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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试共有139.5万多人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近93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超46万人弃考。

考试当天,全国共有近10万名监考、巡考和考务工作人员为考生提供服务。

(中新网11月30日)

  有关“国考”的宏观数据,这几年基本上被引向一个固化的逻辑链:

弃考的多,则国考遇冷;

国考遇冷,则说明公职不吃香;

公职不吃香,则说明压力大、薪资待遇低。

兜兜转转,弯弯绕绕,无非还是指向“诉苦”或“喊冤”。

不过,这种逻辑推演靠谱吗?

  先来说说数字。

46万多人弃考,究竟是多还是少?

检索资料可知:

2012年度“国考”最终37万人弃考,2013年度弃考者逾38万多人,2014年度逾40万多人,去年则高达50余万人。

眼下46万多弃考者这个数字,起码在弃考趋势上,是“止跌”的。

再来看看报名人数:

2009年度“国考”报名人数首次突破100万,2010年度攀升至144.3万多人,经历两年小幅下降后,2013年度又首次突破150万人;

2014年度达到152万多人的新峰值后,2015年度下降至140多万人,2016年度则基本持平。

可见,最近六七年间,报考人数有升有降,并不是“一条直线走到黑”。

  至于这几年报名人数和弃考人数上的直观变化,恐怕不宜想当然地“就数字论数字”,否则是把“国考”诸多变量环节僵化地视为一个定量。

只要在报名条件上稍稍收紧一点,当年“国考”的报名人数往往立马出现“显著”跳水。

十八大以来,“国考”具体职务中的适岗要求对“基层工作经验”有了常态性偏好,这也在客观上“卡”住了此前一窝蜂的“报考热”。

如果再考量一下岗位所在地区的变化,以及深改、双创给年轻人带来的更多跻身精英行列的机会,那么,就算公职岗位在薪水待遇上继续锦上添花,也不见得能一如既往地吸引“150万”左右的年轻人了。

何况,孩子上学还有个“大小年”之分,基于特定年龄段人口规模的变化,“国考”也不可能在报名人数与弃考人数上维持相对定量。

  辩证地看,你既然承认“国考”有热火朝天的时候,必然意味着它也会有门庭冷落的时候。

“最好考”也好,“最苦”也罢,其实一场考试并不能改变权力作为的核心常态。

更重要的是,在365行里,任何一种职业的价值期许与社会评价,有着漫长而稳固的形成过程,谁也别指望三五年就大幅扭转一个行业在大众心理中的择业定位。

即便在今天,“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传统价值观,依然深刻左右着不少国人的行为选择。

就算公务员这个行当“性价比”陡降,公众对其评价与认可,也不会在三五年之间就快速转身。

  46万多人弃考,当然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如果脱离复杂而具体的语境,起码不能说明“国考”就此遇冷。

也许我们希望“国考”能适当冷静下来,但这不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就能梦想成真的。

面对唱衰“国考热”的声音,考生不会当真,政策制定者也别太当真了。

(邓海建)

37 来源:

京华时报 

连海平

  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

制度、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日臻善境。

  在广东省纪委近日发布的10起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典型案件中,中山市城管局原局长李健生插手单位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受贿364.9万元一案备受关注。

有常年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老总说,领导直接干预政府采购招投标已经很少了,但为某个特定企业“量身订做”的现象没减。

  从2003年1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算起,政府采购法治化之路已经走了将近13个年头,成绩还是有的,领导直接干预政府采购招投标少了,说明官员依法行政的意识长进了,不敢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了。

为某个投标企业“量身订做”,在尊重规则下搞“小动作”,至少比直接硬干预要好一些。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出现,一方面是“政策”完美度不足,给了钻空子留下空间;

另一方面是“笼子”密实度不高,给公权力留下撒野机会。

前者需要制度供给,相关制度运行多年之后,存在哪些漏洞,有必要进行检修,打补丁堵住管涌,后者则需要体制内外的双重约束。

  体制内约束讨论从一个例子开始——10月中旬,媒体曝出广州市多个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出现“天价”现象,包括千元U盘、16万元复印机等。

