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惠企政策汇编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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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惠企政策汇编二

荣成市惠企政策汇编

(二)

目录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联系小微企业制度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荣成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荣成市鱼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关于印发《荣成市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八、转发市农机局财政局关于大力推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意见的通知

九、关于印发荣成市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旅行社组团参观游览海洋食品展销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十二、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台湾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关于鼓励企业进入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通知

十四、关于印发荣成市清理整顿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五、关于进一步强化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十六、关于印发荣成市渔船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企政策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情况表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科室

责任人

联系方式

1

荣政办发〔201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城建局

建管处

孙涛

186********

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杨仁合

7564037

公安局

治安大队

慈有平

156********

2

荣政办发〔2013〕12号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局

企财处

孙伟峰

7561742

3

荣政办发〔2013〕14号

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联系小微企业制度的通知

中小企业局

政策法规科

盛迎喜

7519907

4

荣政办发〔2013〕16号

关于印发《荣成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局

总量办

蔡杰

7592851

5

荣政办发〔2013〕20号

关于印发荣成市鱼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局

总量办

蔡杰

7592851

6

荣政办发〔2013〕21号

关于印发《荣成市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局

评审中心

董进强

7569059

审计局

投资评审中心

龙莉

7592553

7

荣政办发〔201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财政局

评审中心

董进强

7569059

审计局

投资评审中心

龙莉

7592553

8

荣政办发〔2013〕29号

转发市农机局财政局关于大力推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意见的通知

农机局

农机推广站

刘军

186********

财政局

农业科

肖新明

7562012

9

荣政办发〔2013〕43号

关于印发荣成市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局

办公室

邢家辉

7562158

质监局

安监科

周宏伟

7590365

公安局

消防大队

于潇

7569119

10

荣政办发〔2013〕46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旅行社组团参观游览海洋食品展销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旅游局

监督管理科

王琳莉

7593666

海食委

会展招商部

王超

156********

11

荣政办发〔2013〕47号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土局

矿产管理科

王天辉

7562617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张原海

7561900

12

荣政办发〔2013〕48号

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台湾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办

经济与交流科

董利剑

7561942

13

荣政办发〔2013〕53号

关于鼓励企业进入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通知

金融办

证券投资科

肖志杰

7561227

14

荣政办发〔2013〕54号

关于印发荣成市清理整顿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洋与渔业局

渔政站

张松江

7587135

公安局

边防大队

汤冰

186********

工商局

市场科

车江

7552469

15

荣政办发〔2013〕5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局

进出口科

王培军

7563282

检验检疫局

法制综合业务科

邹洪波

7586696

16

荣政办发〔2013〕59号

关于印发荣成市渔船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杨仁合

7564037

海洋与渔业局

渔港监督

刘凌云

7381782

公安局

边防大队

汤冰

186********

17

荣政办发〔2013〕60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商务局

国内贸易办

常志军

7582886

(一)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政办发〔2013〕7号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建筑工程分包(以下简称工程分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备案准入制度。

结合“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建立建筑行业备案库,由市城建局负责对全市开发、建筑、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建设资质、施工质量、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考评合格后,方可列入备案库。

对新增或外地进荣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企业注册地及其省级主管部门驻山东办事处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经市城建局综合审查合格且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列入备案库。

今后,凡未列入备案库的相关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指投资方)和上年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指总承包方)在办理建设工程申报和工程招投标手续前,需分别按拟开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一次性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外地进荣建设单位在办理进荣备案手续前,需再缴纳150万保证金。

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需再缴纳1~2倍农民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收。

  (三)严格执行建筑用工管理制度。

严格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名册,落实专人建立项目部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及进场、离场时间等情况,并将该信息录入“荣成市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严格劳动合同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劳动用工网格化管理,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均需配备农民工工资协管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措施的监督落实,发现项目部存在欠薪隐患的,要及时上报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镇街、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设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员,负责对工地务工人员出勤、工作量及工资数额等情况的统计管理。

