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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方案

 

青海中浩2000吨/日甲醇项目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措施)

批准:

会签:

审定:

审核:

编制: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目录

一、编制依据…………………………………………………………3

二、工程概况…………………………………………………………3

三、安生生产管理目标………………………………………………3

四、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3

五、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9

六、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措施………………………………………12

七、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4

八、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17

九、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18

一十、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措施………………………………………20

十一、施工机具使用安全技术措施…………………………………22

 

一、编制依据

依据建设部颁发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二、工程概况

青海中浩2000t/日甲醇项目是由青海省中浩天然气公司投资建于青海省格尔木市。

其中转化工序、压缩工序、锅炉给水工序、换热站工序安装工程由我安装工程九公司承建施工。

业主:

青海中浩化工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

监理单位:

泸州永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三、安生生产管理目标

亿元产值重伤事故控制在0.2人以下;轻伤事故控制在0.8人以下;群伤施工为零;死亡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四、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一般规定

1.1.吊装作业要成立吊装作业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吊装安全进行。

1.2.50T以上及需要双机抬吊的设备、钢框架构件的吊装,250T以上(含250T)吊车吊装的管道吊装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技术及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任意改变方案

1.3.吊装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共同进行全面检查,其检查内容如下:

⑴施工和索具的配置要与方案一致。

⑵施工现场要符合操作要求,妨碍吊装工作的障碍物要清理。

⑶待吊装的设备要符合吊装要求。

⑷吊装前要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正常供电。

⑸了解劳动组合、人员分工和指挥系统落实情况。

⑹吊装前应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吊装,(风力等级见下表)。

风级

风速(m/s)

地面情况

0

0~0.2

静烟直上

1

0.3~1.5

烟能表示方向,树叶略有摇动

2

1.6~3.3

人的脸部感觉有风,树叶有微响,旗子开始飘动。

3

3.4~5.4

树叶和很细的树枝摇动不息,旗子展开

4

5.5~7.9

能吹起地面上的灰尘和纸张,小树枝摇动

5

8.0~10.7

有叶的小树摇摆,内陆的水面有小波

6

10.8~13.8

大树枝摇动,电线呼呼有声,举伞困难

7

13.9~17.1

全树摇动,迎风步行感觉不便

8

17.2~20.7

折毁小树枝,迎风步行感到阻力很大

9

20.8~24.4

烟囱顶部和平瓦移动,小房子被破坏

10

24.5~28.4

陆地上少见,能把树木拔起或把建筑物摧毁

11

28.5~32.6

陆地上很少见,有则必有严重灾害

12

>32.6

陆地上绝少见,摧毁力极大

⑺检查其它的准备工作(如保卫、救护、生活供应等)是否落实。

1.4.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必须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吊装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身穿具有明显标记的工作马甲。

1.5.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按吊装方案对机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总指挥签署“吊装命令书”,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1.6.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起重人员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1.7.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即:

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

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1.8.起吊前应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绳,防止重物在吊装过程中摆动、旋转。

1.9.起吊物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若须停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0.严禁人随吊装物品一起起落,吊装现场要设置安全警戒线,吊装前对警戒线内人员进行清理对并有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从吊装物下经过或停留;

2.吊装机械的检验与使用

2.1.所有进场吊车证件(含人员操作证)应齐全,使用前必须自检、报验并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使用许可。

2.2.吊车司机在吊装过程中要对操作不正常情况进行关注,如果发现影响吊装安全时不允许操作。

2.3.吊车司机要对自身机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允许带病操作,确保使用安全。

3.吊装机具的检查与使用

3.1.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3.2.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3.3.麻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发现后应及时消除。

3.4.麻绳使用中严禁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加垫保护。

3.5.麻绳作跑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

3.6.麻绳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介质接触。

3.7.除有特殊用途外,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8.钢丝绳使用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1.2.8的规定:

