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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将外币现钞携带入境,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是否需进行申报?

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为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

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也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因此,外商用携带入境的外币现钞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边贸外币现钞应如何申报?

按照现行规定,边贸外币现钞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但贸易项下的现钞结算应按照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规定办理核销业务。

具体处理流程为:

企业要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该申报表的银行留存联复印件,银行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无需将该申报表的数据录入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企业凭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正本、结汇水单、核销单、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

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的相关信息补录入出口核报系统后为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并留存该申报表和结汇水单。

中国居民因私或因公出国,从其帐户中取现或汇款至境外个人帐户时应如何申报?

①如果从外汇帐户中取现、开立旅行支票,则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②如用人民币购汇后取现出境,应按照汇兑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国别为其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国别;

③中国居民回国后将未用完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经办银行应办理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④如汇款至其境外个人帐户,则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款人国别应为中国,交易性质应为“存放境外存款”,交易编码为“801031”。

旅行支票应如何申报?

使用旅行支票为托收业务,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日期为解付日期。

开立旅行支票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银行卡项下的消费、取现是否需办理申报?

银行卡项下的自动柜员机(ATM)取现、POS消费,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但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其在境内A银行帐户资金通过境外B银行划转至境内C银行帐户,该款项如何申报?

该款项的划转虽然通过境外进行,但是收付款人均为中国居民,且汇出行和汇入行都是境内银行,因此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新的操作规程实行后,银行和申报主体如何执行限额申报的有关规定?

新操作规程(试行)的限额申报范围有所缩小。

限额申报的范围为等值2000美元(含)以下的涉外收入款项,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机构申报主体、非居民项下的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外付款不实行限额申报。

涉外收入款项在转汇情况下,即由A银行转至B银行,那么收款人应在哪家银行进行申报?

如果该笔收入款项在A银行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划转至B银行,则A银行为结汇中转行,收款人应在A银行进行申报;

如果该笔款项由A银行以原币形式划转至B银行,则A银行为不结汇中转行,收款人应在B银行进行申报。

押汇业务如何申报?

采用押汇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办理押汇业务的境内原始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的填写如下:

①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②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③银行扣费项目填写在相应的“国内银行扣费”和“国外银行扣费”项下。

福费廷业务如何申报?

①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即未在境内二级市场转让),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

②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即在境内二级市场发生转让),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

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银行。

原始经办银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

信用证转让业务项下涉外收入如何申报?

转让信用证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前手全额收款,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将余额划付给后手,此种情况应由前手进行全额申报;

第二种情况为银行直接将收入款分别划入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帐户,此种情况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申报。

以一般货物贸易出口为例,在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分别申报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均应申报在“一般贸易收入”(101010)项下。

代付业务如何申报?

代付业务是一种与国际结算紧密联系的贸易融资业务,其具体做法是: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

融资到期后,再由进口商将代付款项归还代付银行。

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代付业务应由申报主体在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区分海外代付业务和境内代付业务,分别处理如下:

①如果代付银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由境内进口商在境内开证银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

②如果代付银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银行对外付款时,由境内进口商在境内开证银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境内代付银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银行,原始经办银行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申报主体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非居民持有的境内银行人民币存款是否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根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无论该资产、负债和损益的表现形式是外汇或人民币。

非居民在境内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负债,境内银行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资产,银行均应当按非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或“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银行启用新版凭证后,对于限额申报的规定,是按照新版操作规程还是旧版操作规程执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应执行新版操作规程中限额申报的相关规定。

对于中国居民2000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收入,银行可以只制作和录入《涉外收入统计表》。

由于对外付款不再实行限额申报,因此,无需制作和录入《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

对于属于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主体可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外汇局鼓励申报主体对此部分交易也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银行启用新版凭证后,对于非居民帐户与境内发生的交易,是按照新版规程不进行申报,还是按照旧版规程进行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新版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因此,对于新版操作规程规定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则不再申报,即非居民帐户与境内发生的交易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考虑到部分非居民帐户与境内发生的交易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因此,对于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非居民帐户与境内发生的交易,银行应当录入到旧版系统中。

新版操作规程实行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如何申报?

新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中没有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这两项均作为新版凭证中的要素项。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收付款项的实际交易性质选择交易编码,是一般贸易的就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是加工贸易的就申报在加工贸易项下,同时在新版凭证上勾选“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退款如何申报?

退款是指有实际的交易发生并且付款人已经付款,但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交易被撤销时发生的款项退回,如因商品退货而发生的退款和因价格调整而退回的货款。

对于从境外汇回的各种退款以及向境外支付的各种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退款的交易性质应与原汇入/汇出款项的交易性质相对应,申报在与原汇入/汇出款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

错汇款如何申报?