严格用工信息公示,施工单位每月10日前将由项目部、劳务公司、务工人员三方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出勤、工作量、工资额等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公示一周。

施工单位要保证务工人员工资按月直接、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每月15日前将工资直接发到务工人员工资卡上,并留存发放证据;每月20日前施工单位需在“荣成市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填报每名农民工当月应发工资数额、实发数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每月上报市城建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应急清偿制度。

严格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设单位拨付施工或分包单位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违规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解决;暂时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

建设或施工单位支取保证金后,需在10日内按原数额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逾期不能足额上缴的,予以停工处理。

  (五)严格执行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制度。

实施备案单位动态管理,由市城建局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质量安全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方面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开发建设的单位,经查实,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将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档案,对情节严重或反复违规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4、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5、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恶意催讨工程款或用工信息不完善的;6、对投诉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7、在工程建设中有不良行为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进一步严格程序,建立规范管理机制

  

(一)工程发包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工程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整体发包给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工作内容须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并报市城建局备案。

总承包单位有资质及施工能力承担的专业工程(包括外墙保温、桩基、直护土方、消防、电梯、空调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指定分包单位。

(二)专业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的专业工程,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单位,并于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持总包、分包合同和三方监管协议到市城建局备案。

发包单位须单独办理该部分专业工程的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发包单位持建设单位书面认可证明、分包合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到市城建局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

专业工程不得再次进行分包、转包。

(三)劳务转包管理。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实施劳务分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并于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城建局备案。

劳务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转包。

  三、进一步强化执法,建立全面问责机制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联合执法、常态长效”的原则,各负其责,紧密协作,共同做好工程监管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责任人,靠上去抓协调、抓落实、抓监管。

各镇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工程分包投诉、纠纷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监察工作,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依法下达相应法律文书,并加大对违法用工主体的处罚力度。

市城建局负责做好建筑行业监督管理、综合考评、违规查处及群众投诉上访接待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恶意欠薪、讨薪、欺诈及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二是强化市场监管。

市人社、城建、房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工程分包及农民工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停工整改,暂停办理其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等手续办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市人社局每季度要牵头组织一次建筑用工管理情况大检查,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专题汇报。

今后,凡拖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的,市人社、公安等部门要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2年内适当降低承揽工程等级;凡列入黑名单的,2年内不准参与我市工程项目建设,不再受理其登记备案、资质年检、招投标资格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属外地进荣企业直接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是强化舆论监督。

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市里确定将市长公开电话(12345)作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市新闻媒体要通过有关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投诉举报建筑领域违规行为,并从严、从快予以打击查处,坚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监督监察。

市督查考核办要将建筑用工情况列入专项考核,市审计局要将政府投资项目建筑管理及用工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

对由于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上访事件的,市监察局要对相关镇街、部门和单位进行严格问责。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8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上级驻荣单位。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8日印发

(二)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政办发〔2013〕12号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改后的《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我市2011年7月22日出台的《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该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对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财政局修改后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用于在本地银行贷款到期、经努力筹集仍难按时偿还的本市中小企业(石岛管理区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除外),帮助其还旧贷新,防止因资金链条断裂影响企业发展。

第二章扶持资金的设立、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

  第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临时还贷扶持资金:

  

(一)2012年在我市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政府确定的五十户重点企业和五十户成长型企业;

  (四)拥有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五)2012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

  前款

(一)项规定中属科技含量高且有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可放宽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临时还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纳税;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誉和纳税信用良好,已建立正常财务信息报送关系;

  (六)经过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出具符合续贷条件的证明。

  (七)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具有相同信贷等级的企业为其担保。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向市经信局或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荣成市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贷款额度的转账支票;

  (四)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市属企业向市经信局提报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报申请。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经市经信局、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市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贷款银行和使用扶持资金企业应当签订《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协议》。

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约定向企业贷款银行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立即偿还到期贷款,获取新的贷款,并于新贷款到账当日偿还财政借款。