表1.2.8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用途

缆风绳

手动起重

设备跑绳

机动起重

设备跑绳

作吊索

无弯矩

作捆绑

吊索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

安全系数

3.5

4.5

5

6

8

14

3.9.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3.10.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3.11.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

3.12.钢丝绳作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体保护。

3.13.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3.14.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正、润滑、保养。

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

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6*19+1)者10根

(6*37+1)者20根

(6*61+1)者30根

3.15.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当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则不能使用。

3.16.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

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滑车上有裂纹或永变形;

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滑轮槽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20%;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

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3.17.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

滑车贴地面使用时应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

3.18.吊钩不得补焊,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填封。

3.19.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纹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3.20.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

卸扣不得补焊。

3.21.卸扣螺杆旋放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4.吊车吊装

4.1.吊车吊装前,应对吊车进行全面检查,吊车应处于完好状态。

4.2.吊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证书,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4.3.履带式吊车行走、作业的路面应坚实平整,其承载能力能满足吊车行走及作业的要求,地面松软处,应夯实后用走道板或枕木垫于履带下方。

工作、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4.4.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木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5.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6.吊车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吊车臂杆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吊车及吊物与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项目

导线的电压(kV)

在1kv

1~15

20~40

60~110

In220kv

安全距离(m)

1.5

3

4

5

6

4.7.吊车一旦触电,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吊车,他人不得接近或触摸吊车,并采取紧急断电措施。

4.8.吊车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该机臂杆相应长度时仰角的规定。

4.9.双机抬吊工件,应选用性能相似的吊车。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一致,载荷分配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5%。

4.10.吊车如需吊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

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mm,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4.11.吊车作业时,工件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

4.12.吊车在起吊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

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4.13.吊车不得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工件。

4.14.吊车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时应鸣声示意。

4.15.作业后,伸缩式臂杆应缩回放妥,挂好吊钩。

桁架式臂杆应转至起重机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

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关门加锁。

4.16.立式设备的吊装,应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如需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4.17.立式设备吊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初找正,地脚螺栓把紧后方可松绳摘钩。

4.18.履带式起重机作业前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非本工程施工人员严禁进入。

施工指挥和操作人员均佩载标记。

在吊装过程中,未经现场指挥人员许可,不得在起吊重物下或受力索具附近,停留或通过。

4.19.在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受力情况,如一切正常,才能进行正式吊装

4.20.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4.21.设备吊装时,吊钩产生的偏角不能大于3度。

松辅助吊车吊钩时,设备的仰角不宜小于85。

4.22.在吊装过程中,如因故中断,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使重物长时间呈悬空状态。

当有危险源时,吊车司机要严格按照起重指挥来执行要立刻停止,待危险消除后,再进行吊装

5.卷扬机吊装

5.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

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5.2.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5.3.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

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5.4.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小于5圈。

5.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动转中不得拆除。

5.6.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5.7.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5.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五、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一般规定

1.1.现场动火的来源主要是氧气乙炔气故障,电气焊作业、砂轮机打磨火化引起可燃物、可燃物自燃与易燃物遇明火或暴晒、油类物品、电器故障等。

1.2.现场施工区域严禁抽烟。

施工现场动火,根据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采取防火措施。

1.3.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应设置在供水可靠、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并设在供水点的下风侧。

有明火的作业区与可燃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m。

1.4.可燃物品仓库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1.5.对贮存的可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1.6.在仓库或堆放场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运输机械必须安装阻火器,机动翻斗车、拖拉机等易产生火花的机械严禁进入可燃物品仓库。

1.7.机动车辆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1.8.仓库或堆放场的电缆应埋地敷设。

电线需架空时,与露天燃料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仓库或堆放场不得乱拉临时线路。

1.9.仓库或堆放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1.10.开关箱、接线盒,距易燃物堆垛外缘不得小于1.5m。

