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新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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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新检查表

安全标准化

设备设施考评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依据

实际情况

变配电室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2.0.1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2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

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1.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6.2.2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6.2.4条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6.4.1条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6.3.4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1.5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2.1条、3.2.3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6条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

单排布置时,屏前通道1.5米,屏后通道1.0米,双排面对面布置时,屏前通道2.0米,屏后通道1.0米,双排背对背布置时,屏前1.5米,屏后1.5米。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4.2.9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2.11条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1条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1条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5条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2条

变配电间应有规定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变配电室内外要有要害部位带电危险的警示标志,电力设备操作手柄或操作机构上应有操作提示标志。

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7.2条、7.3条

室内应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对其应能熟悉使用。

发电机房内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发电机应可靠接地。

配电室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7.1条

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

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绝缘电阻应小于1兆欧,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5米,PE线连接可靠,防护罩等完好,无松动,开关可靠、灵敏,与负载匹配。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2条

直梯

在自然环境中使用的梯子,应对其至少涂一层底漆和一层(或多层)面漆;或进行热浸镀锌,或采用等效的金属保护方法。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第4.5.3条

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

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

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第5.3.2条

梯梁间踏棍供踩踏表面的内侧净宽度应为400mm~600mm,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该宽度应相同。

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m以下时,梯子内侧净宽度可小于400mm,但应不小于30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第5.4.1条

在正常环境下使用的梯子,踏棍应采用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或等效力学性能的正方形、长方形或其他形状的实心或空心型材。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第5.5.3条

梯子的整个攀登高度上所有的踏棍垂直间距应相等,相邻踏棍垂直间距应为225mm~ 300mm,梯子下端的第一级踏棍距基准面距离应不大于45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第5.5.1条

前向或侧向进出式梯子的梯梁应延长至梯子顶部进、出平面或平台顶面之上高度不小于以下规定的栏杆高度。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时,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在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第5.6.7条

斜梯

钢斜梯安装后,应对其至少涂一层底漆和一层(或多层)面漆或采用等效的防锈防腐涂装。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4.5.3条

梯高宜不大于5米,大于5米时宜设梯间平台(休息平台),分段设梯。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1.1条

单梯段的高度不大于6米,梯级数宜不大于16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1.2条

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宜不大于110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2.2条

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或至少有不小于25mm宽的防滑突缘,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经过防滑处理的普通钢板,或采用由25mm×4mm扁钢和小角钢组焊成的格板或其他等效的结构。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3.4条

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80mm,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不小于10mm,不大于35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3.1条

在同一梯段所有踏板间距应相同,踏板间距宜为225mm~255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3.2条

斜梯敞开边的扶手高度应不低于以下规定的栏杆高度。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时,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在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7条

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

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安装后,应对其至少涂一层底漆和一层(或多层)面漆或采用等效的防锈防腐涂装。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6.3条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1条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2条

在酸洗或电镀、脱脂等危险设备上方或附近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均应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3条

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4.1条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确保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4.2条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10mm。

踢脚板宜采用不小于100mm×2mm的钢板制造。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6.1条

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顶部栏杆)、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式或采用其他等效的结构。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1.1条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

构件设置方式应阻止攀爬。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1.2条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5.2条

 

起重机械

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米,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米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1根的中间栏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米,对净高不超过1.3米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米。

《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3.8.2条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2条

吊具应有专人管理,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

吊车的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起升高度、运行行程等)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

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

(11)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2.3条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GB15052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10.1.4条

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管线、金属支架、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8.8.3条

工业气瓶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

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第12条

气瓶必须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第17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第77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夏季应防止曝晒;

严禁敲击、碰撞;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第79条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2条

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

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

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锅炉

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2条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

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好

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胶(皮)带运输机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装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93第3.9条

正常的和紧急使用的制动装置应有醒目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93第4.3.2条

给料或转运料斗以及溜槽开口位置经常有人员接近时应设防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93第4.4.1条

重锤拉紧装置在人员通常接近的地方应加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应能防止人员进入重锤下面的空间,如无这类防护装置,重锤下应装设支承装置并使其离地面或其他作业面的净空距离不小于2.5m。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93第4.4.2条

在带式输送机的输送线路中,必须装设下列检测保护装置:

1拉线保护装置;

2输送带打滑检测装置;

3输送带防跑偏装置;

4钢丝绳芯输送带纵向撕裂保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第10.1.1条

在带式输送机人行道沿线,应设拉线保护装置。

当带式输送机人行道沿线,应设拉线保护装置。

当带式输送机两侧设有人行道时,应在带式输送机两侧沿线同时设拉线保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第10.2.1条

带式输送机沿线的拉线保护装置间距,不宜超过60米。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第10.2.2条

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

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1条

空压机

各种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气动工具

 对工具使用中可能产生危险的部位应安装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装置不得防碍工具的使用功能。

冲击式工具宜有防止工作部件自由脱落的装置,如气镐的头部弹簧等。

《气动工具一般安全要求》GB17957-2000第4.7条

在距操作位置不大于3m的送气管路上应配置阀门或遥控开关。

阀门应密封良好,开关灵活,关闭后不得有漏气现象。

《气动工具一般安全要求》GB17957-2000第6.2.2条

气管接头与供气软管连接处结构应采用可靠的防松脱和防漏气结构。

《气动工具一般安全要求》GB17957-2000第4.6.2条

供气软管应尽可能采用整根软管,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处应牢固可靠。

《气动工具一般安全要求》GB17957-2000第6.7.2条

金属切削机床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2条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厂内机动车辆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第6.2条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

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轮胎无损伤。

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其他机械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各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局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PE等电器完好可靠

梯台符合要求

操作规程规范有效,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涂装作业

涂装作业场所原则上宜按独立厂房设置,如果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则应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

如果设置在多层厂房内,则应布置在多层厂房的最上层。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4条

涂装车间厂房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且保持畅通。

超大厂房的涂装操作工位与出入口安全门的紧急撤离距离一般不超过25米。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7条

危险化学品、油漆库房布置应远离火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定。

一般应布置在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区域。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9条

生产电源的配电中心与化学前处理、喷漆工段之间,应有合适的安全防护距离。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0条

涂装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腐蚀、有毒、易燃、易爆可能行大的工序,应与其他生产工序隔开布置。

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米。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1条

涂装车间的门窗应向外开,车间内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且保持通畅。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4条

涂装作业前处理和涂漆、喷粉作业场所应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采用全面强制通风,以防止涂装作业过程中的有害物质产生职业危害,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5条

喷漆作业厂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8.1条

确定为1~2区爆炸危险等级的涂装作业区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除照明装置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任何接地线不得利用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至少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8.6条

涂料及辅料入库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

《涂漆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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