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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货物验收不合格(包括货物质量不合约定、型号不符等),甲方向乙方在场人员说明情况后,不予确认,并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货物、退货,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货款支付货款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1、认,乙方以此为凭证,报请甲方领导签字后,甲方付货款的60%;

余额待竣

  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95%,其他5%待一年合同期满后付清。

2、贷款的支付采取支票、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

3、乙方在收款时应采取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五、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达货物,应承担此次送货数额的违约金。

造成甲方工程上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2、乙方送达之货物经甲方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或要求乙方退货、补货。

乙方应承担此次送货数额款项50%的违约金。

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3、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应在约定交货时间提前方。

甲方可根据乙方状况进行评估,如果甲方根据评估认定乙方不能继续履约,可解除本合同,并与三天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异议。

甲方根据甲方(项目部)认定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供货的,应承担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金,造成甲方工程施工无法进行、耽误工期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总数量短缺或其他应当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施工无法进行、耽误工期或其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6、甲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的,应承担未付款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伪造数据、改变合同约定的货物单价等,而制作付款申请书请求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权决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保修期限及责任

  产品由甲方负责成套设备的安装。

乙方负责调试、纠正及验收手续的办理。

  品送检合格其费用由甲方提供;

如送检不合格一切损失皆由乙方负责,保修期内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维修、调试,保修期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无法使用的,应有乙方及时无偿更换。

产品最终质量以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复试报告为准。

  七、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观条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时,不能履行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机关有效证明后,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经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可根据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责任。

  3、合同迟延履行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责任,并必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八、其他

  1、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交给对方相应资料备案:

  

(1)乙方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乙方属个人的,应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3)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订本合同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代理人授权范围;

  (4)乙方提交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质量合格证书及相关说明,以便甲方备案使用;

  2、本合同签订时需甲方公司盖章及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签订,除甲方(项目经理)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方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擅自处理债权债务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账单据等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且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同时使用,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矛盾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双方的资格资料、送货收货清单、来往账单、支付证明等,与本合同同时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项目经理:

签约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书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编号

  合同编号

  购销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注册地址:

(附件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电话:

  注册地址:

(附件二:

  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过充分协商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主体基本约定

  1、乙方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合法的经济

  组织或个人,并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影印件,共计项份(以下□中打√号的为准)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生产许可证

  □注册商标证□化妆品卫生检疫报告□食品卫生检测报告

  □外埠化妆品、食品、保健品本市检疫报告□黄金许可证

  □进口商品完税证明□家用电器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药品类检测报告合格证

  □进口类检测报告合格证□服装类商品检验报告□真皮皮鞋检验证明

  □洗涤类毒性评审登记□专利证书□特许经营合同

  □代理许可证(或合同、授权委托书)□国家质量认证证书

  2、生产商□批发商□代理商□其他□

  3、证件责任:

如乙方出示虚假、无效或失效的证件,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4、缔约人资格: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

  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缔约资格和能力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商品条码及包装

  1:

商品包装外须有国际条形码(符合国际标准的条形码),并保证国际条形码的唯一性

  (一个国际条形码只能对应一个商品),以便于甲方销售、结帐作业。

未印标准国际条

  形码的商品,特别是针织服饰类,乙方应预贴好甲方所提供的货号条形码标签后,再行

  送货,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店内码元/张)。

  2、商品包装的标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3、依销售上的需要,甲方要求乙方作量贩或集合式包装,该包装亦须印有符合规定之

  条码。

  4、乙方所供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必须按照国家技监局颁发的《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

  量监督规定》执行,乙方提供商品的包装应适合甲方的销售要求。

甲方发现商品包装不

  符合要求,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按淘汰商品处理。

  并应承担因商品包装、计量瑕疵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款和国家专业部门或主管机关所颁布的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6、乙方不得销售经甲方认可之商品范围以外商品,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押金并责成乙方无条件退场。

  7、新品种/品项必须报甲方审核,审批不合格的不得上柜,上柜商品及报审品种应品质相同,价格相同,标示、花型不同的品种一一报批。

  其他

  第三条:

商品质量

  1、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合同目的特定标准执行,并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证书及每批次商品检测结果报告单(生鲜类特定商品除外)。

  2、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若有保质期限,则需依以下所列的允收期(允许收货的期限)送

  3、乙方应对所提供商品质量负责,并承担商品因质量瑕疵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如因乙方产品质量下降、乙方的工厂、生产线、产品被国家执法部门检查并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国家现行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乙方生产的或提供的商品在甲方以外的其他销售场所遭到消费者投诉、退货、诉讼以及有关产品出现任何媒体的负面新闻报道等;

尽管上述情况并不一定直接影响到甲方向乙方购进的全面或部分的商品的质量,但甲方有权退回其一切购自乙方的库存商品,且乙方须赔偿由此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必须清洁、整齐、包装完整、适宜销售,不得有任何外包装损坏或潮湿、变色等影响商品正常销售的问题,并确保商品卫生、安全的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乙方所有商品及商品外包装不得有其他竞争店张贴标志,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

