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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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每项业务范围(包括每个子业务范围)包含有2个及以上专业要求的,每个专业应有不少于1名工程技术人员。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8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

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和附录3)。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

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

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当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与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所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见附录2和附录4),其中,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32项,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基础,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检测记录)。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可溯源。

(二)应当具备一定范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基础。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评价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

2.按要求实施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有调查人和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3.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和测定,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间、采样数量等均应满足规范要求,采样和测定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并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4.按要求对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归档和保存,档案材料应至少包括:

委托文件,合同评审记录,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有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检测报告,评价所需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评价报告及审核记录等。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乙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件)

采样设备

1

5L/min~30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2

1L/min~5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3

0~1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4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15(每种)

5

压力计

2

6

温、湿度计

2

7

流量计

2

现场检测设备

8

热球式风速仪

2

9

辐射热计

2

10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11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12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5

(2)

13

倍频程声级计(包括防爆)

2

(1)

14

手传振动测定仪

1

15

照度计

1

16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及微波等频段)

1

17

紫外线测定仪

1

18

烟尘浓度测试仪

1

19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1

20

皮托管

1

实验室检测设备

21

分析天平(1/1000)

1

22

分析天平(1/10000)

1

23

分析天平(1/100000)

1

24

去湿机

1

25

普通冰箱

2

26

低温冰箱(-20℃)

1

27

样品消化装置

1

28

样品混匀装置

1

29

磁力搅拌器

1

30

超声波清洗器

1

31

恒温水浴箱

1

32

离心机

/

33

高温炉

1

34

干燥箱

1

35

红外线干燥箱

1

36

白金坩埚

5

37

普通坩埚

5

38

玛瑙研钵

1

39

生物显微镜

/

40

相差显微镜

1

41

分散度测定器

/

42

酸度计

1

43

分光光度计

1

4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45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46

高效液相色谱仪

/

47

离子色谱仪

/

4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49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FPD或PFPD)

1

说明:

“/”为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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