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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新材料造假

申报高新材料造假

篇一:

假高新的九大税务风险

“假高新”的九大税务风险

20XX-08-04锦烽财务

微信号:

锦烽财务

核心提示:

监管趋严,“假高新”税务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

近日(7月30日讯),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启动第二批重点检查,企业、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被纳入重点检查的对象。

监管不断趋于严格,“假高新”税务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攫取巨额税收利益,热衷于搞“假高新”,置税务风险而不顾。

20XX年,审计署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73%。

自从审计署20XX年公布高新技术企业抽查结果后,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力度,一大批“假高新”露出真面目。

“伪高新”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也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对企业而言无疑面临着双重打击。

■高新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有偷(骗)税行为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伪高新”、“伪软件企业”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的税收也将无法享受优惠。

例如,东湖高新(600133)等公司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仍享税收优惠,后均被查处,并补缴税款。

东湖高新公告称,审计署认定公司20XX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XX年、20XX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基于此,东湖高新已补缴20XX年和20XX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期满不复审、复审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报送资料及程序按照首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认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

[20XX]39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追缴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凡经复查达不到高新技术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下的,无缘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对于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计算在内。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低于这个标准,则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不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即: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而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

在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与主业关联性不大,有些企业取得

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单从数量上来看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但核心知识产权与业务的关联性不足,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近期发生一些上市公司因核心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没有相关性而被撤销高新资格。

案例:

以下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度可能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披露。

20XX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

《20XX年度报告》中披露:

由于母公司经营范围扩大,直营占比持续提高,导致收入规模增长,且研发方向规划将进行较大调整,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税收评估与沟通,公司不再申请20XX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经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沟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认为母公司若20XX年度研发费用占总收入占比小于3%,则20XX年度不能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辅助账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20XX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地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没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或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用以证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经成为高新企业认定及维持的关键要素。

因此,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企业研发费应独立核算,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能够相互佐证。

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在税务等部门检查时方能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有力的证明。

研发费用归集应符合要求,包括会计科目设置、归集、分配准确;无擅自将非研发费用支出列入研发费用情况;非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和房屋的折旧分摊合理;未将对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列入研发费用;企业申报跨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准确,无故意将部分费用集中计入某一年度,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形等。

■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XX]203号要求,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特定区域没有单独计算取得所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

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延伸阅读>>>>>>>>>>>>>

●走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34号,自20XX年4月8日发布以来,在短短的两个月内,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发生了若干重大变化,国家连续两次出台调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得以全面优化和不断完善,这种税收政策变化是极为罕见的,足见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

同时,变化频繁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误读误解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34号明确,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而此前,财税[20XX]117号的规定是,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20XX年及以后年度,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申请核准审批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新一批共52项行政审批事项。

其中包括取消和下放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下发公告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

●未事先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长期以来,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

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这种僵化的游戏规则已被突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3号)规定,20XX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且备案方式较为简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错误地理解或曲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XX〕52号)规定,即自20XX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将小微企业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混为一体。

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减免,视为理所当然地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不得抵减以后应预缴的税款自20XX年7月1日起启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影响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

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然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并不是所有优惠政策都能够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即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篇二:

20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

20XX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八大变化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于20XX年1月1日实施,届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172号)废止。

最终颁布的版本通常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即将准备20XX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20XX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

申报高新材料造假)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意义重大,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

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

一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XX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

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切不可大意。

与以往管理办法,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有八大变化:

变化一:

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

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变化二:

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

对于部分传统行业的大型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变化三:

在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研发费用比例是在高新企业认定中最为核心的指标之一,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

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变化四:

在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20XX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

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变化五:

在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20XX】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六:

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

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七:

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

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便被取消资格的现象,因此,新规定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需要有进一步规定来防范权力滥用。

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但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是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变化八:

在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从20XX年的申报来看,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根据新办法的第21条,后续将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认定的具体标准、材料提交、申报流程、部门责任划分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认定条件。

企业应该满足以下7大方面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2)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3)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取得证书至少需要三年,企业在申报发明专利时要提前做好规划。

对于时间有限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受让的方式取得发明专利,转让手续办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般申报时间需要6-12个月的时间,一般当年申报即可取得专利证书,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期限为2-3个月,一般软件开发类企业适用较多,其他企业可以酌情申请,但要确保与主业的相关性。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应提供花名册和相关证书,其中花名册应注明:

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等(统计的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为准),证书包括: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则上只需要提供部分证书,但部分企业会被要求提供全部人员的证书)。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需要注意的是,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包含四个指标: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

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

二是在认定程序方面。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第一步:

自我评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2)第二步:

注册登记。

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一般会在1~2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身份确认。

(3)第三步:

准备并提交资料。

按照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提交规定资料。

(4)第四步:

审查及认定。

认定机构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第五步:

公示及颁发证书。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资格维持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按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年度备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同时按照新规定,连续两年未进行备案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进行补税。

(2)名称等信息变更报告义务。

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XX]123号),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XX]123号),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3)科技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各项检查

检查反映出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在研发费用比例及核算方面,企业可以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结合起来,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规,企业应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企业可以借此完善核算体系。

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

在科目设置方面,有两个方式,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篇三:

20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

20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于20XX年1月1日实施,届时《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172号)废止。

最终颁布的版本通常

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即将准备20XX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

重要意义。

在20XX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

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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