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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论述题

  1.目前学术界在经济法产生的问题上存在哪几种不同的观点?

这些不同观点之间的主要分歧是什么?

由此我们可以在经济法产生这个问题上提出哪几点结论?

  2.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看,各个阶段的经济法有何不同?

参考答案

  1.答:

目前关于经济法产生这个问题,学术界大约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其认为经济法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学术基础,这个经济基础就是经济集中和垄断,这个学术基础就是要求有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良好的学术土壤,这两个基础的结合使历史选择了德国作为经济法的发源地。

  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承认,在市民革命以前,由于“看不见的手”对国民经济调控的失灵和国家之手对市场的介入,经济法已经产生,只是到了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使自由市场产生了种种弊端,经济法才逐渐发展起来。

  第三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则发展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用来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法律手段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的,只不过当时还包含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经济法律规范的大量制定和运用以及法学理论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法才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四种观点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这种经济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形成了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并不需要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或承认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

  从以上四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经济法产生”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这种理解上的偏差造成了其对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背景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将经济法的产生定位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这一层面上,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在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这种新的法律现象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带有经济法色彩的法律、法规,典型代表就是德国的一系列战时经济法。

上述第三种观点将经济法的产生理解为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只有当经济法律规范达到了一定数量得以形成新的法律部门时,经济法才算产生了。

上述第四种观点对经济法产生的标准则低得多,他们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因此,尽管当经济法还包含在一个“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时,经济法在古代社会也就产生了。

  从以上对经济法产生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

(2)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包含三个方面:

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奴隶制国家立法者对经济法律规范产生了基本认识。

(3)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不能视为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5)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2.答:

略。

参见教材。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

(-)名词解释题

1.经济关系

2.国家协调

(二)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这一概念最初是在()中提出的?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C.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法典》D.德国的《煤炭经济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关系

  B.与经济有关的社会关系

  C.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关系

  D.市场交易关系

(三)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平等市场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2.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中不科学的有()。

  A.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B.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C.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D.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四)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含义。

(五)论述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调整。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

1.答:

经济关系,是指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它与思想关系或思想意志关系共同组成整个社会关系。

2.答:

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单项选择题

1.A2.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2.ABC

(四)简答题

答: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有各自特定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它调整的是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或他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它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非经济关系。

经济法肩负国家协调的职能,与国内法体系中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截然不同。

(五)论述题

答:

略。

参见教材和笔记。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

(一)填空题

1.经济法的地位的含义是指经济法在中的地位。

2.经济法是一个_而_的法的部门。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项属于法的体系?

()。

  A.《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

  B.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

  C.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

D国内法学、国际法学

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法、私法的划分最早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B.对公法和私法的概念,目前法学界已形成统一认识

  C.经济法属于私法

  D.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

(三)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作用。

2.什么是公法、私法?

简述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

3.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4.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论述题

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参考答案

(-)填空题

1.法的体系2.独立、重要

(二)单项选择题

1.B2.A

(三)简答题

1.答:

经济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律续、作速、健康发展。

2.答:

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最初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关于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l)利益论,即主张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

(2)主体论,即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3)服从论,即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本书富有创意地提出了一种新理论——对象论,即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

即调整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关于经济法与公法、私法性质问题,目前学术界也存在分歧:

一为公法说,二为跨法域说,三为第三法域说。

本书的观点是分析经济法的公法、私法性质,应具体分析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关系。

经济法律规范是以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

因此,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3.答:

民法是众多法的部门中与经济法渊源最深的法的部门之一。

经济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协调国民经济的能力的增强而逐渐突破民法的藩篱从民法的框架中分离和异化出来的。

经济法与民法的这种紧密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尽管如此,经济法还拥有不同于民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性质不同。

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

(3)精神不同。

经济法的精神是扶弱抑强,兼顾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民法的精神是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等价交换,诚实信用。

