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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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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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

第二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

第二章资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

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货币资金核算要求

1.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4.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2.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3.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计价与核算

1.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2.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3.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1.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2.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核算原则

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1.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2.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报批时点

1.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2.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1.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2.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2.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3.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1.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2.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受赠资产减值

1.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2.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2.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5.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1.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2.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3.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4.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1.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

1.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3.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投资转化

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投资处置

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减值

1.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2.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3.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4.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5.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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