1.11.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

储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2.电气焊作业

2.1.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夏季作业时,气瓶应有防晒棚,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2.2.氧气瓶、氧气表和焊、割具不得沾染油脂、沥青。

2.3.氧气瓶、乙炔气瓶严禁倒置,乙炔气瓶应立放,并装有阻火器。

2.4.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Ø装减压阀前,应采用干净无油抹布擦净螺纹上的尘土和杂物,并检查螺纹是否完好;

Ø略微开启瓶阀吹净瓶口处的尘土,开启瓶阀时,操作人员头部应离开阀门;

Ø装卸减压阀时,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敲打;

Ø开启瓶阀后,接头处不得漏气,压力表指示应灵敏;

Ø未装减压阀的气瓶严禁使用;

Ø卸减压阀前,应先关闭气瓶总阀。

2.5.搬运氧气瓶、乙炔气瓶,应轻抬轻放。

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乙炔气瓶上的易熔塞应朝向无人处。

2.6.在寒冷环境中,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宜用蒸汽、热水或电热器解冻。

冻结的乙炔气管,严禁使用氧气吹扫或火烤。

2.7.气焊用胶管应用不同颜色区分,乙炔气用红色胶管,氧气用蓝色胶管。

胶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气等现象。

焊割作业前应严格检查焊割设备及工器具的完好状况,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要求。

2.8.气割时,工件就用非可燃物垫离地面。

2.9.当焊、割柜回火或产生爆鸣时,应及时切断乙炔气。

2.10.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并满足以下要求:

Ø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时,不得动火;

Ø未确认焊件内部已无可燃、易爆物前,不得动火;

Ø装过可燃物料未经彻底清洗和排除危险之前,不得动火;

Ø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热、隔音的部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动火;

Ø焊割部位附近有可燃、爆炸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得动火;

Ø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Ø立体交叉作业没有防火安全隔离措施时,不得动火;

Ø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得动火。

2.11.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2.12.冬季施工采用明火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

2.13.下列情况虽没有要求办理动火作业票,但在施工前要设专人监护:

Ø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Ø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Ø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棚顶、天花板及篷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Ø使用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电加热器、喷灯等作业时;

2.14.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火警时,应视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抢救或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3.消防器材的配备

3.1.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Ø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Ø油库、危险品库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Ø其他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并不得任意挪用。

Ø常用灭火器的性能和用途下表:

常用灭火器的性能和用途

灭火器种类

二氧化碳灭火器

四氯化碳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1211灭火器

规格

2kg以下;2~3kg;5~7kg

2kg以下;2~3kg;5~8kg

8kg;15kg

1kg;2kg;3kg

药剂

液态二氧化碳

四氯化碳液体,并有一定压力

钾盐或钠盐干粉,并有盛装压缩气体小钢瓶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并充填压缩氮

用途

不导电:

扑救电气精密仪器、油类和酸类火灾,不能扑求钾、钠、镁、铝物质火灾

不导电:

扑救电气设备火灾:

不能扑求钾、钠、镁、铝、乙炔、二硫化碳火灾

不导电:

扑救电气设备火灾,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天然气火灾;不宜扑救电机火灾

不导电;扑救电气设备、油类、化工化纤原料初起火灾

效能

射程3m

3kg,喷射时间30S,射程7m

8kg,喷射时间4~8S,射程4.5m

1kg,喷射时间6~8S,射程~23m

使用方法

一手拿嗽叭筒对着火源,另一只手打开开关

只要打开开关,液体就可喷出

提起圈环,干粉就可喷出

拔下铅封或横销,用力压下压把

检查方法

每3月测量一次,当减少原重1/10时,应充气

第3月测量一次,压力不够时,应充气

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受潮或结块;小钢瓶内气体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如重量减少1/10,应换气

每年检查一次重量

Ø施工动火区域及框架钢结构每层次都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3.2.在仓库及现场明显处,应设置火警电话号码牌。

