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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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一节申报

第八条工程渣土处置行为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工程渣土。

在**区限制货车通行区域内运输工程渣土的,还需取得《货车通行证》。

第九条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外,还须具备相应的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和密闭苫盖装置(具体要求见附件:

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指引)。

第十条在**区行政区域内排放工程渣土的,排放人应当在施工前15日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等合法的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原件。

方案应当包括处置物种类、数量、处置期限、装载地点、运输路线、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三)与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运输人签订的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合同应明确工地渣土运输出入口管理、洗车及洗车设施维护、人员配备及周边环境保洁等措施的管理责任,明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位置及双方应承担合法消纳工程渣土的义务;

(四)排放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办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包括工程渣土产生量、运输数量等内容的《工程渣土排放评估表》复印件;

(七)工程施工报建证明文件;

(八)《规范运输承诺书》原件,保证装载工程渣土不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若建设单位自有运输车辆可配合进行所申报工程的运输作业的,建设单位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至(八)项资料以供审核。

第十一条在**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排放工程渣土运输的,运输人应当在运输前15日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及每辆车购买了合法有效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未过申请许可期限的证明;

(二)运输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办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与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排放人签订的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合同应明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位置及双方应承担合法消纳工程渣土的义务;

(五)所属运输车辆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所属运输车辆的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七)所属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八)所属运输车辆安装汽车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复印件,并符合接入区在线监控平台技术规范标准;

(九)所属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和车辆外观照片;

(十)《规范运输承诺书》原件,保证装载工程渣土不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第十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消纳工程渣土的,消纳人应当在承接消纳项目前15日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等合法的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核算工程渣土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符合消纳场所运营条件的设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复印件;

(五)工程渣土现场分类消纳方案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办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设置临时堆放、消纳渣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中转场所的,不需提交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在**区限制货车通行区域内运输工程渣土的,运输人应当在运输前15日向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属运输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证》、绿色环保标志附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

(四)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安装汽车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证明复印件;

(五)再次申请的,需提交上次领取的通行证原件。

第二节许可

第十四条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被许可事项在1年内完成的,该许可自完成之日起自然失效。

被许可人在领证后1年内无处置工程渣土行为的,该许可自然失效。

运输人取得的《建筑垃圾处置证》许可只对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有效。

如承揽其他项目,应另行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许可项目在1年内未完成、需要延期的,原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建筑垃圾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合法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工程渣土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运输路线、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等事项需要调整的;

(三)工程渣土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六)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

(七)申请处置工程渣土的期限发生变更的。

区城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区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货车通行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通行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货车通行证》的有效期限由区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和《货车通行证》。

第十九条区城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控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进行实时监控。

运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部门收回《建筑垃圾处置证》,由区公安部门收回《货车通行证》:

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全区建立工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区城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工程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区公安和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工地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要求: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及时清除围蔽外侧道路因材料堆放、施工作业等遗留的工程渣土;

(二)工地出口实行混凝土硬底化、设置洗车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适当的防尘措施,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保证净车出场;

(四)设置工程渣土专用堆放场地,采取适当的防尘措施,及时清运;

(五)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出运前,驾驶员应当检查、落实以下措施:

1.装载符合规定,不超高、超载;

2.密闭到位,无扬尘、遗洒、抛落隐患;

3.车辆、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开启汽车卫星定位装置;

5.随车携带工程渣土运输登记本。

驾驶员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交由场地管理员签字确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应的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对施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人名称以及城管、公安和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的投诉电话。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约定运输车辆装载的工程渣土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将其列为合同的履约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区有关部门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履约情况纳入“安全文明施工”和“诚信企业”的管理和考核,以及行政许可审核的参考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违法装载工程渣土超过车厢挡板高度的,一律视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城市管理考核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由区城管、公安和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依法依职责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排放人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工程渣土的装载。

排放人发现运输人有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人立即改正;

运输人拒不改正的,排放人应当立即向区公安、交通部门报告,区公安部门应依法及时对超载行为进行查处,区交通部门应依法及时对超限行为进行查处。

运输车辆驶入、驶出工地前要冲洗干净,否则不得进场和出场。

排放人发现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未按规定履行保洁义务的,应要求运输人立即改正;

运输人拒不改正的,排放人应当立即向区城管部门报告,区城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由区城管部门牵头联合区住建部门,在现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工程类别、规模等属性制定行之有效的车辆清洗设施设计标准、移动式洗车方案,在全区范围推广,可作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硬件设施验收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区国土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派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印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等规范性指引材料,提醒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在工地出入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区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派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印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等规范性指引材料,提醒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在工地出入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等有关规定,并自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规划许可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区城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施工报建证明文件。

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自核发上述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区城管部门。

施工工地未按要求完善文明施工措施且未取得合法施工证明文件擅自施工的,区城管部门发现后,应书面告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由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实施作业前15日应当按工程监管权限由区或各镇(街道)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出具证明后,再向各镇(街道)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同意建筑工地夜间连续作业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当自出具建筑工地夜间连续作业审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夜间施工许可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各镇(街道)城管部门和住建部门。

经批准同意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的单位,应当自觉做好工地周边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进行公示。

区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以此作为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和“诚信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对工地文明施工硬件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落实工地出入口及周边范围清洁措施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有重犯情形的,视情况采取责令其停工等相关措施。

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将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和车辆冲洗设施等违规行为列入“安全文明工地”和“诚信企业”评比考核。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反前款规定被处罚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收到处罚情况通报后,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不良诚信记录和实施违规扣分,并进行网上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将行政机关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管理情况作为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管理依据,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十九条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区限制货车通行区域内运输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区公安部门提交申请。

区公安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工地的施工量,确定车辆运输路线和数量,合理分配各工地货车进出,确保道路交通顺畅,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作增减调整。

区城管部门与区公安部门应建立抄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把审核发证情况抄送对方,确保数据对接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应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设置,若有下列情形的,由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时停止施工,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一)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

(二)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

(三)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数字城管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一条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城管部门。

在消纳场地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设施,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的清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会同规划、住建、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程渣土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工程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违法招倒填土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一)区城管部门应当提供工程渣土处置许可事项以及查处违反本办法案件等信息;

(二)区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情况等信息;

(三)区住建部门应当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及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等信息;

(四)区公安部门应当提供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视频监控录像、施工运输车辆通行许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工程渣土行为处理情况和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工程渣土造成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定期对工程运输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区城管部门;

(五)区交通部门应当提供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和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运输工程渣土行为处理情况、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等信息;

(六)区国土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消纳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

  

(七)区环保部门应当提供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信息;

(八)区水务部门应当提供水利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工程渣土管理及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信息;

(九)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定期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三)工程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工程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在政府网站、当地媒体上每月通报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区城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落实本办法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执法协作机制,组织规划、住建、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开展工程渣土处置联合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对工程运输车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处罚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区城管部门不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二)区住建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三)区公安部门不依法办理货车通行证,不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运输工程渣土违法行为的;

(四)区交通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运输工程渣土违法行为的;

(五)区国土部门不将工程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依法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的;

(六)区规划、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七)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依法指导、监督、规范本辖区内工程渣土处置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工程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设置的临时堆放点

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组织清运。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三十九条贯彻实施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区城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指引

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行为,切实控制和减轻扬尘污染,维护提升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城管委办函〔2014〕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指引如下:

一、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一)渣土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规格须符合交通运输部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标准。

(二)渣土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接入数字城管平台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三)运输人应设立监控终端,建立完善监控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台账、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单位所属运输车辆的动态工作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

定期检查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和上传数据,及时对设备进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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