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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

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条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市采购办为招标单位;由市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使用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总报价1%至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递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

评标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1/3,同时还应当邀请监察等部门派员列席。

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名单在开标时公布,投标单位可以就应当回避的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向市财政局提出回避申请,市财政局应当在2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综合因素,在7日内投票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

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单位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市采购办应当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项目申请、预算安排、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交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项目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的名称、规格、标准、数量、金额;

三项目内的汽车、移动电话应当附有车辆管理部门更新鉴定证明或者核定的编制证明;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

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九条对采用集中采购形式的项目,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的,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市采购办,由市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市采购办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实物无偿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实物调拨单按发票原始价值入帐。

第三十条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款。

对配套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要求划入市财政指定帐户后,市财政局按合同进度拨款,各使用单位在收到拨款时,必须按规定用途单独核算,由使用单位与应用商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合同履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决算。

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市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三十二条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退出投标,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商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1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招标单位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采购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

2、大轿车

3、摩托车

4、其他专项控制商品

5、计算机微机

6、单位10万元以上的设备、劳务、服务项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购置

8、会议定点场所单位

9、行政单位编制内车辆统一汽车保险

10、行政单位汽车定点维修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适用单位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采购和监督两分离,拟成立两个机构。

一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二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中心为财政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配。

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采购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1、拟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解释;

2、制定集中采购范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采购单位采购计划;

4、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5、确定招标方式;

6、负责资金结算。

三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是:

1、依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3、编写采购公告,制作《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合成后报经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发布;

4、公布招标结果,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5、协助办理资金结算。

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旨在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一次采购量较大,供应商超过三家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于采购范围受限制的,采用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未成立或技术性复杂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来源单一的采购。

五询价:

适用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

是政府采购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编制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5万元以下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交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依据采购计划,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对采购的工程、货物进行验收。

五采购办依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府采购范围

一货物: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工具、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传真机、高级照相机、摄录机、机动车辆及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等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日常办公用品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二服务:

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维修、公文印刷、来客接待、会议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八、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采购资金来源:

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后报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设立专户进行资金管理。

凡符合采购条件,由单位将资金划入采购办专户,待采购完成后办理支付。

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九、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办、采购中心应依据采购法、会计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各负其责。

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员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同时采购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一采购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不进行政府采购,擅自进行采购的,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付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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