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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草稿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

(初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6年3月10日在北京召开研讨会时对披露规范进行讨论。

第一章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

第三条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

披露的信息必须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能够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和欺骗;

(二)完整性。

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充分披露,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三)准确性。

披露的信息必须简单明了,达到普通投资者的判断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的程度;

(四)及时性。

从业机构应遵循及时报告制度,房源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公司的披露工作,按本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从业机构应当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同时应积极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其它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开展其他业务审计、IT审计等,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条从业机构应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从业机构应当在公司相关网站,互联网平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薄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指定方式及渠道,按照本规范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从业机构对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等,需采用部分披露方式,隐去敏感部分,保护相关信息。

第九条从业机构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十条从业机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1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个月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十一条从业机构在不同渠道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机构基本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业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平台中披露以下平台运营公司概况信息:

(一)法人机构全称及简称;

(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

(三)法人机构注册地区;

(四)法人机构办公地点;

(五)法人机构成立时间;

(六)法定代表人;

(七)法人机构联系方式。

指从业机构的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和邮箱等,从业机构应至少披露联系电话;

(八)经营范围。

指法人在公司注册时登记的经营范围;

(九)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指从业机构设立的专用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电话以及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

(十)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

指从业机构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和境外(含港澳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及其联系电话。

(十一)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

指资金存管机构和增信机构的名称、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一下公司治理信息:

(一)公司组织架构情况。

指包括从业机构流程运转、部门设置及职能规划等基本的机构,应至少披露组织架构中部门设置情况;

(二)董事简历;

(三)监事简历;

(四)公司管理人员简历。

公司管理人员一般所指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成员信息。

第十五条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以下公司网站信息:

(一)公司官方网站地址。

指从业机构公司官方网站的互联网访问地址。

(二)平台网址及名称。

指从业机构已经上线运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互联网上的访问地址和名称;

(三)平台上线时间。

指从业机构互联金融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时间。

(四)平台ICP备案号及对应的移动APP应用(如有);

(五)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渠道(如有)。

第十六条从业机构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公司管理人员;

(三)当年董事会成员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或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五)注册地发生变更;

(六)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七)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八)新设、撤销分支机构;

(九)重大投资;

(十)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一)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十二)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收到监管机构重大的行政处罚;

(十四)重大创新和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创新产品;

(十五)各行业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如特殊要求、重大风险事项等;

第五章个体网络借贷(P2P)必要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七条个体网络借贷(P2P)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平台运营信息,以下数据应至少每日更新:

(一)交易总额。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所有实际撮合成功的借款项目的出借资金(本金)总额。

原则上,交易总额与投资总额和借款总额应为一致;

(二)交易总笔数。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总笔数;

(三)借款人数量。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借款项目中参与借款的各不相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四)投资人数量。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借款项目中参与投资的各不相同的独立个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五)人均累积借款额数。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借款个体平均成功获得的借款资金金额。

人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借款人数量;

(六)笔均借款额度。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借款平均成功获得的借款资金金额。

笔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七)人均累计投资额度。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投资出借个体(人)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

人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投资人数量;

(八)笔均投资额度。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投资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

笔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九)贷款余额。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自平台运营起始所有借款人还未偿还投资人投资本金的总金额(不包括投资回报的利息部分和逾期部分本金)。

当期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新增交易额-本期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还款总金额本金部分)-本期发生逾期总金额;

(十)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

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一)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

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名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总和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二)平台满标时间。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均到每个项目的满标时间。

平均满标时间=统计内所有项目满标时间之和/项目数;

(十三)累计违约率。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项目数与所有项目总数之比;

(十四)平台项目逾期率。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所有逾期项目数和项目总数之比。

逾期率=逾期项目数/平台交易项目总数;

(十五)近三月项目逾期率。

指近三个月内平台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

(十六)借款逾期金额。

指自平台运营起始所有逾期项目数逾期金额总和。

(十七)代偿金额。

指自平台运营起始,出借人应受到但尚未收到的偿付本息总额。

(十八)借贷逾期率。

指自平台运营起始,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逾期本金金额与逾期总额的比值。

(十九)借贷坏账率。

指自平台运营起始,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坏账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二十)客户投诉情况。

指自平台运营起始,平台累计发生的客户投诉事件名称、事件描述和事件数量。

(二十一)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十八条个体网络借贷(P2P)从业机构应当在项目上线后,披露P2P项目以下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

智平台对该项目等以名称或者编号等;

(二)项目金额。

指标的总金额;

(三)项目期限。

指借款人借款的时间;

(四)起投金额。

指投资人对本项目的最低投资额度;

(五)预期收益率。

指投资人投资该项目不发生意外情况下预计到的收益率,一般采用年化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等表示;

(六)起息日。

指项目开始计算利息真正执行生效的日期;

(七)还款方式。

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如一次性还本付息,每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还息到期还本等;

(八)项目融资状态。

指项目实施的状态,如待审中、融资中、放款中、还款中等;

(九)投标进度。

指项目投资的进展情况,投标进度=已投资金额/项目金额,一般使用百分比表示;

