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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x

研究制定结合实际、相对统一的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监督工程公司全覆盖开展工程项目绩效考核;

负责对直管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2、工程公司是项目绩效考核的实施主体。

主要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进行项目全覆盖考核;

通过绩效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过程控制;

负责对集团公司托管项目、直管项目各工区和自揽项目的绩效考核。

3、工程**是被考核对象。

负责项目绩效考核责任目标的分解落实;

提交年度绩效考核自检报告、终期绩效考核申请和自检报告;

做好公司对项目绩效考核的配合工作。

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项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并确定绩效考核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制

1、健全和完善刚性的创效激励机制和考核惩处机制。

实现项目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人事任免、员工发展等密切挂钩,真正建立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的激励约束机制。

该奖励的绝不打折,该处罚的绝不迁就,避免“重奖打折扣、重罚不落实、选择性考核”情况发生,使有能力、有水平的项目经理和管理团队获得较高的阳光收入,有效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创效积极性,形成绩效第一、责任追究的氛围,切实促进项目管理的良性循环。

2、健全工程项目考核评价报告制度。

通过系统的考核评价报告,找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总结项目管理的成效与亮点,形成经验并予以推广。

3、建立资信记录,完善用人制度。

建立项目经理评价制度,完善项目经理选拔任用机制。

建立项目经理资信档案,记录项目经理所管辖项目的综合评价、绩效考核结果、奖罚处理情况等内容,并根据项目经理工作业绩对其进行分级评定,作为项目经理晋级、聘用、评先、培训以及淘汰的主要依据。

对被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经理优先晋升资质等级、聘用、评优、提拔;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在2年内不得晋升项目经理等级,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三章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及考核指标

第八条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

1、各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条件情况及时组织签订项目周期绩效考核责任书,必须在项目上场3个月内完成,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应包括终期考核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工程项目出现巨大或根本变化外,终期考核目标原则上不得调整;

年度考核目标可以结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终期目标。

2、项目总体利润目标一经确定,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更改;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工期重大调整、设计重大变更、施工方案重大变更、施工组织重大变化、责任预算编制出现重大偏差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或公司提出调整方案,经双方核实确认后按程序予以调整。

第九条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的主要指标

1、创效指标主要包括综合收益、上交款(上交款指标必须分为责任预算收益和超额利润上交两项指标)等;

2、创誉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进度工期、信用评价、综合管理等。

综合管理包括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二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上级管理单位规定;

职工工资是否每季度足额发放;

社保基金每季度是否足额缴纳;

农民工工资是否每季度足额发放;

是否存在群体性事件、舆情或重大诉讼等。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条为强化项目管理团队的责任意识,建立风险与利益平衡的约束机制,在绩效考核期间,公司对项目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一条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根据项目的大小和项目管理职位的不同,确定风险抵押金缴纳的数额:

1、项目考核对象(即项目管理团队)应缴纳风险抵押金总额起步30万元(含项目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合同额超过1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对应风险抵押金总额增加2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1亿元计;

风险抵押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项目经理、书记本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占项目应缴纳风险抵押金总额的40%。

其它考核对象的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由项目经理根据工作重要程度、承担责任大小等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风险抵押金缴纳时间:

项目在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后三个月内缴纳,直属**风险抵押金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其他项目交到工程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考核对象中途发生变化,原任者(项目经理除外)风险抵押金须根据合同额完成情况进行返还,继任者根据项目未完合同额确定缴纳金额。

项目经理变更必须进行审计,明确相关经济责任后,继任者补足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1、直属**:

(1)每年按完成产值比例返还风险抵押金本金;

(2)完成代扣代缴指标100%,按当年考核百分比乘以应返还本金作为风险抵押金奖励;

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85%(含)至100%的,全额返还当年应返还风险抵押金;

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75%(含)至85%的,按未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的比例扣罚当年应返还风险抵押金;

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75%以下的,全额没收应返还抵押金。

2、托管或自管项目,必须与完成责任预算收益指标挂钩,具体由各工程公司自行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风险抵押金必须由本人自有资金交纳,必须从自己私人账户通过银行交纳。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由**统一收取并上缴上级财务部门,专户存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项目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年度绩效考核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与评价,应在终了年度次年度6月底完成。

