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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

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情愿接受。

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

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

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否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邀约可以撤销吗?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XX,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马上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公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公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别介质公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

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

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廉价很多。

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

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

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后丁某仍旧连续有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为什么?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为什么?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为什么?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评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

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逝,甲某可以此抗辩。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

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

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GJ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拖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拖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拖延交货的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督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RM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马上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评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2.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这个合同转让有效吗?

20XX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XX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20XX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丙公司与20XX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处理。

评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服装厂有权解除这份合同吗?

20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拖延履行的要求。

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评析: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拖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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