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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注1:

海关监管区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注2:

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二、《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出口自动许可、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

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商品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三、《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

(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

(一)、

(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

一的货物,限制出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其他限制进口货物,

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其他限制出口货物,

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

续。

四、《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检验机构: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检验对象: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进口商品的检验:

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注:

货物通关单)验放。

(注:

进口商品先报关后报检)

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注:

出口商品先报检后报关)

第十六条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

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检验依据: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五、《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主管机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报检企业及从业者:

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

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商检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附录:

报关单证常见错误

以下内容引用自福步外贸论坛的tanxxxxx《关于报关单证中所存在的问题》

本人在一家报关行从事报关员的工作。

最近一段时间,我被公司调到海关监管仓物流中心分部从事报关单证单证工作。

在核对客户寄送过来的报关资料,以及填写报关委托书、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时候,总是会发现客户送过来的报关资料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在审单的过程中,这些问题要是没有被审核出来的话,轻则就是被QP系统退单或被海关退单,重则就是俺的报关员分数被扣(因为是用我的报关员卡向海关发送,最近两个星期已经被扣了5分了,无语了)。

痛定思痛,为了广大报关人员的幸福着想,偶决定将我在审单过程中发现的若干错误问题列举如下,希望可以尽可能少地减少错误,降低客户对报关企业的抱怨(实际上以下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客户的疏忽或者是失误所造成的)。

一、关于报关资料的问题。

由于我公司分部是在海关监管仓区域内,因此主要是从事进出仓报关工作。

需要的报关单证主要是:

代理报关委托书、存仓委托书、报关单草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退税发票)、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专用)。

由于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的不同,所需要的报关单证略有不同。

然而我在审单的过程中,我就经常发现客户所提交的报关资料不是少了合同、发票或者是装箱单,就是没有电子手册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就是,我主管大手一挥:

退单!

呵呵!

请大家想一想,这应该不是我们报关行的问题吧。

二、关于报关资料的印章的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这算是什么问题啊,不就是在资料上盖个章么,小事一桩。

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不过在被我的主管一次又一次的喊退单后,我现在意识到这可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请大家看看我所收集到的错误问题:

1.合同或发票或装箱单忘记盖客户公章。

我经常听到客服打电话给客户说他们所寄来的报关资料没有盖公章,让他们重新寄资料过来。

这不是耽误时间么!

2.客户公章盖错地方。

对这个问题我无语了。

报关单证上显示盖章的地方如此的清楚,可是仍然有客户把公章盖错地方。

错了就错了吧,可是他们还把错了的资料寄过来,真服了他们了。

3.公章没盖好,不清晰。

我们主管的规矩是:

凡是公章看不清楚,直接退回给客户,免得到时候给海关退单。

各位,虽然盖章只是个小事,轻轻往下一按就搞定,可是要是盖的不清楚,那就是给自己找麻烦了。

我这一段时间虽然天天也在盖章,但我也经常会出问题,我出问题事小,可是客户把公章没盖好,顺便还把资料给寄出来,那就是事大了。

希望那些盖章的朋友要注意啊。

4.关于报关资料的签名问题

这个主要是反映在合同和报关委托书中。

经常有客户把没有买方签名的合同就给寄过来了。

虽然现在海关对买方签名的真实性不重视,不过我总觉得不大好。

我还经常替客户在合同上签个英文名字,有些人直接就在这个地方乱划,反正我是看不出来写的是什么。

再就是客户经常寄空白的报关委托书给我们报关行。

害的我天天练字练个不停,编造客户的名字想的头都大了。

我说你们这些客户也该有点责任心吧,好歹在委托书上把你们应该填的内容填上吧,你就不怕我万一填错了给你们带来麻烦么。

三、关于报关资料的单证一致问题

这个应该不是一个新问题了。

我们做单证,讲究的是"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可是,客户寄过来的单证,经常就会出现单证不一致的问题。

当然了,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

退单。

我所收集的关于单证不一致的问题涵盖了以上我所列举的报关单证。

举例如下:

合同:

合同号不一致、合同金额不一致、合同无目的国、合同支付条款不一致等。

发票:

发票无中文名、发票金额不一致、单价错误、单价过高、结汇方式错误等

装箱单:

装箱单格式不正确、包装数量错误、毛净重相差太大等

报关单草单:

商品编码错误、商品的名品或规格或品牌或数量错误等

关于单证不一致的问题以上我就列举这么多,希望那些做单的一定要仔细啊。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的问题。

说实话,我对手册这个东西还不太明白,我只是把我所收集的关于手册的问题列举一下,供大家参考。

例如:

手册过期手册表头有误;

客户所提交的商品信息与手册备案不一致;

合同号与备案手册不符等。

五、关于外汇核销单的问题

在利用QP系统向海关发送导致退单时,主要问题就是出在核销单上(我至少就见到了5次以上)。

关于海关系统退单的原因我可以抄录如下:

海关退单:

外汇核销单已被其他报关单使用(外汇核销单主管关区与申报口岸不符,外汇核销单已被报关单使用)

请大家看一下,出现这样的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所以呢,请客户在提交核销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我本人对核销单的使用也不太清楚)

六、关于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问题

一是客户在产地做通关单时,国检局没有在相关系统中输入到达国家或到达口岸等信息,导致在口岸换证时,出境口岸的国检局无法出具通关单,事后补救也比较麻烦。

(我曾经在换证的时候就遇到过两次,虽然最终搞定了,但是比较耗时耗力)

二是客户在拿到出境货物通关单后,在做报关资料时,发票、箱单或报关单草单的商品先后顺序没有按照通关单上的先后顺序来做,结果自然也是退单。

这种情况我也是头一次遇到,后来我请教主管,说是相关单证上商品的顺序要严格按照通关单的顺序来做,否则海关系统的信息与国检系统的信息无法对碰成功,会被海关退单。

在此希望大家可以多注意一下。

以上就是我本人这段时间所总结出来的一点审单的经验。

在此拿出来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下,有错误的地方希望可以指正,毕竟我做报关的时间也不长。

如果有同仁觉得有用的话,也可以借鉴一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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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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