次年度4月30日前,工程**应根据上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及实际完成情况,提交上年度考核自检报告;

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形成工程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考核结果经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当年年中工作会上兑现。

对项目开工前期未形成一定产值进度或项目施工基本结束进入收尾阶段,由单位综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年度考核。

项目年度考核采取非现场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根据项目自检报告以及日常监管情况,以非现场考核为主。

对于收入和盈亏数额高、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或者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项目提供数据与实际出入较大的,必须进行现场核实,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项目年度绩效考核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和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关注重点,通过调整考核指标及权重的方式强化对重点关注事项的考核。

一是每年都要根据项目进度,明确上交款指标。

二是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考核,必须按照业主实际批复收入确定,年度已完工未计价收入不得计入当期考核结果。

三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实施奖罚兑现。

为防止前盈后亏,年度奖励兑现不超过当年绩效奖励的80%,年度考核预留部分在终期考核兑现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是为激励过程管控中的积极性,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完成上交款指标的,项目终期责任预算收益考核奖励额的80%,可按完成营业收入比例分配到项目生产期间的各个年度进行预付,待项目完工后再根据终期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直属**考核指标及分值如下表:

考核指标

基本分

考核标准

备注

1.代扣代缴款完成率

25

完成集团下达的考核指标

2.二次经营额

3.信用评价

15

达到集团下达的标准要求

4.项目成本管理

10

按集团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5.安全

6.质量

5

7.产值

8.**管理费

控制在集团核定的范围内

  各单项考核指标值由集团公司根据年度财务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以及安全、质量、信用评价和工期等目标确定,并在每年的《项目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党建工作量化考核指标按考核结果计入本绩效考核得分。

第二十条直属**指标考核计分标准

1、代扣代缴款完成率=(实际代扣代缴资金总额÷

应代扣代缴资金总额)×

100%。

本项总分25分,计分标准如下:

完成75%以上(不含)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基本分(即25分);

完成75%计0分;

完成75%以下(不含)每少交1%计分,本项最少计-10分。

代扣代缴款:

包括在本项目施工的工程公司**应交分包差、设备使用费、局垫付资金、代上级法人公司交纳应上交资金以及其他需要代扣代缴的资金。

代扣代缴分包差根据当期完成产值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比例向集团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设备使用费是指直属**对在该项目施工的工程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设备,按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制订的设备使用费收取计划进行代扣代缴的资金。

项目当年验工计价完成合同额(含已签订的补充合同)的90%以上部分,且在业主未返还质保金的情况下,项目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暂缓上缴当年的代扣代缴资金。

2、二次经营额:

按照二次经营统计指标口径计算,并实际计量,包括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合同变更增加费用、材料补差、政策性费用调整、施工图优化费用增加及索赔增加费用等。

完成下达考核计划指标得基本分(25分),每超额完成1%(四舍五入)加分;

完成100%(不含)至60%(含),按实际完成指标比例计算得分,完成不足计划指标60%(不含)不得分。

本项最多得35分。

3、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的基础分为15分。

实行累计加分、最多得30分,扣分制(本项最少得分0分)。

铁路信用评价(15分):

指铁路总公司每半年一次的信用评价。

铁路信用评价加减分以集团公司*****安质〔2013〕75号文为依据。

得分在B类第十名到A类最后一名之间的得基本分;

参建单位得分每高于铁路总公司公示的A类最后一名的加2分,每提高一个名次增加2分;

得分进入A类且排名在建设单位排名第一的,再加2分;

得分每低于铁路总公司公示的B类第十名1分的扣1分(不足1分按1分计),分数扣完为止。

参建工程业主要求约谈集团公司领导或派驻工作组一次扣1分。

公路及其它项目评分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另行制定评分办法规定。

4、项目成本管理项计10分,按集团公司《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5、安全管理考核目标:

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控制一般责任事故;

消灭因我方违章施工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事故、消灭因我方责任造成较大交通事故;

杜绝危爆物品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本项总分10分,计分标准如下:

安全生产达到上述控制指标得10分。

获**公司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加1分,获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加1分。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铁路交通事故扣10分(即本项计0分);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

安全隐患被业主来函通报1次扣1分;

安全隐患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扣1分,严重的扣5分。

6、质量管理考核目标:

