理,浮云随风去,任尔东与西。

身体健康是前提,心情快乐才安逸。

服老不并非消及,而是保护自己。

山有山的伟岸,水有水的柔情,每个人的生活模式千差万别,就像世界上没有一模一样的两片叶子,你有你的脉络,我有我的纹理。

寸有所长,尺有所短,每个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个体,你有你的色彩,我有我的

艳丽;你羡慕别人的同时,别人也许正在羡慕你。

就像卞之琳所说的那样,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

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

我们每个人何尝不是一道独一无二的风景线,只是缺

乏一双欣赏的眼光而已。

好好活自己,就要力求“退而求其次”后半生,我们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开拓一个未知的领域。

所谓的“大不了从头再来”那只不过是年轻人的豪言壮语。

人生后半场,上帝给予我们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适时地

放手才是最好的选择。

退而求其次,看似是一种“无奈”却也是一种豁达的智慧。

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退化”,而是为生命“留白”,为自己留下一点周旋的余地。

老子曾言,“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事多必乱,言多必失,只有保留一定的“空”,才能其用无穷。

正所谓,月满则亏,水满则溢。

有时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山重水复。

留白,也是一种取舍,

只有“丢卒保车”,才能满盘皆活。

古人说: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可见,“求索”原本就分“上”“下”.当你的“上策”无法策马扬鞭时,你必须要退避三舍求“下策”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

叶公好龙,玩假把式;夜郎自大,

好好活自己,就

要力求营造一个

“小天地”•人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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