(十)剩余额度。

指项目当前融资量距离满标时的差额,剩余额度=项目金额-已投资金额;

(十一)已投标人数。

指已对本项目投资的人数,平台可根据本平台情况实时或者定时更新;

(十二)项目简介。

指针对该借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来源、项目;

(十三)增信措施,指借款人提供的为借款提供的保障措施,如提供抵押、信用保障、审批文件、还款来源、信用评级或评分,担保情况等;

(十四)项目风险提示。

指针对本项目的风险对投资人的警示信息;

(十五)逾期保障措施。

指借款人度超过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提供的补偿或者保障措施,如提供抵押、保险或者担保措施等;

(十六)相关费用。

指投资人投资该项目可能被收取的费用以及平台针对借款人的收费情况;

(十七)转让信息(如有)。

指项目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供借款包括剩余期限、转让金额、转让时间、原标的金额、原标的时间和原标的期限;

第十九条若借款人为自然人,个体网络借贷(P2P)从业机构应披露P2P项目以下借款人信息:

(一)借款人姓名;

(二)借款人证件号码;

(三)信用评价依据。

指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方式以及信用评价要素的简要描述;

(四)借款用途。

指借款人借用款项用途。

第二十条若价款人为组织机构,个体网络借贷(P2P)从业机构应披露P2P项目以下借款机构信息:

(一)法人机构全称及简称;

(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

(三)法人机构注册地区;

(四)法人机构办公地点;

(五)法人机构成立时间;

(六)法定代表人;

(七)股东信息。

指工商注册要求填写的股东类型、股东名称、股东证件类型等;

(八)借款用途。

指借款人借用款项用途。

第六章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一下平台运营信息:

(一)平台融资项目总数。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融资项目总数;

(二)平台融资总金额。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融资项目金额总数;

(三)平均项目融资额度。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所有项目平均成功融资资金金额;

(四)平均满标时间。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所有融资项目自上线到达合同约定的融资金额的平均时间;

(五)平台风险提示信息:

指在平台中对投资人投资行为的风险警示信息,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传递风险、认购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

第二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披露融资项目以下基本情况:

(一)项目可行性分析。

指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

(二)项目风险评估。

指平台通过对项目所有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识别,并对相关要素充分、系统而又有条理的考虑,确定项目的整体风险;

(三)未来盈利预测。

指融资方对融资项目的经营收入等盈利预测,未来盈利预测可包含在项目可行性分析中;

(四)项目风险提示。

指针对本项目的风险对投资人的警示信息;

(五)退出机制。

指融资方与投资人约定的投资退出方式;

(六)融资金额。

指与平台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融资资金总额;

(七)项目估值。

指平台对融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披露机构可简要介绍项目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

(八)起投金额。

指投资人对本项目的最低投资额度;

(九)融资周期。

指融资方与平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筹款时间;

(十)领投人情况(如有)。

指项目领投人(包括个人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领投人名称、领头金额,领头时间等;

(十一)投资目标人数。

指融资项目限制的最大投资人数。

第二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以下融资方信息:

(一)法人机构全称及简称;

(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

(三)法人机构注册地区;

(四)法人机构办公地点;

(五)法人机构成立时间;

(六)法定代表人;

(七)股东信息。

指工商注册要求填写的股东类型、股东名称、股东证件类型等。

第二十四条平台应在用户成为合格投资人后及时披露融资方项目信息和融资方信息。

第七章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平台运营信息:

(一)消费金融产品类型。

指平台现有消费金融产品的种类;

(二)消费金融总数。

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线的消费金融各类产品类型总数;

(三)平台催收管理。

智平台对各类产品消费者的催收方法、流程等;

(四)平台风险提示信息:

指在平台中对消费者使用消费金融产品风险警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产品信息: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应用领域;

(三)贷款额度。

指平台提供给消费者的最高额度;

(四)……图片上无

(五)初始借款本金:

是指每一笔借款发放时的本金数额;

(六)产品申请方式。

指消费者在平台中申请消费金融产品的流程和方法;

(七)免息(费)期:

指平台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免息或者免费的时间。

(八)收费种类。

指消费者使用消费金融产品所需支付的各类费用;

(九)还款方式。

指平台与消费者在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如一次性还本付息、每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还息到期还本等;

(十)贷款期限。

指消费者使用贷款的时间;

(十一)违约金。

指消费者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承担的违约金额,如贷款逾期违约金和提前清偿补偿金;

(十二)到期还款日。

指消费者应还款的最晚日期。

在不分期还款方式下,到期还款日是合同约定的最晚还款日期,在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下,到期还款日指每一期款相应支付的最晚日期;

(十三)到期应付款。

指消费者在到期还款日前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

(十四)提前还款方式及收费。

指消费者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款项的方式和收费标准。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名词释义

(一)网络借贷。

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二)个体网络借贷(P2P)。

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指融资人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四)消费贷款。

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五)投资人。

是指经融资服务平台实名认证并满足合格投资人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

(六)领投人。

指熟悉股权投资领域,经验丰富、能协助项目方进行投后管理的复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投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七)逾期。

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本金或利息。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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