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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命令和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和立即制止。

同时对有关人员指出命令和行为错误的地方及不能执行的理由,并报告有关领导人。

第8条 

各单位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析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五、六要求。

第10条 

本规程未提及的有关安全工作,按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一章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11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

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12条 

35千伏的变电所可单人值班,遇有操作任务时应有电气班长协助进行。

第13条 

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以上或有多路高压开关柜(三台及以上)及双电源供电的10千伏总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

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的10千伏变电所和容量在180千伏安及以下的35千伏高供低计变电所或400伏受电的配电间可实行以值班为主、值班与维修相结合的形式。

(重要用户除外)。

第14条 

不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人体与高压设备之间须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0.70

351.00

1101.50

220 

3.00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15条 

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电气负责人,在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16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17条 

高压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为了避免值班人员在巡视中(尚未发现故障点时)误入禁区、进行单相接地巡视时,必须穿绝缘靴。

第18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19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部门电气负责人的口头或电话命令以及工作票的要求,受令人复诵后执行。

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一),监护人复核。

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

关于双重名称的问题,操作票中应在操作任务栏内填写双重名称,而在操作项目栏中只要填写设备编号即可,一个变电所的电气设备编号不得有重复编号。

操作票下列三项不得涂改:

(1)设备名称和编号;

(2)有关参数和时间;

(3)操作“动词”。

其他如有个别错、漏字允许进行修改,但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均要保持字迹清楚,不得将要改的字全部涂掉或擦去。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同一个命令所进行的不间断的操作)。

第20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的顺序与此相反,严防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

所有投用的闭锁装置不经电气负责人和供电局用电监察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或解锁。

在一个操作任务中,如同时需要拉开几个开关时,可以在先行拉开几个开关后再分别拉开刀闸,但拉开刀闸时必须在每检查一个开关的相应位置后,随即分别拉开对应的两侧刀闸。

开关的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

第21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应拉、合的开关和刀闸;

(2)为了防止误操作,在操作前对其他相应的开关、刀闸运行位置所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

(3)检修结束恢复送电前,对送电范围内是否遗漏有接地线,工具什物,接线情况是否良好等的检查项目;

(4)两个并列运行的回路,当需停下其中一回路而将负荷移至另一回路时,操作前对另一回路所带负荷情况是否正常进行的检查项目;

(5)验电及装拆接地线或拉、合接地刀闸(包括地点、编号);

(6)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

(7)切换保护回路压板和检验压板两侧是否确无电压。

第22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

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唱票复诵制。

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

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

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23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电气负责人审核签名。

第24条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一般为正值)。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正值)操作,分管运行的电气负责人监护。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

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25条 

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

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在发电厂、变电所地区有雷电时,遇事故处理等紧急情况,对用控制开关电动操作的开关,可以进行操作。

第26条 

装卸高压可熔保险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27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或限负荷拉电,在未拉开有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28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领导。

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为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亦参此办理。

第29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抢送电:

(但事故修复后的恢复送电,必须按规定填写操作票)。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包括拉合一组避雷器,一组电压互感器);

(3)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变电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4)拉闸限电或限电后恢复送电的操作。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第30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操作票,应盖“作废”印章,已操作的盖“已执行”印章。

上述操作票保存一年。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31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1)全部停电的工作,是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有自发电的自发电全部停用。

(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3)不停电工作系指:

①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②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32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填写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3)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章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

第33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34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3)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5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6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低压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允许的工作,(如在变压器下端放油、抄录设备铭牌);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或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电流。

第37条 

用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工作: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38条 

供电局人员到变电所做试验工作和计量电能表及附件装拆、校验工作,凭供电局的工作票和工作传票。

第39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工作票中下列四项不得涂改:

(1)工作地点;

(2)设备名称、编号;

(3)接地线装设地点;

(4)计划工作时间。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

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任务记录簿中。

第40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41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42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43条 

事故抢修工作和处理停、送电操作过程中的设备异常情况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任务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44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电气负责人办理。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45条 

基建施工单位到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变电所所在单位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6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

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7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48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单位动力(或机电)部门熟悉本单位变配电设备情况、熟悉电工技术水平、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电气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电工班长担任,并需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考核备案。

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在单位内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单位动力(或机电)部门书面批准。

第49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①工作的必要性;

②工作是否安全;

③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④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是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①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②结合现场实际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③督促、监护工作班人员遵守本规程;

④负责检查工作票上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⑤工作前对工作班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⑥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

①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②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③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④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当工作票签发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允许在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内对安全措施加以补充完善。

(4)工作班人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50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4)如配合供电线路停电,在高压第一断路器上工作,必须取得供电局调度员或用电监察组的许可命令。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51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52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53条 

所有工作班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第54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5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人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原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6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暂时停止工作班的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57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但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

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班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58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告诉工作负责人或电气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2)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人员“设备已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59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施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0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份用同一张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61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

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检查,待全体工作全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在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工作终结”项内填写后,检修工作即告终结。

在值班员拆除全部接地线和其他安全措施后,并在第一种工作票第十项内写清楚,经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当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结束后,如因其他原因接地线未能拆除,允许值班员和工作负责人先行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值班员在其中一张工作票第九项内只要注明接地线不能拆除的原因,并经签名退回给工作负责人,作为该项工作终结,工作人员可以离开现场。

工作票终结要待接地线拆除后,值班员在变电所留下的一张工作票上填明接地线拆除情况后,方告工作票终结。

当几张工作票合用一组接地线时,若其中有的工作需终结,只要在接地线拆除栏内注明接地线不能拆除的原因,即可对该项工作的工作票先进行工作终结。

第62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终结,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用电监察部门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63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一年。

第三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64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份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一节 停  电

第65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3)在35千伏及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4)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66条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包括备用电、自发电)完全断开。

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来电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表2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0.35

350.60

220 

3.00

第67条 

断开开关和刀闸的操作能源。

闸刀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二节 验  电

第68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

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

第69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70条 

表示设备已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

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71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包括合上接地刀闸)。

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72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73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线数量。

检修10米及以下的母线,可以装设一组接地线。

第74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

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开关或保险器。

变电所在全部停电时(并拉开第一断路器后),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包括备用电源、自发电)接地短路,其余部分可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75条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二侧并划有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

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76条 

接地线应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携带型接地线(多股软铜线的截面不小于35平方毫米,有专用线夹)接地线在每次装设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破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严禁用缠绕导线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77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

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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