单位工程合格100%,没有发生质量等级事故,没有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

本项总分5分,计分标准如下:

质量指标达到上述指标得5分。

获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加1分,获省(部)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加分;

获**公司(地市)级质量管理小组加分。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扣5分(即本项计0分);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2分,被业主投诉1次扣1分;

工程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扣2分,后果严重的扣7分;

业主因质量管理发函一次扣1分。

7、产值管理考核目标:

满足业主工期要求,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产值目标要求。

达到集团公司年度产值计划要求得基本分,每超出产值1%,加分。

业主发函督促工期,每次扣1分。

8、**管理费:

实行年度核定并下达指标。

实际开支控制在集团公司下达指标内计基本分,每节约3%加1分,每超支2%扣1分;

年度只有支出而无收入的项目,年度考核该项不得分;

加分或扣分均不超过该项指标的基本分,未下达指标值的按基本分计分。

第二十一条直属**年度考核奖罚标准

1、对年度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项目,按2500元/分奖励分别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书记;

团队其他成员奖励金额按照风险抵押金缴纳比例计算,即团队其他成员奖励金额=(本人缴纳抵押金÷

项目经理(或书记)抵押金)×

项目经理(或书记)奖励金额,四舍五入取整;

其余人员由**根据贡献大小,自行制定标准发放,与项目团队成员同时发放;

对于组建不足一年的项目,以绩效目标责任书签订时间,按月折算。

对于任职不足一年的人员,按人事部门任职文件为准,当月满15日(包括)计算整月,不满15日不计算。

2、对年度得分在65(含)--70分之间的项目不奖不罚,65分以下按风险抵押金总额的2%分别处罚且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其他团队成员按风险抵押金缴纳比例予以处罚。

3、奖励基数调整系数

序号

年度营业收入

调整系数

备注

1

1亿以下

1、年度营业收入以业主批复计价金额为准;

2、区间按含上不含下的原则执行。

2

1亿至2亿

3

2亿至4亿

4

4亿至亿

亿至10亿

6

10亿以上

第二十二条工程公司考核的项目,年度考核指标分值、计分标准、奖罚标准由工程公司遵照集团公司制度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章终期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项目终期考核条件

1、工程项目完成全部施工产值任务后,不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纳入终期绩效考核范围。

2、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进行终期绩效考核:

完成竣工验交及结算;

内外部债权债务清理并确认完毕;

存货变价处理完毕并已完成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转场;

项目收尾工作及收尾费用已经确认完毕;

内部竣工审计结束。

第二十四条终期考核程序

项目具备终期绩效考核条件后,**要及时提交终期考核申请及自检报告;

公司收到项目终期绩效考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应启动终期考核工作,组成考核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考评,按考核办法规定计算考核结果,在1个月内形成项目终期考核结论报告。

结论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奖罚兑现。

第二十五条终期考核重点

终期考核的重点是综合收益情况、上交款、保证金回收等经济指标,同时兼顾验交问题库整改、竣工资料移交、竣工后法律诉讼风险、外部审计风险等重要事项的研判和评价,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项目创效创誉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六条终期考核责任预算收益奖罚

1、直属**,终期考核完成后,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100%的,全额兑现年度考核预留部分,并按年度考核预留部分的1%奖励项目管理团队;

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70%(含)至100%的,按未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的比例扣罚年度奖励预留部分;

完成代扣代缴款指标70%以下的,全额没收年度奖励预留部分,并根据未完成比例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工程公司考核的项目,终期考核重点放在项目实现的盈利指方面,必须将最终责任预算收益挂钩考核,具体实施细则由工程公司自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终期考核超额利润奖励兑现

超额利润应坚持重奖原则,按超额利润额的40%奖励项目全体人员。

项目经理、书记的奖励额度不低于超额利润奖励总额的40%;

留余超额利润奖励总额的10%分配给管服人员,其余50%应分析超额利润形成原因,根据超额利润形成的机理分配给主要有功人员,杜绝平均分配超额利润的现象,项目经理负责超额利润分配方案,报上级公司审批后实施。

超额利润奖励兑现必须在责任预算收益全额货币上缴后,按照超额利润货币上缴比例实施。

因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款项回收时间跨度一般较长,对超额利润奖励兑现要按货币上缴情况分阶段实施:

