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八应急救援危险源管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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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生产、安全、后勤、非煤、经营副局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

成员:

矿务局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管理部、非煤产业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纪委、科技信息中心、矿区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一)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

应急协调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管理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应急工作的接待、后勤服务及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二)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设在局调度室,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主任。

应急救援中心职责:

1、认真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响应机制,通知指挥部人员达到指挥岗位。

2、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3、下达应急救援指令,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

4、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采取措施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三条每年10月底以前要对应急预案全面修订一次。

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地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2、排查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在隐患治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

3、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4、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

第五条各生产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9002-2006])进行编制。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国家及省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要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亲自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建立矿务局、所属单位、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使本单位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相互衔接,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八条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队伍体系。

第九条加强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全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加大应急能力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切实加强应急物资的投入,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各单位半年对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进行一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保救援工作快速、畅通、准确。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有关生产场所、危险建筑以及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地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贯彻执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排查单位事故隐患,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实施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结合实际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模拟演练,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矿务局关于印发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发[2008]69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国家生产法》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194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实现危险源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局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矿务局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194号)文件精神和《**矿务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实现对危险源部位、场所、设备、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局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第三条危险源安全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针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督促检查,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对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报废处置和个人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包括参股、相对控股和控股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矿务局成立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矿务局局长

副组长:

分管安全、生产、非煤、后勤的各主管副局长,局总工程师

安全监察管理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非煤产业管理部部长、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科技信息中心主任及其他相关部室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察管理部,由安全监察管理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非煤产业部部长、生活服务中心主任和科技信息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相应部室业务人员任成员。

第七条明确矿务局管理机构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矿务局局长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重要领导者,对全局危险源管理负总责。

负责局危险源管理领导机构的建立,领导局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并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和总体安排,组织对危险源所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安排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

(二)各主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协助局长领导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按照其分工对全局危险源管理负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负责协助局长建立矿务局危险源管理领导机构,协助局长领导和管理矿务局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并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和总体安排,组织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

组织对危险源所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同时对危险源管理负技术责任。

(三)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负责组织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指导基层危险源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矿务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全局危险源的总体管理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协调危险源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对基层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各类考核台帐、汇总上报各类报表和总结材料,具体负责对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五)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全局危险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全局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局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参与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追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组织参与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六)矿务局生产技术部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原煤生产单位和矿井建设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组织参与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制定原煤生产单位和矿井建设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原煤生产单位和矿井建设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

(七)非煤产业部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非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制定非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非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八)生活服务中心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全局生活后勤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制定生活后勤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生活后勤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九)科技信息中心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全局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负责制定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对放射源所发生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十)其他相关部室对全局危险源管理负有相关的管理职能。

(十一)各责任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危险源要进行认真分级,制订实施办法,实施分级安全管理。

不断完善检查、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坚持定期检查危险源的控制及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十二)坚持分级定期对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矿务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局危险源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对重大危险源组织一次重点检查。

局有关责任部室,每半年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组织一次重点检查。

(十三)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基层单位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危险源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各种危险源使用场所的管理和检查制度,建立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各种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组织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

督促本单位做好危险源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协助并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定期开展对危险源的检查。

矿(厂、公司)每季度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重点检查,重大节假日前要进行专项检查;

各使用部门每月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使用和操作人员每班要对所使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四)对新增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危险辨识分析工作,建立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责任管理。

对A级危险源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必须投入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及时上报局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危险源的分级

第九条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源分为三个级别:

A级:

是指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水、火灾、爆炸、设备及设施毁灭性破坏的危险源。

B级: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的危险源。

C级: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一个班以内)的危险源。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按照危险源可能性造成的伤害程度对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即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即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危险源,即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即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

第十一条我局将火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源、井下水、火灾、瓦斯、煤尘和人员提升容器等列为重大危险源。

第十二条坚持危险源评级制度。

及时对条件发生变化的危险源进行评级鉴定,被确定升级为重大危险源后纳入局(矿、厂、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坚持危险源审批制度。

A级危险源,由矿务局审批;

B级、C级由矿(厂、公司)组织验收,报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备案。

危险源确定后,由各单位安全科组织填写《危险源登记表》。

单位及科室、车间、区队、站段、库区按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的《危险源登记表》,分类分级归档建立专门档案。

对新增的危险源必须及时进行评审分级,并在储存、使用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危险源的安全控制管理应体现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对危险源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安全确认,对其控制措施、对策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评价,并予以完善。

第四章危险源的采购和运输

第十五条危险源的采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危险源的采购必须归口管理,且采购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技术和安全业务知识,当不具备此知识时,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采购。

(二)危险源必须在有资质的国家定点厂家采购。

所采购的危险源必须有危险源的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的检验合格证,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有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源完全一致的危险源安全标签。

(三)采购放射性物质或产品、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或物质时,必须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四)危险源的采购必须建立采购记录档案。

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时间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的危险源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十六条危险源的采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从未取得危险源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源。

(二)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源。

(三)不得采购没有危险源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源安全标志的危险源。

第十七条危险源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危险源的运输必须使用有国家安全资质认定的专用运输车辆,未经安全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源。

本单位不能自行解决的只能委托有危险源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二)用于运输危险源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三)应当定期对危险源运输工具、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质量安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危险源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源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源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五)运输危险源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源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源,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六)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源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七)运输、装卸危险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运输危险源必须配备有资质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源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运输危险源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九)危险源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矿务局汇报,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危险源的贮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矿务局对危险源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源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源。

第十九条危险源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者储存方式和设施。

(二)使用或储存的地点、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使用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必须建立、健全危险源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存、使用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在区队、站段、车间、库房(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磨擦、防撞击、防震动、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二十二条储存、使用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危险源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专用、独立通讯、安全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危险源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危险源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和局环保办备案,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用。

发现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安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危险源使用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源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六章危险源的管理与报废处置

第二十七条危险源的管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种危险源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部负责建立原煤生产矿井和矿井建设单位的有关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非煤产业管理部负责建立非煤生产单位方面的有关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局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生活服务方面的有关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责任制,建立管理台帐。

(三)在危险源的醒目处应设立危险源警示牌。

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源主要危险因素。

(四)各危险源均要制订《危险源检查表》,其中A级危险源的《危险源检查表》由局安全监察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非煤产业部、生活服务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审查、备案。

《危险源检查表》的内容应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要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

(五)危险源必须分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重点管理,并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救援演练。

(六)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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