  以1000元/次处罚,对此乙方无异议。

  5、如乙方商品进入甲卖场后有未粘贴甲方货号条形码标签的,凡发现一个单品,支付违约金200元,依次累计。

若有条形码变更,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之明确书面同意后方可销售。

  6、乙方向甲方提供须捆绑销售的商品,由乙方在入库前将商品捆绑好,视同单品商品入库与销售。

禁止乙方将已入库的两件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如违反,则每次赔偿甲方1000元,甲方有权退回该批商品。

  7、甲方有权拒收不符合收货标准的商品。

  8、甲方在销售中发现如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乙方作出1000元——30000元的处罚并作退货处理

  A:

商品中含有异物;

  B:

在商品承诺的保质期内发生变质;

  C:

伪造保质期标签;

  D:

被媒体因质量问题曝光,影响甲方信誉

  E:

商品外观无变化,符合出售条件,但出售后因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投诉。

9:

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商品临近保质期,须于商品保质期提前天通知乙方进行退/换货处理。

(特殊商品除外)。

  10、乙方商品上柜前应予以检测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的书面报告,否则甲方有权予以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遇国家法定机关抽检,费用及相关处罚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库存管理及退/换货原则

  1、双方同意根据商品实际销售情况,保持甲方合理库存,避免造成商品积压。

  2、在保持甲方合理库存量的情况下,过季、滞销商品由乙方负责退换。

  3、凡下列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一:

商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损坏的;

  二:

外包装与内包装不符;

  三:

商品保质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

  四:

商品条形码有误或假码、一码多用;

  五:

商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

由于滞销、变质、包装不良损坏,而淘汰的商品;

  七:

乙方与甲方终止供货协议,乙方在甲方的所有库存(包含已开箱商品)八:

双方约定的退、换货

  九、乙方所供应的商品自生产日起的3/4保质期限内,乙方无条件给予退货;

  十:

乙方供应的商品在甲方卖场内非故意损坏,乙方无条件给予退货;

  十一:

乙方所供应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破包或损坏,乙方无条件给予退货;

  十二:

乙方所供应的商品应接受的销售测评,遵循未位淘汰原则,被淘汰的商品乙

  方无条件给予退货;

  十三:

乙方所供应的商品,甲方退回该商品时乙方认可该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

  乙方无条件给予退货;

  十四:

甲方入库后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或不符合销售要求的商品及甲、乙双方、

  第三方任意一方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乙方无条件负责退换。

  十五:

乙方所供商品在临近保质期内应及时调换,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商品

  售后服务,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退换货要求。

  十六:

因退货发生的费用及甲方处理商品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七:

乙方应在甲方所属部门店发出退换商品通知(书面形式及电话传真)后,3

  日内取回退换商品,否则甲方所属门店不负保管责任,有权自行处理此批商品。

  如甲方联系不上乙方,一个月后对此批商品不负任何责任。

  4、退货货款及退货费用应从付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抵消扣款,乙方应补足不足部

  分,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5、乙方的特别退货要求说明(如果乙方只能接甲方有条件退货),请列出退货条件

  第五条:

商品价格

  乙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商品报价单,报价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价格指双方协商后订立的商品结算价格,该价格包含所有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

  乙方缴纳的税金、包装费、条码费、运输等一切费用;

  2、价格经双方认定后应保持稳定,乙方商品发生变化(涨价/降价),欲更改报价时应

  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对于市场价格下调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补偿甲方所有库存商品的差额(包含门店库存)。

鱼、肉、果蔬类等生鲜商品不受本条款上述内容之限制,但也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条这个价格。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乙方供给其他销售市场的价格。

凡违反此条

  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该商品差价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全部订单总额的20%的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同一商品的价格。

甲方如发现乙

  方商品价格高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将有权停止与乙方合作,并单方解除本协议。

  5、退货价格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原则上按此商品供价退货)

  6、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双方重新议价。

  7、增值税发票(生鲜开收购凭证的除外)以甲方商品入库金额(不含无偿及免费搭赠

  的数量)为准。

  8、依法定价:

乙方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商品

  价格降价销售中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

  9、统一价格:

商品的价格依照乙方的定价销售,但乙方必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本地区

  的各商场的同一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本商场的价格。

乙方违反此项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格差额倍的违约金,且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10、整体价格配合:

甲方为经营的需要,制作和发行的优惠卡、贵宾卡等优惠凭证、

  进行整体的价格、营销策略和促销活动时,乙方应竭尽全力地配合甲方的上述经营活动,商品的折扣,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商品的订购与商品交付

  1、甲方在商品订购要货单(以下简称订单)必须注明所订购商品的名称、条码、规格、

  篇三: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

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

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

  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

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

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XX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

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

  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XX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XX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XX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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