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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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减少和杜绝火灾的发生,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彻底杜绝重特大火灾,遏制恶性火灾的发生,减少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二、组织设立及工作任务

(一)灭火领导组张斌、翟书仁、徐伟、曹亚宁的主要任务是:

1、任何地方发生火灾后,负责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救援、物资疏散、后勤保障及通信联络,并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阻止火势蔓延。

(二)通信联络组杨琛、刘丽梅、李娥的工作任务是:

1、组织将火灾周围的易燃物品搬移到安全地带;2、积极抢救未燃烧物资,减少火灾损失。

(三)灭火战斗组杨立斌、张海东、李文龙、张富强的工作任务是:

1、发生火灾,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火灾区域内的非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疏散通道撤离至安全地带。

2、所有义务消防队员利用现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阻止火势蔓延扩大。

(四)抢险救援组梁智航、王亚洁、刘星红、曹亚亚、朱玉霞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火灾发生后,立即组织本组人员引导、疏散,坚持救人第一的思想,救助被火围困的人员和受伤人员,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和安全地带。

(五)物资疏散组王光恒、吴时彩、李娥、胡鑫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组织将火灾周围的易燃物品搬移到安全地带;2、积极抢救未燃烧物资,减少火灾损失。

四、工作要求

1、本预案由灭火和疏散领导小组指挥实施灭火救援及疏散工作。

2、火灾事故发生后,全体职工要以向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人民生命财产为已任的使命感投入战斗,坚持不怕苦、不怕累、顽强拼搏的精神坚守工作岗位。

3、在灭火战斗中,全体职工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搞好灭火战斗工作。

4、对违抗命令,玩忽职守、临阵脱逃、影响灭火、救援工作及火场秩序的要及时给予严肃处理。

 

灭火和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和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注:

详细确定人员、岗位、班组,责任到人。

二、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四、预案及演练情况记录存入消防档案备查。

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和爬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2、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严禁擅自改变安全疏散设施。

4、在营业、工作等期间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5、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严禁遮挡、覆盖。

四、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应及时改正问题,确保安全疏散畅通。

五、对于改变、损坏、丢失的安全疏散设施,应尽快恢复原状,维修和添置。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严禁使用明火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以上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填写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消防档案备查。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消防机构报告。

六、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向消防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存入消防档案备查。

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干粉灭火每三年应充气、打压试验,并更换灭火剂,泡沫灭火器应每年更换灭火剂。

二、室内、室外消火栓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进行水压试验一次,对配件应同时进行保养维修。

三、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等有关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严禁圈占、埋压消防设施器材。

五、灭火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废更新。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对动用明火(含电、气焊、割)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要进行电、气焊或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宾馆、舞厅等场所使用的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三、禁止私自拉接电气线路或临时电气线路。

按规定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拉接线路。

四、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五、进行电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当按照有关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原则,组织建立相应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并遵守以下制度:

一、义务消防队的负责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

二、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动用岗位配置的各种灭火器材,掌握扑灭本岗位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三、认真执行本岗位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有责任督促本岗位其他职工群众共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主动积极向群众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其他不安全行为。

四、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活动,学会使用其他技术手段整改本岗位的一般火险隐患。

五、积极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

六、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扑救。

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应迅速向灭火指挥员提供火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维持秩序、勇敢灭火。

七、火灾扑救后,应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消防部门有关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吸取火灾教训。

八、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必要的学习、训练、执勤制度,应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知识,训练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九、义务消防队一般每年应进行一次调整。

队员调离岗位或体弱多病的,要及时调整补充,以保持队伍基本人数和拥有基本骨干力量。

防火检查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检查由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二、企业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单位其他消防安全制度的情况)。

四、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应当说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隐患(列入火灾隐患登记表)以及处理措施,并载入消防档案备查。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

(二)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应签订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四、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防火巡查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具体巡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二、巡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四、防火巡查的重点: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并将记录载入消防档案备查。

六、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和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另行明文确定,并公布实施。

九、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遵守《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并做好备案记录,记明宣传、教育、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象,每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四、专业操作人员、义务消防员、电工、焊工以及新上岗和进入岗位的员工,应主动参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尤其在火灾多发季节和“119”消防日,应开展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警钟长鸣。

六、培训和宣传教育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七、积极配合、参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做到同计划、同安排、同总结。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四、对违反消防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庭酒店

二零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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