(4)作用不同。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权益为主,是个人本位法。

(5)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大多带有经济政策的影子,任意性规范较少而强制性规范较多,并且开创性地采用了一些奖惩结合的鼓励性规范,在法律责任上也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较少采用强制性规范,在法律责任上也以民事责任为本。

4.答: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同样可以表现为区别和联系两个方面。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都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2)在性质方面,两者都是公法性质;(3)在渊源方面,两者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4)在作用方面,两者都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改革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包括微观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和宏观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则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2)原则不同。

经济法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注重社会经济总体平衡。

行政法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

(3)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的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4)调整方法和管理深度不同。

经济法多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行政法则几乎全部运用行政责任这一制裁方式。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管理的深度较深,能深入许多“死角”,行政法对国民经济管理较为粗放,只能涉及经济管理的一般层面。

(四)论述题

答:

本书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并且这是惟一标准。

凡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须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就是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的。

调整对象这一标准应当是惟一的,有的学者在确认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之余,还将调整方法、主体、调整的目的和原则等作为划分法的部门的辅助标准。

这样做虽然表面上有利于确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实际上则是犯了逻辑上的“多标准交叉划分”的错误,是各个法的部门的外延相互交叉,模糊划分法的部门的真正标准,容易造成法学理论上的混乱,本书不予以提倡。

明确了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不言自明。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取决于其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本书认为,经济法有e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的这个调整对象是具有自己的特征的,是不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交叉重叠的,因此,经济法确实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2.企业组织管理法3.市场管理法4.宏观调控法5社会保障法

6.经济法的渊源。

(二)简答题

l.简述经济法体系与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关系。

2.简述经济法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区别。

3.简述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的关系。

4.简述经济法体系与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

(三)论述题

1.试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2.试论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答: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

2.答:

企业组织管理法,是指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等。

3.答:

市场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4答。

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

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价格法、税法、中央银行法等。

5.答:

社会保障法,是指在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

6.答:

经济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自于谁的意志,即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来源于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1.答: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即通常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规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与经济法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l)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而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组成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作为经济法体系构成要素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少数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2)在现代国家,建立经济法体系要求建立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没有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就不会有经济法体系。

2.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由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与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l)构成要素不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规范性文件,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

(2)外延不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其外延不包括由调整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而经济法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由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系,也包括由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系。

3.答:

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与经济法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构成要素不同: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创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组成经济法学体系的要素是经济法学分支学科,其观点和内容不是国家创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组成一国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该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制约该国经济法学体系的形成。

同样,一个国家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其体系的形成,特别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又会影响该国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4.答:

经济立法体系即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它与经济法体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素不同。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而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

另外,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现行的,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的。

(三)论述题

1.答:

略。

参见教材。

2.答:

从法的创制方式的角度看,可以将经济法的渊源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两种形式。

制定法即成文法,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

在当代中国,制定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原则性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中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原则性规定是我们制定经济法所要依据的原则,因此,宪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它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有同等效力,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指示,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这些规章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的决议、命令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7)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宪法赋予特别行政区以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这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在当代中国,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判例,其在有的国家是经济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但在我国,判例只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却没有经过国家的认可,因此不是经济法的渊源。

第五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的制定2.经济法的实施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2.简述我国经济法实施的现状。

3.简述强化经济法实施的对策。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

1.答:

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2.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三个环节。

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

上述三者关系密切,共同构成经济法实施的三个重要环节。

(二)简答题

1.答:

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是:

(1)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

(2)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3)要加快步伐,提高质量;(4)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5)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优化经济法律、法规起草班子的结构;(6)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

2.答:

我国经济法实施的现状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成绩可嘉,问题突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的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1)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对于促使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在健全市场管理方面,对于打破市场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对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对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成绩是主流的,然而问题也是严峻的。

我国经济法在实施中的最大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很多地方相当严重,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实施状况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尊严和权威,败坏了国家的声誉,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分不利。

3.答:

略。

参见教材。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

  A.占有  B.使用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

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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