舆论对此反应强烈,你猜结果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单位财务不专业导致出现差错。

一句“差错”就把“天价事件”轻轻抹平,没有任何人受到任何问责。

此前,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采购“天价U盘”事件,也只是叫停该采购项目而已。

体制对政府采购中的不端行为如此轻纵,其破窗效应不言而喻。

公共政策监控,按时态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控。

事后监控效果虽然不如事前、事中,仍不失为一道关卡,若严肃查处,足以警示他人。

要是这道关一并失守,就是“全线溃败”。

  企业,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中的一方,亦负有约束政府行为、帮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之责任。

话题也从一个例子开始——因质疑“非典”后一场高达114亿的政府招标采购存在暗箱操作,一家投标企业起诉财政部,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

该案走过10年之后,北京市一中院于今年6月19日出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财政部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意味着起诉公司获得了“阶段性胜利”。

企业打政府采购官司,形成巨大舆论压力,倒逼体内力量介入,对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皆有裨益。

  正如曾因政府采购被格力空调告上法庭的广州市财政局事后表示,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

制度、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有效互动,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日臻善境。

(连海平)

  2015-12-0114:

34 来源:

新京报 

  社会中遍布着对艾滋患者的歧视,这可能会刺激高危群体回避和隐瞒艾滋病状况,而防艾,首先就是要反艾滋歧视、男同歧视。

  新京报社论

  今天是2015年世界防艾日,防艾话题也受到广泛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疾控中心信息显示,近5年我国大中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年增35%。

而湖南省卫计委日前发布数据:

自2007年以来,该省大学生艾滋患者8年上升37倍。

  青年性行为传播艾滋病,近几年来越来越高频率地见诸报端。

回头看全国艾滋病疫情数据,青年学生感染病毒大幅度攀升的另一面,是全国范围内疫情总体控制在较低水平,这更加突出了低龄化性传播艾滋问题的严峻。

  毋庸置疑,相对于传统艾滋传播渠道,如输血卖血感染、静脉注射感染、母婴感染等,大中学生男男性行为等,已成艾滋病毒传播新的典型特征。

相比起已得到相对有效控制的前者,艾滋感染在学生群体中的激增,也提醒着防艾须针对新形势进行有效布防,不能再对这一“多发区域”漠视或是回避。

  就眼下而言,性传播被普遍认为艾滋病毒传播重要渠道,但在此类传播中同性传播占到多大比例,仍存在争议。

但无论如何,社会理应当摒除对男同性行为成传播主渠道的歧见。

  但现实中,艾滋借由青年性传播常见,跟教育缺失紧密关联:

在防艾教育与性教育对接、反艾滋歧视等方面,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做得不够。

新京报记者在北京多所学校的随机调查就显示,90%大学生知道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但不知如何正确预防。

有的高校还拒斥防艾宣传社团与活动,性教育也处在畸缺状态。

而多方位防艾教育的缺位下,学生群体对性行为的风险认知和主动防护意识必然不足。

  而社会包括高校中遍布着的对艾滋患者的歧视,也成了反向激发因素。

《艾滋病防治条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仍有些学校禁止已知的学生艾滋感染者住宿舍、在食堂吃饭等不会导致传染的行为,甚至将其劝退。

最新建立的卫生部和学校的疫情通报政策,本便于学校参与对艾滋病的防控。

可如果承担教育之责的学校都不能彻底消除艾滋歧视基因,那恐怕会刺激高危群体回避和隐瞒艾滋病状况。

  这些人群在这样的压力可能就会在社交或性关系中倾向于隐瞒自己的病情,从而增加传播艾滋的风险。

但社会所要反思的问题则是,而是整体社会对于艾滋的歧视是否会形成一种负面激励。

  在此背景下,针对艾滋传播的新特征,高校和公益组织、卫生机构等都应积极投身到防艾工作中来。

对高校来说,首先就要营造去艾滋歧视的氛围,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性行为“风险口”,并以相应课程设置对接引导之需,也完善心理互助、关怀性救济。

而卫生部门、公益组织等,也不妨通过关怀本位形式、“进校园”方式提升学生防艾意识。

而政府则要致力于消除艾滋患者就业等面临的各种歧视与障碍。

  艾滋病并非洪水猛兽,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慢性传染病,而其在年轻人中出现多发趋势,也是对以校园为阵地的防艾教育的鞭策。

