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办事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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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青年创业前之辅导服务与宣导事项。

  

(二)关于青年创业贷款资金之筹措与有关机关(构)之联系事项。

  (三)关于协调幼狮工业区之筹建、规划、开发与管理服务事项。

  (四)关于青年创业机会之开拓事项。

  (五)关于辅导青年创业工作之研究发展事项。

  (六)有关本处综合性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青年创办工、商、农(含林、渔、牧)及服务事业案件之谘询辅导及协调联系事项。

  

(二)关于青年创业之贷款计划书之指导、审查与访查事项。

  (三)关于审查委员之遴聘、联系与创业计划书之送审事项。

  (四)关于青年创业计划书核定之拟办与推介事项。

  (五)其他有关辅导青年创办工、商、农(含林、渔、牧)及服务事业之事项。

  (六)关于青年创业辅导丛书之编印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辅导创业青年增进经营管理知能,提高产品或服务品质事项。

  

(二)关于激励创业青年创新发展及协助其事业开展事项。

  (三)关于辅导青年创业团体推展有关活动事项。

  (四)关于青年创业后事业资金续贷案件之谘询事项。

  (五)关于青年创业资料之统计与运用事项。

  (六)其他有关青年创业后之联系与服务事项。

  第6条 

  第二处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青年就业甄选等机会之开拓事项。

  

(二)接受委讬办理就业甄选等试务工作事项。

  (三)协调相关单位办理就业甄选录取人员工作分发事项。

  (四)其他有关青年就业甄选服务事项。

  

(一)关于大专毕业青年就业技能培养之规划与办理事项。

  

(二)关于残障等大专毕业弱势青年就业技能培养之规划与办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所属职业训练机构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关于接受本会委讬办理训练机构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其他有关大专毕业青年就业技能培养事项。

  

(一)关于大专毕业青年之就业服务与联系、追踪辅导事项。

  

(二)关于公民营机构需求大专毕业青年之求才服务事项。

  (三)关于大专毕业青年就业机会之开拓与求才求职资讯发布事项。

  (四)关于大专院校就业辅导单位之协助与联系协调事项。

  (五)关于地区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之联系与协调事项。

  (六)其他有关大专毕业青年之就业服务事项。

  第7条 

  第三处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就业辅导与机会之开拓等事项。

  

(二)关于硕士以上青年短期专业训练之规划与办理事项。

  (三)关于硕士以上青年运用短期研究名额之规划与办理事项。

  (四)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后之联系与服务事项。

  (五)关于留学生家长之联系与服务事项。

  (六)其他有关辅导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以及硕士以上青年就业

  辅导等事项。

  

(一)关于海外学人及其团体之联系与服务等事项。

  

(二)关于海外学人联谊与学术研讨活动及留学生就业问题座谈会之筹办

  与协办等事项。

  (三)关于海外学人及团体等联系资讯网路之维护与运用等事项。

  (四)关于青年交流活动之促进事项。

  (五)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一般性之谘询服务等事项。

  (六)关于本处综合业务等事项。

  

(一)关于海外中心简讯之发行与海外宣导资料之规划与制作等事项。

  

(二)关于建立海外学人专长档案之规划、建立与运用等事项。

  (三)关于海外学人及留学生社团档案之建立与运用等事项。

  (四)关于海外学人回国创业与引进新知新技之协助等事项。

  (五)关于海外学人及留学生回国参观访问活动之筹划与办理等事项。

  (六)其他有关高级人力资源之开发与运用等事项。

  第8条 

  第四处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青年问题之调查研究及谘询事项。

  

(二)关于青年辅导政策、法令、方案及措施之综合规划事项。

  (三)关于青年人力资源运用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四)关于社会青年心理及生活辅导工作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关于社会青年生涯辅导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六)其他有关青年一般辅导及福利服务等事项。

  

(一)关于青年休闲活动之规划及推广事项。

  

(二)关于青年休闲辅导人员之培训及运用事项。

  (三)关于青年休闲活动资讯网路之充实及运用事项。

  (四)关于大专服务性社团之联系、协助事项。

  (五)其他有关青年休闲辅导等事项。

  

(一)关于青年辅导事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青年事务团体之联系、协调及服务事项。