3.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灭火器使用方法的培训。

4.电器故障引起的火灾防治见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六、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措施

1.洞口:

楼地面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井架通道口

2.临边:

施工现场边沿无围护设施的工作面称为临边,主要包括楼梯边,楼层边,屋面、阳台边,料台边,挑台、挑檐边等。

3.洞口、临边处均应设置醒目的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1.0-1.2m,下杆离地高度0.5-0.6m。

4.洞口、临边的长边尺寸≤2.0m时,需在洞口、临边的四角分别设置立杆,立杆高出上横杆0.1m。

5.洞口、临边的长边尺寸>2.0m时,应沿横杆方向@1~1.5m设置一根立杆。

6.未硬化的地面洞口、临边立杆应打入土中0.4~0.5m;已硬化的地面洞口、临边立杆下口设置1m长小扫地杆,保证防护栏杆稳定。

7.各楼层(砼结构或钢结构格栅板)洞口、临边立杆应与附近的柱、梁进行可靠连接。

若附近无梁柱的,立杆下口设置1m长小扫地杆,上横杆应适当设置“八”字撑,保证防护栏杆稳定。

8.所有外挑料台、挑檐边、挑台边的防护栏杆应与结构层进行可靠连接。

9.各楼层的较小预留洞(宽度≤0.5m,长度≤3.0m)可采用封堵的方法进行防护。

预留洞可采用钢格板或者木跳板封堵。

木跳板下@0.8~1.0m设置一道木方背楞,背楞与木跳板采用12号铁丝绑扎。

10.楼层的洞口应满铺安全平网,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者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体打击伤害。

安全平网应拴在结构层上。

11.防护栏杆应刷红白漆。

12.防护栏杆选择φ48MM钢管,无锈蚀,无裂缝等质量缺陷,木跳板应无劈裂等质量缺陷。

13.防护栏杆应安排专业架子工施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监控。

14.防护栏杆搭设完毕后,报请相关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5.防护栏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如因施工需要,必须进行防护栏杆的拆除,应提前与安全管理人员联系,作好各项防护措施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或移位。

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恢复,并报请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6.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防护栏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七、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一般规定

1.1.施工前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3.进行三级高处作业施工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4.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在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安全带应做到高挂低用。

1.5.进行高空作业时,若作业层间未采取隔离装置,登高人员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6.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对于临时不用的,要设置专放区域,不得乱摆乱放。

更不得高空掷物。

1.7.在高空搭设或拆除脚手架时,周围设警戒标志,附近和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通行,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设专人监护,禁止他人入内;

1.8.高空作业时气割的废边角料应随时清理干净,防止废料等掉落;

1.9.雨天和雪天高处作业时,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后方可施工;

1.10.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高处作业。

2.安全防护措施

2.1.周边主梁、次梁安装防护;

Ø立柱主梁安装前要在立柱上搭设井字型脚手架,在安装位置设置操作平台,并且经验收合格后挂牌;

Ø与主梁连接的次梁安装,在周边主梁上搭设吊篮通道,人员从立柱爬梯上下,在主梁中间作用位置安装操作平台,要求设置作业区;

Ø根据框架结构的形式,在已经安装的平台四周先用脚手架钢管搭设护栏,护栏的四周用密目网围挂,由HSE监督员进行监督实施;

Ø与主梁连接安装的次梁采取生命线挂安全带的方法。

所有需要人员经过的地方,都必须设置生命线。

无论采取什么方法,操作人员及检查人员的安全带都不得离开生命线,

2.2.钢格板的安装

钢格板安装区域,安装前下部必须设立安全网,待钢格板固定后,由安全人员确认后方可拆除安全网,由于施工需要,拆除钢格板必须经现场安全人员确认后,挂牌方可实施,并在满足施工后及时确认并将钢格板恢复。

2.3.安装操作平台与休息平台

操作平台必须设置腰栏杆,踢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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