超额利润货币上缴比例达到50%时,可申请兑现不高于超额利润奖励总额的30%;

超额利润货币上缴比例达到80%时,可兑现不高于超额利润奖励总额的60%;

超额利润货币上缴比例达到100%时,兑现剩余应奖励部分。

第三十条厘清大额盈亏原因,实施特殊奖罚措施

1、对于超额利润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全面梳理分析盈利原因,属于国家政策调整、重大方案调整、重大费用调整等因素造成责任预算收益编制不准的,对责任预算收益目标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目标予以奖励兑现。

确属项目管控得当实现巨额盈利的,除不折不扣地实施终期奖励兑现外,对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为创效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特别奖励,并给予优先岗位晋升或者享受上一行政级别干部待遇的奖励。

2、对于亏损金额超过责任预算目标1000万元的项目,全面梳理分析亏损原因:

属于国家政策调整、重大方案调整、重大费用调整等因素造成责任预算收益编制出现偏差的,可先对责任预算收益目标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目标予以考核。

确因管理不善导致亏损发生的,必须严格予以处罚。

除按规定予以罚款等经济处罚外,可视情节给予项目经理等主要责任人撤职、降职、降级、待岗、行政记过等处分;

涉及暗箱操作、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项目盈亏以工程公司经济管理部上场初期核算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终期考核结果

项目终期考核结果是结算兑现超额利润奖励、责任预算收益奖励和年度绩效奖励预留部分和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

项目终期考核兑现金额=项目终期考核应奖励金额-以前年度已兑现绩效奖励金额。

因个人原因中途离职人员,原则上不再给予兑现年度绩效奖励预留部分和超额利润奖励。

第七章加强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公开,促进良好氛围形成

年度和终期考核结果在每年工作会上通报,并通过内部刊物、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建立比管理、比进度、比上交的机制,形成“创效光荣、亏损可耻”、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挂钩干部任免,突出项目经理责权

年度考核优秀的项目经理,除给予绩效奖励外,还可优先给予评优评先荣誉;

终期考核优秀的项目经理,除按规定实施超额利润奖励外,还要给予项目团队记功奖励;

连续两个项目考核成绩优秀的项目经理,可享受上一级别行政待遇,同时优先晋升提拔。

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且考核结果排名倒数的项目经理,给予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撤免;

连续两次受到绩效考核处罚的项目经理,就地免职,解职人员不得调离本项目,3年内禁止担任同级别职务。

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最终发生重大亏损的项目经理,5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担任项目经理或其他同级别职务,并视情节进行降职、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规违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督导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项目绩效考核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对于收入规模或盈亏数额高、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或在考核过程中提供数据与实际出入较大的工程项目,要组织进行审计复核。

对中途变更项目经理的必须进场离任审计。

各级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被审计项目的绩效考核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归口绩效考核主管业务部门后提交公司领导决策。

除审计部门外,各级纪委效能监察、成本督导检查、财务监察、法律合规检查等各类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绩效考核存在严重问题的,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决策后,对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形的,追究工程公司主管、分管领导责任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未按照本办法制定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

项目上场六个月内未签订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的;

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

责任预算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责任预算并重新签订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的;

未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和终期绩效考核、奖罚兑现的;

终期考核结果未经审计确认直接兑现的;

因绩效考核被撤换、解职的项目经理,在项目存续期间调离本项目的;

未完成责任预算收益责任人没有进行追责的;

实现超额利润,对项目管理团队该奖不奖,打折奖励的;

未能保证项目经理、项目书记超额利润奖励达到40%的;

对中途变更项目经理未进行离任审计的;

未建立审计督查制度的;

未建立项目经理年度和终期评价制度的;

未建立项目经理资信评价制度和项目经理资信档案的;

未将考核结果纳入项目经理个人资信档案的。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形的,追究项目经理和项目相关人员直接责任:

不是从个人账户金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一旦发现,就地撤免项目经理和项目财务负责人;

完成指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奖励还需责令项目经理经济赔偿并在全集团进行通报批评,批评文件必须纳入项目经理资信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直属**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经管【2013】375号)、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经管【2013】341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

集团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

*******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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