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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的账务处理

工伤赔付的账务处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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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的账务处理  PostBy:

2012-8-30 15:

05:

00[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好有人问起工亡职工的赔付问题,网上搜集了些资料放到这里大家拍砖。

西南财经大学杨帅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者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

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工亡待遇。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时不满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的,就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但是满足工伤认定办法的工伤待遇,这一部分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待遇的会计处理问题ﻫ针对工伤待遇的支付,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单位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将其计入“应付福利费”,有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部分计入“应付福利费”。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待遇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计入当期费用。

因此笔者认为此项不属于“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使用范围,也不能简单地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凡属于工伤死亡的,应该向死亡者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

因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发生的工伤支出超过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费支付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此,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应当参照差旅费的报销和核算方法,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针对上述费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6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应计入当期费用。

因此,笔者认为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ﻫ二、工伤待遇的税务处理ﻫ关于工伤待遇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现行实务操作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另一种是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在税前列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应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金额列支(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作为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在工伤待遇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49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也属于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的范畴,应当可以在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保保障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

因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用人单位超过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所支付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等,与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属于同类性质。

(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税务问题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因工伤而发生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和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津贴范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作为工资、津贴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因工伤而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福利等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笔者认为目前尚未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应当可以在税前列支。

应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要有相关的书面材料)税前列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应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金额列支(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作为税前列支的条件)。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

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

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ﻫ(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有相关的支付凭证。

但是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用人单位支付基金、保费等都有相关的发票或者相应的保单,此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个人部分的工伤待遇,因为个人不能开出正规的发票,在凭证的认定上会计和税务处理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在会计上这样的凭证可以认定;但是,有的税务人员以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伤待遇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为由,认为不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定义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不属于“经营活动”,对于支付给个人的那部分工伤待遇来说,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工伤的财务核算及税务处理

一、工伤保险的财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1、根据句容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负担1%的标准,财务据公司参保人员每月工资总额计提:

 借: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2、公司给职工买工伤保险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

3、医药费正式单据给保险公司,凭复印件作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3、保险公司赔偿给公司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4、赔付给职工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工伤保险)

或其他应收款***职工 

5、职工外出就医路费报销时

借:

生产成本-福利费

 制造费用-福利费

 管理费用-福利费

 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

例:

江苏华龙公司2010年11月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为20万元,车间非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1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5万元,销售人员的工资为2万元。

发生工伤一起,申请借款4万元,支付医药费5万元,付外出就医路费1万元,补偿工伤人员6万元。

当月收到保险公司赔款3万元。

会计处理:

1、根据句容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负担1%的标准,财务据公司参保人员每月工资总额计提:

 借: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2000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10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500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2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700

2、公司给职工买工伤保险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700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3700

3、职工工伤发生时借款:

借:

其他应收款—***职工40000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40000

4、医药费发票给保险公司时,凭发票复印件:

借: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50000

5、职工外出就医路费报销时

借:

生产成本-福利费10000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0

5、保险公司赔偿给公司时:

借:

银行存款30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20000

  贷: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0

6、补偿工伤人员6万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0000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30000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工伤保险)20000

其他应收款***职工40000 

从科目汇总可看出: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43700元,货币资金减少43700元。

也即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伤保险费,对应于实际付出的货币资金。

二、工伤保险的税务处理

(一)工伤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伤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的规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2、工伤赔偿费:

工伤赔偿在国务院颁发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详细的说明,各地方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如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工伤赔偿条例》。

但由于以上规定中对于企业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作出明确。

企业可参照当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处理进行涉税处理。

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

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

且在回答纳税人有关提问时回答: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伤医疗赔偿没有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

你单位发生的职工工伤医疗赔偿支出,可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税前据实扣除。

”;宜兴市地方税务局在回答:

“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未通过仲裁而直接支付的赔偿是否可税前列支?

”时,答:

“工伤事故应首先经劳资双方进行协商,有争议的才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

是否仲裁或判决不作为赔偿列支的标准,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差额部分可税前扣除,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赔偿款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回答纳税人有关提问时回答:

“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此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赔偿损失,凭有关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仲裁书、双方协议、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

    从以上各地税务局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企业发生工伤赔偿可以在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及是否属于工伤。

②、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③、若企业已参加保险,赔付金额应扣除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赔偿,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支付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赔偿款在福利费中列支,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范围内列支。

④、若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赔偿款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列支。

(二)工伤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获得的保险赔款、抚恤金、救济金均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取得经劳动局鉴定为工伤的赔偿款,不征个人所得税。

如北京地税回答纳税人时,答:

“你司发放的赔偿金是否应缴纳个税,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于因公受伤员工在工伤休养期间,企业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受伤员工的“工伤津贴”与其受工伤有直接关系,属于劳动保护性质,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如自定标准发放津贴,超过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应计入个人当月收入计税。

”再如广州地税在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医疗补助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实际操作中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付给员工的工伤赔偿,应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员工获得工伤赔偿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超过规定标准获得的工伤赔偿部分应计入个人当月收入计交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超过规定标准获得的工伤赔偿部分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计算时应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工伤赔偿的会计处理

 时间:

2012-05-0921:

34字号:

小中大

-

-

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首先应根据工伤赔偿协议对工伤人员先行进行赔偿。

一般公司为员工投了工伤保险,因此对职工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待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冲其他应收款。

我个人认为:

1、员工工伤发生时,发生借公司款项可以暂记其他应收款-借款人个人往来。

等此工伤结案,社保局赔付到账后,冲平此部分借款。

有差额部分入管理费用-医疗或者福利科目。

依据: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2、职工因工伤死亡,每个月支付给职工家属的抚恤金,可在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科目列支,可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实际支出总额14%的部分

1、发生工伤事故,对职工进行赔偿:

借: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公司负担部分)

借: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借: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承担部分——如果有的话)

贷:

库存现金

2、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至于列支福利费的规定,你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如果符合就列支在福利费,否则,一般列支在营业外支出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另外,公司负转载自经济生活网,请保留此标记担部分依据,一般在保险理赔单中会有你报销多少单据,理赔多少,这个差额就是你们公司负担部分。

如果有保险金,先作为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冲减其他应收款,没有赔偿的部分作为管理费用。

1发生赔偿的时候

借:

其他应付款-XX

贷:

银行存款、现金

收到保险赔款的时候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XX

不能赔偿的部分

借: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

贷:

其他应付款-XX

2、如果没有保险金,全额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借: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

贷:

银行存款、现金某企业会计向我咨询,企业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除了原来支付医药费4万多元外,已在应付福利费中死去。

现经法院调解,还需要一次性补偿治疗费、医药费、生活费等16万元。

其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

因该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其费用应该全额由企业负担。

我的回答是:

如果企业还是采取福利费预提方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应该是:

借:

应付福利费

货:

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是企业对福利费是按实列支的,则为:

借:

管理费用-福利费

货:

银行存款(或现金)

因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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