  (三)关于青年辅导志工之培训、联系及服务事项。

  (四)关于绩优青年事务团体及青年辅导志工之选拔及表扬奖办事项。

  (五)关于本处综合性业务事项。

  第9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会施政方针、施政计划、施政报告汇编事项。

  

(二)关于重要措施、年鉴、行政概况之汇编事项。

  (三)关于法制案件协调联系及整理事项。

  (四)关于年度考成事项。

  (五)关于公文稽催查考及重要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六)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七)关于国会联系及质询之答复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各处室综合性业务事项。

  

(一)关于公文收发、登记、编号、传递、送档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文书印缮校对事项。

  (四)关于机要文书处理事项。

  (五)关于委员会议、业务会议等重要会议之议事事项。

  (六)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文书议事事项。

  

(一)关于财产(物品)之购置、登记与管理事项。

  

(二)关于文件书刊之印刷事项。

  (三)关于建筑修缮、消防警卫、环境保护及清洁卫生事项。

  (四)关于房舍、车辆、通信工具之防护与管理事项。

  (五)关于技工、司机、工友考勤、调配管理事项。

  (六)关于现金、票据之出纳与保管事项。

  (七)其他有关庶务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组织编制、职务说明拟办事项。

  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拟办事项。

  三关于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保险拟办事项。

  四关于职员考绩、考惩、差假、勤惰拟办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人力规划拟办事项。

  六关于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运用事项。

  七关于职员出入境拟办事项。

  八关于人事规章拟订事项。

  九关于所属机关人事管理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经费预算之筹编、分配与控制事项。

  二关于会计事务之处理及会计报告与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原始凭证之查核、保管与送审事项。

  四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与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事项。

  五关于所属机关会计资料之督导事项。

  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统计报告汇编事项。

  七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事项。

  八其他有关会计、岁计、统计事项。

  第12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13条 

  本会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

  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主任秘书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文稿核阅及代行。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处理。

  三计划报告核阅处理。

  四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

  五对各单位业务作综合性之联系及提供意见。

  六综理秘书室业务。

  七秘书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及奖惩之拟议。

  八新闻联系及发布。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14条 

  本会各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综理各该单位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规划执行之领导监督。

  二文稿之审核或决行。

  三主管范围内各种规章、计划、报告之核拟。

  四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及奖惩之拟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15条 

  本会各处副处长,承长官之命,襄助处理处务,其权责如下:

  一处内文稿之审核与业务之协调。

  二综合业务之处理。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16条 

  秘书室得指定专门委员一人,襄助主任秘书,处理室务,并初核各科文稿。

  第17条 

  本会各级人员对主管及承办事项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一般业务之处理错误及不当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如属重要业务,各级主管及核稿人员均应酌情连带负责。

  二引用人名、地名、机关名称、公文字号、数据及证明文件之审核有错误者,由承办人及初核人员负责。

  三会计、统计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审核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引用法令条文、例案及行文手续上错误,由承办人员及各处室核稿主管负责。

  五文件用语错误或不当者,由核稿人员负责。

  六文件收发、缮校、监印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案情重大者,其主管负连带责任。

  七款项物品收发之错误,由经手人负责,案情重大者,其主管应负监督不周之责任。

  八无正当理由积压案件而致延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主管负监督不周之责任。

  第18条 

  本会职员服务,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19条 

  本会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会办公、并将承办之工作具体记载,以备查考。

  第20条 

  本会职员依规定轮值(含例假休息日)及接受指派参加公共活动。

必要时得临时召集办公。

  第21条 

  本会职员差假应依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22条 

  本会职员差假,应依规定指定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3条 

  本会职员对于机密案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24条 

  本会职员之遴用、升迁、奖惩,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并先提人事甄审委员会或考绩委员会审议,其决议事项由人事室签报主任委员核定后执行。

  第25条 

  本会职员奉准辞职、免职、解聘或解雇,均应依照规定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

  第26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27条 

  本会业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

  业务会议得视性质分为主管会报与工作会报。

  第28条 

  本会各单位为检查其主管业务之得失,每月及每年年终得举行业务检讨会一次。

  第29条 

  本会之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之有关规定办理。

  第30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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