错汇款是指无实际的交易背景,仅仅由于付款人的主观错误而发生的款项错汇。

对于从境外汇回的各种错汇款以及向境外支付的各种错汇款,如果该笔错汇款的信息已经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则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发出删除请求,并注明删除理由,经外汇局同意后删除该笔申报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银行收到境外汇入的错汇款或将错汇款退回原付款人,无需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按银行惯例进行处理。

如果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均为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应如何填写交易编码?

目前,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和新版系统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收入/支出)提供了两栏,如果一笔涉外收入/支出款项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其余的币种和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付款的币种和金额。

如果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对于本问题而言,首先根据贸易核销项下优先的原则,在第一栏内填写货物贸易项下较大金额(即3000美元)的交易编码,然后根据金额从大的原则,在第二栏内填写服务项下交易编码,相应金额填写余额,即7000美元,并在交易附言栏内注明其中5000美元的交易性质和2000美元的交易性质。

在非开户银行以人民币直接购汇向外支付时,其帐号如何填写?

如果企业在银行未开立外汇帐户,而是先将人民币打入银行的结售汇专用帐户,通过该银行购汇后对外付款时,《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的“帐号”栏可填写该银行的临时帐号。

《涉外收入申报单》亦同样处理。

一个企业如果从事多项业务,该如何确定其行业属性?

新版系统中“行业属性”应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填写。

确定对公单位行业属性的基本原则是:

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是根据该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的,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

应根据企业的核心经济活动或占增加值份额最大的经济活动来确定其行业属性。

对于从事多项业务的企业,可根据其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进行区分。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常驻国家”如何填报?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常驻国家”是指机构注册地国家(地区)。

国家(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代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填写。

新版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所属外汇局”如何填报?

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所属外汇局”应是机构所在地的外汇局,由系统根据机构的“住所/营业场所”的地区代码自动对应生成。

系统的公共数据部分有地区和外汇局的辖属关系表,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维护。

因此,只要选择了“住所/营业场所”的地区代码,“所属外汇局”就会自动生成,且不可变更。

对于境外机构,如果在境内有联系地址,则填写该地址为住所/营业场所;

如果没有,则填写其初次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的住所/营业场所。

 

申报实例方面

邮寄样品款的申报应如何处理?

邮寄样品的货款收入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注明:

邮寄样品货款。

通过邮寄包裹而进行小额货物贸易均应申报在“其他收入”(109000)项下,交易附言注明:

邮寄货物的货款收入。

“三来一补”加工厂的涉外收入如何申报?

“三来一补”加工厂(企业)在从事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时收取的工缴费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工人工资、水电费、厂租和管理费。

以上费用无论是否单独向境外收取,均应作为“三来一补”工缴费收入的一部分申报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项下,交易编码为“102010”。

国外企业在我国参展期间卖出展品并以人民币结算,展览结束后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时如何申报?

国外企业参加会展期间卖出展品并以人民币结算,会展后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应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注明:

国外企业展品卖出款汇出。

境外非居民将资金汇入境内亲属名下,结成人民币在境内购买小商品运出境外销售,此类汇款如何申报?

非居民汇入资金用于购买小商品,并运出境外销售,其交易性质属于个人从事的货物贸易,应申报在“一般贸易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注明:

个人商品贸易。

模具费如何申报?

①专业制造模具的厂商将其成品出口至国外,该模具为一般商品,应申报在“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101010”;

②国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加工模具,如果原料为国外企业从境外提供或者国内企业从境外购买,加工成品出口到境外,则属于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国内企业收取的款项应申报在“用于加工的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或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项下,交易编码为“102010”或“102030”;

③国外公司委托国内企业加工模具,图纸和原料由国内提供,模具加工费由国外公司从境外汇入,该模具加工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业-其他”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90”,交易附言注明:

模具加工费。

境内公司以贸易信贷(延期付款)形式从境外进口产品,对外支付的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如何申报?

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交易,应按其原有的交易性质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申报。

如果属于一般货物的进口付款,应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注明:

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

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申报在“借款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302031”,交易附言注明:

支付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利息。

境内公司向境外船厂订造远洋货轮,造好后用于远洋运输,而不作为进口商品报关入境,则向境外船厂支付的货款如何申报?

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话,不过境货物的出口和进口也应包括在货物贸易中,包括船舶等不是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活动设备。

因此该远洋货轮的货款应申报在“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101090”。

国内企业或个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物品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如何申报?

拍卖公司从中收取的服务费如何申报?

国内企业或个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物品从境外获得的收入应根据拍卖标的和拍卖的目的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

如果拍卖用于消费的物品并自己使用,交易性质为“一般贸易收入”(101010),如果拍卖的是企业的不良资产(机器设备)并作为对境内的实物投资,则拍卖款应申报在“投资资本金汇入”项下。

交易编码为“602011”。

拍卖公司从中收取的服务费申报在“进出口贸易佣金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13”,交易附言注明:

拍卖服务费。

转口贸易收付汇如何申报?

