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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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实现防汛工作提出的确保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目标,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

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

   2.1.1 省防指组织机构   省防指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厅长、防汛专职副指挥任副指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省广播电视局、省经济委员会、省测绘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厅局负责人和省武警总队、65426、93163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2.1.2 省防指防汛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指令,组织制订全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指挥(副省长):

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副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

协助指挥开展工作。

   副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

协助指挥协调、调度全省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副指挥(省水利厅厅长):

协助指挥调度全省防洪工程,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专职副指挥:

协助指挥抓好全省防汛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组织防汛形势会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省财政厅: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防汛救灾资金预算,及时下拔并监督使用。

   省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防汛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省水利厅:

负责防汛日常工作和全省防洪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组织落实全省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

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交通厅:

负责汛期水上和公路运输,为紧急抢险物资、人员和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省建设厅:

负责城市城建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全省汛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紧急防汛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保障社会稳定、防洪和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群众安全转移。

   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监督和处理防洪抢险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省农业委员会:

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农垦总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省森工总局:

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省民政厅:

组织核查灾情并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灾民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工作,以及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全省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负责防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行驶畅通无阻,在紧急防汛期可按照省防指命令实行交通管制。

   省广播电视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

及时准确报导经省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省经济委员会:

负责协调防汛和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和食品,保证及时供应。

   省测绘局:

为防汛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成果。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通信工程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无偿提供应急通讯设备。

   省电力公司:

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抢排渍涝和应急救援的供电。

   65426、93163部队:

承担重大抗洪抢险和救灾任务。

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武警总队:

负责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作和严重险情的抢险工作。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1.3 省防办职责   承办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省防指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省防汛工作,指导、督促全省有防汛任务的市县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防山洪灾害预案,督促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水物,负责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与计划及使用监督,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等。

   2.2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 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省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防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省防指,省防指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18条中河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同时报告省防指。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2小时内报省防指,省防指在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省防指在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3.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3.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发放“明白卡”。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5 紧急预警   省防汛办按照洪水灾害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对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洪水灾害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4.2 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洪水灾害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并与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水利、防洪工程按批准的调度权限进行调度。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应按照省防指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其他水库应按照有管辖权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调度。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的某一条江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中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

视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Ⅰ级应急建议,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松花江防总。

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省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

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

铁路、交通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相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

各有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指挥部。

相关地市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多个市、行署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4)一般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3.2II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派员参加会商。

作出相应防汛工作部署,向省应急办提出Ⅱ级应急建议,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国家防总。

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省防指加强值班,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导汛情及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省防办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相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各有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相关行署、市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市、行署同时发生中等洪水灾害;   

(2)一条中河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专职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防汛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国家防总、松辽流域防汛机构。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并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

   

(2)由各相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省防指。

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2)中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并将情况报告松辽流域防汛机构。

省防办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2)由各相关行署、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办。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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