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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范围及有关规定

 1、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2、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安全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

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份组成?

   答:

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份组成。

  什么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

   答:

“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组织关系,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

    什么是“安全技术”?

   答:

“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方法,分析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而在技术上、设备上、个人防护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3、劳动保护范围

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中: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4、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职业卫生:

是指与工作和工作环境相关的卫生.早在1950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对职业卫生定义如下:

促进和维持劳动者的身体、精神和社会福利于最佳状态;预防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有害因素危害身体健康;使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学特征适应于职业环境,概而言之,就是要使工作适应于人,每个人适应于自己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对职业卫生的定义是: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

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

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

因此,职业卫生实际上是指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有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属预防医学的范畴。

5、职业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6、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7、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8、本质安全的定义 

    设备、设施或生产技术工艺含有的、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功能。

 

    本质安全一般包括两种安全功能:

 

    

(1)失误一安全功能:

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受到伤害或发生其他事故。

 

    

(2)故障一安全功能:

设备、设施或生产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时,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这两种安全功能均是设备、设施和生产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设计阶段就被考虑加入其中的。

   

(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主体及有关法规:

1、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共有6章,31条,涵盖劳动保护生产、检验、经营、使用的各个方面。

主要有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明确了监管主体。

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是调整了监管重点。

监管重点从过去的生产环节调整到使用环节,加强了对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是设立了安全标志制度。

明确了对29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设置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

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管理部门监管,同时也有利于使用者辩识。

四是规定了专项经费。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五是规定了处罚标准。

对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企业经济处罚写进规定,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史上没有先例。

2、有关规定之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经费。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

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告第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第1号令)、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十个制度中就明确要求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

《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中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采购和使用经过备案的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中(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告第3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9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

对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能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防护用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生产或经营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

  (九)未能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停业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或经营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撤销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九条第

(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XX的检验机构的;

  (六)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检验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备案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备案。

从以上法规看,可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配足配齐劳动防护用品;

⑵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特种必须)或行业标准;

⑶禁止配备和使用配不合格,包含过期的;

⑷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员工对劳防护品做到“三会”:

会检查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

⑸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⑹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⑺不得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⑻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⑼到资质证照齐全或有备案证明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符合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⑽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违反《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中28、29、31条的规定;

3、有关规定之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六)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2005年7月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分为6类)

  一、头部护具类:

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

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3类。

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生物、化学因素的伤害。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

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用于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如何识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

××-××-××××××

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

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

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

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北京市

11

天津市

12

河北省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自治区

15

辽宁省

21

吉林省

22

黑龙江省

23

上海市

31

江苏省

32

浙江省

33

安徽省

34

福建省

35

江西省

36

山东省

37

河南省

41

湖北省

42

湖南省

43

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海南省

46

重庆市

50

四川省

51

贵州省

52

云南省

53

西藏自治区

54

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

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台湾省

71

香港特别行政区

81

澳门特别行政区

91

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名称代码

序号

产品名称

代码

1

安全帽

101

2

防尘口罩

201

3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

202

4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

203

5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204

6

长管面具

205

7

焊接面罩

301

8

焊接护目镜

302

9

防冲击眼护具

303

10

阻燃防护服

401

11

防酸工作服

402

12

防静电工作服

403

13

保护足趾安全鞋

501

14

防静电鞋、导电鞋

502

15

防刺穿鞋

503

16

胶面防砸安全靴

504

17

电绝缘鞋

505

18

耐酸碱皮鞋

506

19

耐酸碱胶靴

507

20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508

21

安全带

601

22

安全网

602

23

密目式安全立网

603

  四、参照《安全色》(GB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x12mm(如图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x18mm(如图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x26mm(如图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包括编号)x46mm(如图所示)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制订采购计划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资金情况,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品种、数量及其他附加要求,如美观、舒适、便利,在保证防护功能的前提下,选择不同档次的产品。

使用单位制订采购计划的时间,对所需产品质量的要求、所需产品工艺复杂程度等各因素,对供货商能否准时供货影响很大。

为此,使用单位应及早与供货商沟通,以便按时得到有安全保证的产品。

2.供应方的选择及合同确定

(1)供应方的选择

      若供应方是生产企业,其技术能力、人员的稳定性和熟练程度、生产设备的实力、检测能力、管理水平,对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影响很大,可作为对供应方评价的重点内容。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获得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

      若供应方是经销单位,应检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质,从经营场所、设施、仓储场所和环境条件、注册资金等方面判断其实力;从人员的专业程度、商品品种、商品陈列、仓库商品摆放、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来判断其管理水平。

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证书》。

(2)合同的重点内容

      使用单位为确保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针对具体的品种,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将其写入采购合同中,作为验收时的依据。

准时供货应明确列入合同中,尤其注意的是小批量、零星补货的供应时间(从提出要求到收货的准确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3)注意事项

      使用单位应具有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标准,查看标准的内容是否能够满足本单位的需要,如安全网的平网标准中只规定了中心冲击试验,冲击后要求边绳和系绳不能断。

可是现场发生坠落事故时,无法保证人正好落入中心位置,这时边绳或系绳的断裂,将导致人从安全网中继续坠落。

而供应方又可以钻标准的漏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与供应方在合同中补充内容,保证从业人员意外落到安全网任何位置,都能得到有效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一般都不长,盲目追求高端产品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过分追求低价,甚至低于合理的价位,得到的只能是劣质产品或掺入大量回收货物的产品。

使用无证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有遭受处罚的风险。

3.合理控制发放范围和数量

      对使用单位而言,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档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生产环境、工种,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发放周期,这些需求情况经收集、汇总后,可以形成完整的采购计划。

      使用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岗位的最低保有数量。

确定数量时,除意外损伤更换用的备品外,还应包括管理人员、外来参观者和应急预案中需要的数量。

数量不足会造成防护漏洞,如建筑施工中只要提供适量的安全网、安全带等或设围栏、护围、栏杆等防坠落产品,就可以简单、有效地防止坠落事故。

坠落死亡在建筑业排名第一,根本原因就是防坠落产品数量不足,提供不及时造成的。

      发放过量除了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浪费外,还会通过回收渠道再次流入企业。

这些回收的过期产品,由于老化、保管条件不当等原因,内在质量已发生变化。

4.采购管理中需要保留的记录

⑴配备档案;⑵采购计划;⑶查验生产者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留存复印件;⑷查验经销单位提供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注意:

所有记录上都要有经办人签字,配备档案、采购计划要有审批人签字。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产品的验收

      使用单位按照采购计划中明确的数量、规格、技术内容等具体要求和相关的产品标准,对接收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检查。

使用单位事先应明确抽样的比例、检查人员,并制订相应的检查表格。

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内容,签字后存档。

有试验手段的使用单位可以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测试,以免供应方以次充好。

2.注意事项

(1)每件产品上应有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上至少应提供以下信息:

产品名称或品牌标记、制造商、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

(2)安全帽、安全网、防静电工作服等产品,标准要求每件产品上应有生产者所在的省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发放的《安全鉴定证》。

(3)省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与生产日期相符的批量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蘝$_zl胈报告原件。

委托检验是生产厂家选样送检,报告只对样品负责(样品在实验过程中已被破坏),无法证明批量产品的整体质量。

(4)供应方不能提供第3条的批量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时,没有试验条件的使用单位应该对接收的当批产品进行抽样,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测试。

这样既可以准确掌握产品的性能情况,又可以在事故责任追究中避免纠纷,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3.需要保留的记录

      验收检查记录表、批量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企业自检报告原件,记录要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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