转口贸易的运作流程为:

境内公司从境外采购原料直接运往境外第二国进行生产,然后销往境外第三国。

其中,境内公司从境外第三国收取的货款申报在“转口贸易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11”;

从境外进口商购买原料而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境外加工国支付的加工费申报在“转口贸易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11”。

翻译费如何申报?

因提供或接受翻译服务而收取或支付的费用,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其他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90”,交易附言注明:

翻译费。

支付境外企业的加工费如何申报?

①境内某企业出口一批商品,商品出口后,因规格不符需重新加工,境内企业于是委托境外另一关联企业进行加工,并因此而支付境外企业加工费,其交易性质属于接受了非居民提供的商业服务,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其他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90”,交易附言注明:

境外加工费;

②境内企业将半成品送往另一国进行深加工,然后销售给加工国或第三国,销售收入全部由加工国或第三国汇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再将深加工费用支付给境外企业。

此种情形为带料加工,境内企业接受了境外企业提供的深加工服务,其交易性质为与贸易有关的服务支出,因此向境外支付的加工费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带料加工贸易加工费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14”。

境内船舶修造厂为非居民提供船舶修理服务所收到的有关款项如何申报?

①对运输工具的物修,即需要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应将其归入货物贸易项下,申报在“为修理提供货物所得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103010”;

②对运输工具的航修,即不需要换零部件的修理,应归入相应运输方式项下的港口服务,交易编码可能为“201014”(海运)、“201024”(空运)、“201034”(其他运输)。

对船舶的航修收入应申报在“海运收入-港口服务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201014”。

港口服务收入如何申报?

港口服务包括:

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空运服务项下在机场提供的服务、其他运输方式项下在终点站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

货物(集装箱)装卸、保管、栈租、仓储、包装和再包装,港口使用费,列车换轮费,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领港、导航费用,行李费,救助打捞费等,以及运输工具的航修(不包括更换零部件的修理)、检修、清理费用等。

港口服务的收入依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归入相应的“港口服务收入”项下,交易编码可能为“201014”(海运)、“201024”(空运)、“201034”(其他运输);

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补给物品如燃料、水、给养等的收入申报在“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104010”。

境内航空结算中心与境外航空公司清算轧差的涉外收入款项如何申报?

境内航空结算中心主要代理国内各民航单位的对内对外结算业务,其与境外航空公司的结算款既包括客货运输又包括地面服务、航空运输延伸服务款。

该结算中心与境外航空公司进行轧差清算,如果轧差清算的涉外收入款可以拆分,应按照最大金额和次大金额的交易性质分别申报在相应的交易编码下,交易附言注明:

客(货)运输或航空运输延伸服务等。

境外航空公司驻我国办事处定期将其收取的空运费汇给境外母公司,向外支付时如何申报?

该办事处收取的空运费属于代收款的性质,该办事处定期将代收的空运费汇给境外母公司时,应根据其空运费的具体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①如果该空运费与客运有关,应申报在“空运支出-客运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201021”;

②如果该空运费与货物运输有关,则应区分出口货物运输和进口货物运输分别申报在“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或“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项下,交易编码为“201022”或“201023”;

③如空运费与客货运均有关,则应按客货运总体比例,分别申报在“客运支出”(201021)、“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201022)和“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201023)项下。

境内劳务输出公司对外输出劳务的工资由境外统一汇入劳务公司帐户,再由劳务公司按职工工资表通知银行将汇入款项解付入职工个人储蓄帐户,申报时如何处理?

此项涉外收入应由境内劳务输出公司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应按照交易性质将劳务工资款项申报在“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劳务承包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204020”。

职工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建筑安装和承包工程款如何申报?

①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则视同为直接投资。

如果其安装、劳务承包收入和提供的建筑物资和设备单独结算,则安装、劳务承包收入申报在“收益-直接投资收益-利润汇回”项下,交易编码为“302011”,提供的建筑物资和设备收入申报在“一般货物-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101050”。

支出申报在“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非法人投资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601018”;

②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的,应视下列情况进行申报:

因境外工程需要而由国内企业提供的建筑物资和建筑设备的出口收入,申报在“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收入-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101050”。

对工程统一核算无法区分工程款和出口设备款的,其总收入按劳务工程收入进行申报,申报在“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建筑、安装服务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204010”。

担保费如何申报?

境内公司委托国内外资银行担保,则该笔保函费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而且未发生跨境交易,因此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委托国外银行担保则交易性质为接受国外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汇出保函费时申报在“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206010”,交易附言注明:

担保费支出;

境内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由该公司的境外股东提供担保,虽然提供担保服务的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般企业,但由于是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借贷相关的费用,其交易性质符合金融服务的定义,因此,境内公司向其境外股东支付的担保费也应申报在“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206010”。

境内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物业给境外公司驻境内的办事处,收到境外公司汇入的租房押金收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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