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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专用条款⑤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

劳务分包资质设1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7.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8.劳务分包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9.劳务报酬的支付:

全部工程完成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

  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最终支付,结算资料在递交的14天内工程承包人进行核实确认,在承包确认后4天内,向劳力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1Z206040建设工程担保

  1.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具有投标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①交付现金②支票③银行汇票④不可撤销信用证⑤银行保函⑥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

  3.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主要用于筛选投标人

  4.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约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5.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留金。

  6.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7.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

  8.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发包人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满1年后(一般最高不超过2年)14天内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9.预付款担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担保。

  10.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一般为银行保函,也可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11.预付担保的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公司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

  12.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预付款额,应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呈交或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和已经发包人认可的条件对全部预付款价值进行担保的保函之后,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13.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14.支付担保的形式:

①银行保函②履约保证金③担保公司担保④抵押或质押

  15.发包人支付担保应是金额担保,实行履约金分段滚动担保。

担包额度为工程总额的20%25%。

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16.支付担保的作用是通过对发包人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进支付到位。

一旦发包人违约。

付款担保人将代为履约。

  17.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篇二:

建筑分包合同分哪几类专业

  建筑分包合同分哪几类?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又是啥呢?

2012113010:

38提问者采纳

  以一个新建楼盘为例,总承包就是除设计之外的所有施工活动,国家这个施工活动分了很多专业,如高耸建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等,总承包就可以将整个施工活动按国家划分的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这个合同就应该是专业承包合同。

而构成次专业的就是基本劳务,国家对基本劳务又分了很多专业,如混凝土作业、钢筋作业、油漆作业等。

专业承包就可以将专业承包按国家划分的劳务分包专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分若干劳务分包作业序列给具有相应劳务序列的劳务公司,这就是劳务分包。

若换成数学等式就应该是:

劳务分包+........+N劳务分包=专业承包;

专业承包+.......+N专业承包=总承包。

个人理解,如有不足,敬请指正。

  提问者评价

  友采纳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交于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领域存在分包现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承包人运用专业技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工程的过程,客观上需要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交于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

其次建筑市场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加之实行竞争性招标投标制度,许多资质低、信誉差的施工企业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谋求生存。

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一、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条件有:

1、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许可;

2、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

  3、分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与转包相比,二者的转让程度不同:

转包是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让于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债的概括转让,为建筑法规所禁止;

分包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让于第三人,属于并存的债务转让,有合法与违法之分。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则转化为转包。

当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

  专业分包合同效力涉及总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发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当事人。

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当注意:

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次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最后分承包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

  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个资质类别:

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

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

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

  4、石制作分包企业;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

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

8、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

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

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

12、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

13、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

每种劳务作业的分承包人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及作业范围。

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和焊接作业六类企业分为两个等级,其他七类企业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分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分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

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分发包人负责;

4、必须接受分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区别之处有:

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2、专业分包的分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

劳务分包的分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承包人同意。

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5、专业分承包人和分发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承包人就劳务作业对分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分包行为,包括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将其专业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违法分包使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能够承揽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导致分包行为不规范,市场竞争无序,故为法律所禁止,属于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

违法分包合同涉及到总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分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总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事实承包关系。

处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时要注意:

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其次实际施工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发包人负责,服从质量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再次实际施工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以总发包人为被告提起工程款诉讼。

  与合法分包相比,二者共同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的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

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所不

  同的是,合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发包人可以收取配合费,而违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发包人取得的利益被《建筑法》67条定性为非法所得,由建筑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收缴。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等60种;

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分为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目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

  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律师与此有关的专业业务拓展

  一、工程承包方式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关于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

  

(1)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项目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3)专业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劳务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2、国家法律关于工程分包的四条禁令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规定在《建筑法》第28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以上

(2)、(3)、(4)为《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7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包的相应规定。

  第二条:

“因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七条:

“转包合同无效。

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5、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与分包方式的缺陷的关系,以及应吸取的严重教训。

  二、最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制订依据:

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2003)168号文件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

  3、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简介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

其中第5条“总包合同”、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第11条“总包合同解除”、第12条“转包与再分包”、第29条“保障”、第35条“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条款,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单设一个共35个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

主要内容包括:

劳务分包的工程对象及内容、完成劳务工作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义务等。

示范文本第17条“劳务报酬”约定合同双方可在“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三种方式任选一种。

同时示范文本第18条约定了“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第19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第24条约定了

  “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止和解决工程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问题。

  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

前者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后者由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

  

(2)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劳务,计取的是劳务报酬;

  (3)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后者适用的依据是双方所签的合同;

  (4)法律责任不同:

前者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质量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后者对合同双方不负连带责任。

  三、准确使用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律师业务拓展的关系

  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已成为一类日趋增长的复杂案件,也是律师面临的或可以拓展的诉讼类新业务,值得关注;

  2、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决定实践审判的新思路,律师应提前掌握、熟练运用;

  3、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区别和法律特征,将成为处理此类案件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律师开拓此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的突破口;

  4、两类分包合同的区别和适用技巧,是委托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律师的非诉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新业务;

  5、熟悉两类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制作,是律师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非诉讼服务的重要手段和专业能力;

  6、律师应从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提高拓展业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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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质、阶段、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承包方式分类:

  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合同.如单位工程中的地基、装饰、幕墙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合同。

  二、按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职能分类: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

  三、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四、按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主体结构合同、地基与基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水电合同、装修合同、电梯合同、幕墙合同、弱电工程合同、锅炉合同、垃圾处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五、按行业的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铁路工程合同、通讯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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