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种类.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466716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5.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种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税收种类.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收种类.docx

《税收种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种类.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税收种类.docx

税收种类

“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

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

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

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分别是: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

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1] 

税    种

我国现行18个税种

1简介

2构成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地点

3分类

4主要种类

▪关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5完善中国税务

▪结构方式

▪方案分析

1简介编辑

税收种类 简称“税种”(taxtype)。

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

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也以征税对象来命名。

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

这些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

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

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共19种。

2构成因素编辑

构成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

每个税种一般都制定一个实体法,规定其具体的税制要素,由征收双方遵照执行。

如现行税收制度中,对增值税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纳税义务人

城镇维护建设税

1、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三税的同时补、罚,但计税依据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税率1、市区7%

2、县镇5%

3、其他3%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3、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4、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5、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新增)

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代扣代收地;

2、油井所在地;

3、管道局所在地;

4、经营地

3分类编辑

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1.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

·流转税:

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所得税:

又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财产税:

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

·行为税:

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资源税:

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从量税:

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从价税:

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价内税:

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价外税:

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3.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正税:

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

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

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附加税:

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

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4.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中央税:

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这类税—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地方税:

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筵席税已经失效)。

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共享税:

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

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5.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实物税:

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交纳的—类税。

如农业税。

·货币税:

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交纳的一类税。

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6.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国内税收:

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涉外税种:

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7.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

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8.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2] 

·工商税类: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

·关税类:

由海关负责征收,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注: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4主要种类编辑

关税

(不执行税收征管法)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保费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价款和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中获得的收益。

1进口关税税率:

(1)种类:

自,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2)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为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录像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滑准税(特殊的从价税)(新闻纸)

2出口税率:

一栏税率20%~40%(20种商品)

3特别关税:

报复性关税中、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之日税率;

(2)到达前先行申报,申报进境之日税率;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一票50元以下的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的必需品,免税

5、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免税

6、为境外加工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量,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免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其他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税种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3关税

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及其他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变动)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

4、租赁方式:

租金;留购价格;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一般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

7、其他: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方式进品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成交价÷(1+出口关税税率)

(成交价中单独列明的佣金应当扣除)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运费应计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按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可按运输行业的运费率(额)算运费,按“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保费等

3、出口货物:

售价中含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扣除。

(3)补退税,原申报进出口日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原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变动);②保税性质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每次申报日税率(变动);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工作差错,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关税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2、是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税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资源税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

1、一次性征收;

2、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均征;

3、对外资也征;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税目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

天然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3%,其他的增值税率为17%,)

另:

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

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与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6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盐暂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暂按每吨2元征收。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测试

土地增值税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不超过50%的部分300

2超过50%-100%的部分405

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

4超过200%的部分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

(2)÷

(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

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二、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 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继承不征。

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不征。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房地产企业五项,非房地产企业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

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

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其他企业,还包括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

(1)+

(2)]×20%加扣

2、销售存量房地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项)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税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

(3)共有的,共有各方。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征税范围:

除农村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面积:

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其他。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除外);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

房产税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记)税额计算公式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原不用于生产经营)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后,转让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