  第十条扶持资金只限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申请额度不得超过还贷资金额度的80%。

资金扶持额度分为三个档级:

全市五十户重点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4000万元,五十户成长型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2000万元,其他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500万元。

  第十一条扶持资金使用期限为七个工作日,逾期依据现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按日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二条建立使用扶持资金企业资信管理记录和分档管理制度;建立贷款银行分档管理制度,设A、B、C、D四个档级。

由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扶持资金企业和银行的信誉实施百分考核。

  使用扶持资金企业每逾期1天还款扣减1分;放贷银行为企业放贷每逾期1天扣减1分。

90分以上为A档(优秀),80分以上为B档(良好),70分以上为C档(一般),70分以下为D档(较差)。

  资信记录和资信等级是使用扶持资金企业的永久记录,具有不可逆性,作为财政部门评估企业和放贷银行信誉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实行批复扶持资金额度与资信等级挂钩制度。

资信等级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

A档企业可批复申请额的100%,B档企业可批复申请额的90%,C档企业可批复申请额的80%,D档企业取消申请资格;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所在放贷银行:

A档放贷银行可批复申请额的100%,B档放贷银行可批复申请额的90%,C档放贷银行可批复申请额的80%,D档放贷银行取消办理此项业务资格。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三章临时还贷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审核把关,因审核不力或通报不及时造成还贷扶持资金损失的,相关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为企业办理使用临时还贷资金续贷的银行,需提前做好上级行的工作并保证按《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中所规定时间为企业放款。

第十七条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属于跨行划转业务的,在办理临时还贷资金申请时,应同时书面提交资金划转所涉及到的企业账户信息。

第十八条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扶持资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将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其所享有的财政扶持政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使用的扶持资金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在向企业放贷时应提前书面告知财政部门,资金划转至财政账户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银行均需派专人监督,及时书面告知财政部门资金走向。

  因银行监督不力而影响资金安全的,除按协议约定追究该银行的经济责任,并取消该银行开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格外,同时报请市政府取消该银行的年终奖励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2011年7月22日荣成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荣政发〔2011〕20号)同时停止执行。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上级驻荣单位。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三)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政办发〔2013〕14号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联系小微企业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了解我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帮助企业提振信心,解决实际问题,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小微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结合开展“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市政府决定在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市政府领导联系小微企业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

各联系企业领导要坚持定期走访与不定期走访相结合、宣传落实政策与引导企业转型发展相结合、检查指导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根据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合理安排走访时间和内容,认真组织好每一次联系活动,确保联系企业工作不走过场。

原则上对所联系的企业(详见附件)每月走访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

  二、要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各联系企业领导要按照“下矿井、到车间、进班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带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现场办公、座谈交流、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摸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了解小微企业的所思所想。

对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要建立台帐备案,逐项落实责任部门限期予以办理,确保所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三、要统筹兼顾,高效推进。

在联系企业过程中,要坚持督导与帮扶并举、监管与整改同步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又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把调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诚信建设、社会稳定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指导企业用足用活各级鼓励扶持政策,推动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努力实现质量和效益双提升,确保联系企业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此项制度的组织联络和协调服务,每月月初对市政府领导联系小微企业工作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负责企业反映问题的分类汇总、责任分工和督导落实。

各镇区、街道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班子成员联系小微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服务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市政府领导联系小微企业安排表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印发

(四)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政办发〔2013〕16号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企业:

《荣成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荣成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治污减排是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任务。

为全面完成威海市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现就我市2013年治污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废水污染物减排

  1.列入2013年减排工程的成山镇污水处理厂、港西镇第二污水处理厂、人和镇齐山河污水处理厂、人和镇靖海社区污水处理站等责任单位,要按照“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倒排工期、限时完成”的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同时提供污水管网图、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流域内人口数量证明、建设污水处理厂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

(责任单位:

相关镇区、市环保局)

  2.列入全口径核算的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市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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