而防艾教育,首先就是要祛除艾滋歧视等方面多方努力,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多方努力,防艾才能避免“局部溃堤”的危险。

(新京报社论)

4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以此为鉴,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决结果的企业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多加惕厉,不要再轻易忘记肩上所承担的责任,这关系到千百万人与自我的生命安全。

  北青报社评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相关报道见A10版)

  发生在两年前的那场灾难,起因是输油管道泄漏现场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后果。

而法院判决对于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认定,更让人看清了“天灾”背后的人祸——无论是当事企业安全管理者对于应尽职责的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还是相关职能监管机构某些责任人的不作为,都成为引发此次重大事故的诱因之一。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这些人为失职行为是间接责任,但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失职在先,事故也许是能够避免的,所谓的间接责任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危害,一点都不亚于直接责任。

  有关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法院判决虽然落定,但安全警钟却依然长鸣。

在此次事故之后,全国又陆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让公众记忆犹新的就是天津港大爆炸。

而那些看似事故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但更加常态化的小型安全事故,更是每天都在上演。

  绝大多数事故发生的背后,都与管理者责任履行缺席紧密相关。

尽管对于防止安全事故,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也建立了多道监管防线,但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负有日常检查职责的企业责任人一旦疏于防范,也就打开了危险之门。

多少起事故本来早已显现苗头,但恰恰是责任人的视而不见、敷衍了事,让可以被用较小成本就解决的隐患最终酿成大祸。

  其实,企业安全责任管理需要的是全覆盖。

不仅需要监督者紧盯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也需要长期严格的安全意识全员普及和强制执行,这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以及一丝不苟地照章办事。

否则,一个企业、一座城市就会毁于某个生产车间工人不经意的某个错误操作。

这在多起化工厂爆炸事故中被反复证明。

  如果前面两道安全防线失守,就只能指望最后的监管防线——职能机构来履责。

遗憾的是,包括青岛输油管道爆炸在内的大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在事后调查中都可以发现,政府职能机构相关人员的踢皮球式管理、走过场式管理,让监管体系彻底失灵,安全隐患由此一发不可收拾,酿成了令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悲剧。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让8名原中石化员工、6名当地政府机关人员受到了司法惩戒。

以此为鉴,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决结果的企业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多加惕厉,不要再轻易忘记肩上所承担的责任,这关系到千百万人与自我的生命安全。

企业和职能部门管理者应各自恪守职责,共同铸就更完善的安全防线。

  如果此案不能树立起人们心中真正的警戒线,社会必将为此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这就是一纸判决书所透露的关键信息,也请每个不曾遭受“11•22”事故之痛的人所铭记。

(北青报社评)

54 来源:

北京晨报 

  不拔高,不煽情,互相包容,不预设绝对正确,论事不论人,这是现代人在论辩中应有的基本素质,像这样理未明、怨已结的局面,确实不应再继续下去了。

蔡辉

  因在微博上争论,并有过激措辞,“名嘴”崔永元再成舆论焦点,一篇名为《为什么崔永元是一种恶》的网文迅速蹿红,短短一天,阅读量已超100万,作者称:

“愚昧无知是一种恶,崔永元就是恶势力的代表,他整合了全中国封闭落后的民众,与现代文明做最后的对决。

  崔永元观点对错暂不讨论,出口不逊肯定也是修养不够的表现,但说“愚昧无知是一种恶”,说崔永元是“恶势力的代表”,却偏执得有些可怕。

  人有无知的权利,我们说捍卫一个人说话的权利,并不只捍卫他说正确话的权利,也包括他说错话的权利。

人非生而知之,不大胆说出错误观点,如何才能变成有知?

如果只能听,不能驳,则很难相信一个人能学会什么。

  说一个人无知,前提是这方面知识已无质疑空间,可世上真有这样的知识吗?

