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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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1个月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500元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2000元罚款

2

未按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1个月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200元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200元以上500以下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1000元罚款

3

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1个月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罚款

4

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此项为禁止性条款,无自由裁量权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5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6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100元额度处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2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3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4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20人以上的或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500元处罚款

7

对用人单位不按时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50%的赔偿金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50%以上80%以下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8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00%赔偿金

8

对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对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交。

此项属于禁止性条款,无自由裁量权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

9

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满20人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0人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1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12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10000元最高额度处罚款

11

对用人单位采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1倍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或瞒报职工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1.5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40%以下的或瞒报职工人数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2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40%以上的或瞒报职工人数40人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3倍处以罚款

12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查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协议机构资格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5千元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上1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5人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涉及人数众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50000元罚款

 

可以暂停其定点资格

 

13

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违规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查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30人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5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涉及人数众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暂停其定点资格

14

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冒用、转让外国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处理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5人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罚款

15

用人(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1千元标准处以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0人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5千元标准处以罚款

16

对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威胁、谩骂等方式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的行为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20000元额度处以罚款

属再次违反该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20000元额度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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