这很值得怀疑。

  人类知识的进步,往往源于对所谓“常识”的否定,1990年,人类基因组破译计划推出时,不少科学家就认为它违背“常识”,当时一年才破译其中万分之一,照此速度,人类至少需奋斗一百年,可结果是,这项工作2003年便已完成。

  常识并非禁脔,在突破常识过程中,人们会不断犯错误,布鲁诺就认为太阳是宇宙中心,哥伦布也坚信自己到了亚洲,但不能因为他们犯了错,就说他们是“恶势力的代表”。

  科学原本开放,既欢迎专家,也欢迎外行,既允许争论,也宽容不信者。

因为科学从不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绝对的标准,它本身也在发展中,谁也没权力挥舞起科学的大棒,逼迫质疑者信服自己。

可以说,只要有了这种态度,就已经走向了反科学,表面看,他们是科学的卫道士,但实际上,他们弘扬的是戴着科学假面的邪教。

  可以不赞同崔永元的说法,可以驳斥他的错误,但应尊重他的权利,不能用政治斗争式的方式来压服,更不能妄设罪名、无限上纲。

  崔永元是个名人,但说他能“整合了全中国封闭落后的民众”,那能量未免大得有点离奇,难道就没有一两个漏网之鱼?

或者不小心混入几个开放先进的民众?

至于“最后的对决”,更是毫无来由的想象,无非是神圣自己、妖魔化对手,将私人意气涂抹上一层悲情的光辉而已,而这种虚妄的激情将为暴力提供合法性。

  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不拔高,不煽情,互相包容,不预设绝对正确,论事不论人……这是现代人在论辩中应有的基本素质,可遗憾的是,这样的辩手在现实中很难遇到,即使崔永元本人,也时有情绪化,这让人痛切地感到,我们的社会亟须普及《罗伯特议事规则》,至少应将它放入中学教材中。

像这样理未明、怨已结的局面,确实不应再继续下去了。

(蔡辉)

  2015-12-0115:

03 来源:

法制日报 

  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区域通常较为分散隐蔽,如何避免巡查遗漏、及时全面地发现绝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始终是流浪人员救助工作中的难点之一

侯 坤

  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扩大巡查频率和覆盖范围,将在建工地、城乡接合部等可能露宿区域纳入巡查范围,重点做好夜间巡查工作。

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御寒物品和详细求助方式,做好后续定期跟踪劝导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力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1月30日《法制日报》)。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通常存在两大现实难题:

一是流浪人员的发现机制不够完善,巡查工作容易遗漏一些区域,导致部分需要救助的流浪人员未被发现;

二是救助手段相对单一死板,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关注不够或救助不力。

此次民政部《通知》中针对上述两大问题作出了极具针对性的部署,力主完善的发现机制与完备的救助手段并行,将有望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救助,顺利度过寒冷冬日。

  其一,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区域通常较为分散隐蔽,如何避免巡查遗漏、及时全面地发现绝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始终是流浪人员救助工作中的难点之一。

以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部署不够周全,相关巡查工作不够细致频繁,在流浪人员巡查登记过程中时有遗漏,造成了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陷入艰难的生存状态。

对此,《通知》要求扩大巡查频率和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机制,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工作将更加细致有效,使更多的流浪人员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救助。

而更高比例的流浪乞讨人员得以纳入民政救助部门的视野,这既是流浪人员救助工作的成效体现,也是有利于增强救助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的。

  其二,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如何根据其个人意愿分别加以救助也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难点。

在流浪乞讨人员当中,有些人愿意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但也有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进入救助站,这一部分人往往令前来救助的工作人员无可奈何。

以往,我们的救助工作可能对这一部分人关注不够,遇到不愿意去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通常只是简单地发放一些生活用品了事,很少有后续的持续关注和更大力度的帮扶举措。

对此,《通知》进行了周密部署,要求对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应提供给其必要的御寒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并做好后续定期跟踪劝导工作。

这样一来,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也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帮助与关注,更好地改善生活并抵御寒冬,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求助获得及时的深度救助。

  “发现一个,救助一个”,这是《通知》中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具体要求,亦是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个现实目标。

若想达成这一目标,真正做到救助流浪人员一个都不能少,发现机制与救助手段都十分重要。

唯有完善的发现机制与完备的救助手段并行,才能使广大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救助,使其在政府与社会的关怀中,度过一个温暖安全的寒冬,乃至助其跨越人生的一个低谷,重新找到生活的激情与自信。

(侯 坤)

50 来源:

钱江晚报 

刘雪松

  天底下级别最小的虚职,恐怕要数微信里的群主。

然而虚职虽小,责任交关。

近日浙江云和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群主因没有阻止群成员的违法传播行为,被认定为刑事共犯,最后与传播者一起,双双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这意味着,微信群友传播淫秽物品,群主疏于管理也会被同罪处置。

  对于这个案例,很多人觉得群主太冤,有连坐之嫌。

理由有二:

一是群主在微信功能的设限上,没有一键删除的功能;

二是微信群大都是熟人圈,群主很难拉得下面子把非朋即友的群友“踢”出去。

云和这个微信群,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仅张某一个人,在今年8月至10月的不到三个月时间里,就上传了121个黄色视频,平均一天一段以上。

群主自己也承认,淫秽视频已经成了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云和县法院根据2010年两高出台的有关“对利用互联网组建的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传播者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司法解释,将微信群主作为建立者和管理者,与传播者张某同等问罪,不仅并无不妥,而且运用得当,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然而这么个判例之所以不被一部分受众所理解,关键是人们低估了微信群的传播功能。

所谓“流氓大了就合法”,实际上是把平台上的违法行为怪罪于平台本身。

这跟那种认为淘宝有假货就应该把淘宝平台给端了的观点一样,都是一种碗不干净就想着砸锅的搅和心态。

  微信平台作为即时交流工具,提供给这个社会的是一个工具,它当然需要完善设置,尽可能地避免设置上的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尽管这个工具本身是无罪的,但对于非法内容的传播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人们应该明白的是,它绝不是这个平台需要承担法治责任的全部。

这就像淘宝和天猫有监管责任,却并不意味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家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这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就是不公平的,是限制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

  从微信平台近年来不断出现、不断翻新的犯罪案例来看,这个传播交流平台,法治干预不仅不是过度了,而是太少了。

云和这个微信群发布这么多淫秽视频,作为创建者、日常管理者的群主,虽然只是一个不拿工资的“虚职”,但作为发起人、组织者,它应该能够意识到肩上的法治责任是实打实的;

虽然微信群的功能设置上没有一键删除群内成员发布内容的权限,但“踢除”涉嫌违法犯罪的群友、甚至立即解散这个群的权限,却是实实在在的。

而这位被“同罪处置”的群主,之所以在群里不作为,应该与群友们一样,都把淫秽视频的传播当成非朋即友之间的集体分享了。

那些为群主喊冤的人们,心态大致亦是如此。

  一个即时交流的微信平台,倘若发淫秽视频就像发红包一样,那么,这个微信群就沦为了法外之地。

都不当回事,法治有何公信可言?

群主没这么好当。

这应该成为现代传播方式下的法治共识,谁都不要喊冤。

(刘雪松)

  2015-12-0116:

12 来源:

长沙晚报 

肖应林

  近日,重庆市的一名就医者向媒体反映,他在沙坪坝某医院预约了998元的包皮环切手术。

在手术台上,医生一刀下去后,“建议”自己加做两项手术,否则伤口就不能缝合。

我当时慌都慌了,做完后却发现这个小手术一共花了13000多元。

患者小熊委屈道。

(11月30日《重庆晚报》)

  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

生病了,或者仅仅只为保健,去医院是首选。

然而,当一个求医者,不管因为何病,人躺在手术台上了,手术也进行到了半途,“动刀子”的医生及相关医护人员突然告知:

不加项不加钱,这手术就没法结束,那显然不是让人情何以堪的事儿,而是让人无法接受也只能被迫接受。

  医生之于患者,应该说,在病情病况信息掌握方面,前者有着绝对的发言权。

比如,一个求医者,病在哪,要不要手术,风险有哪些,都是医生说了算。

而求医者,对于医生及医护人员的病情诊断、术前告知、费用多少等,似乎也鲜见讨价还价的事例。

用句调侃话说,一切听医生您老人家的“指示”,但诸如上述新闻所报道的类似事情,网络一搜索,却还真的不少。

  常识告知,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医疗单位,其医生及医护工作者,面对求治的患者,任何时候,治病救人都是第一位的,无论怎样,都不应该出现手术半途,而把患者丢在手术台上来谈钱的现象。

所谓医者仁心,医术乃仁术。

  这些年,听闻医院医生、医护人员“正能量”的故事不少,但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医患矛盾的事儿也时有出现。

原因可以归结到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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