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从业人员岗位应知应会知识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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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般水平的操作者,即使发生人为的安全行为,但人身、设备和系统仍能保证安全。

17、安全教育形式:

三级安全教育;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

特殊安全教育。

18.隐患整改“五定”:

定方案、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

19.隐患整改“四不推”:

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总公司(或上级)。

20.“三不动火”:

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21.检修动火“五信五不信”:

相信盲板,不信阀门;

相信自己检查,不信别人介绍;

相信化验数据,不信嗅觉感觉;

相信逐级签字,不信口头同意;

相信科学,不信经验主义。

22.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23.三不伤害:

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24.冬季四防:

防火防爆、防滑、防冻、防中毒。

25.设备润滑管理的“五定”、“三级过滤”制度:

五定:

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

三级过滤:

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从岗位储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

26.设备运行的“四不准”:

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

27.设备管理“四懂、三会”:

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28、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做到三会:

会正确检查防护用品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防护用品。

2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三证、一标志”:

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安全标志。

30.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31.现场管理“一、二、三、四、五”:

一平:

地面平整。

二净:

门窗玻璃净;

四周墙壁净。

三见:

沟见底;

轴见光;

设备见本色。

四无:

无垃圾;

无废料;

无闲散器材;

无杂草。

五不缺:

门窗玻璃不缺;

灯泡灯罩不缺;

地沟盖板不缺;

保温油漆不缺;

螺栓手轮不缺。

 

化学危险物质的分类和特性

化学危险物质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和废旧处理等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物质。

化学危险物质按其危险特性,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可分为八大类:

即爆炸物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湿易燃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物质。

第一类:

爆炸物质

本类化学物质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发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质,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是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

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

易燃液体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湿易燃物质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热摩擦敏感,易备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物质范围的物质。

自燃物质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发应,放出热量,可自行燃烧的物质。

遇湿易燃物质是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发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质;

有的不需要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

有毒物质

有毒物质是指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时,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理改变。

如氯化钡

第七类:

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

腐蚀物质

腐蚀物质:

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

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固体或液体。

如:

氢氧化钠、氯化氢、盐酸、次氯酸钠、浓硫酸等。

   化学危险物质造成化学事故的主要特性

化学危险物质主要特性如下:

1.易燃易爆性

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在常温常压下,经撞击、摩擦、热源、火花等火源的作用,能发生燃烧与爆炸。

一般来说,气体比液体、固体易燃易爆,燃速更快。

这是因为气体的分子间力小,化学键容易断裂,无需溶解、溶化和分解。

分子越小,分子量越低其物质化学性质越活泼,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

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爆,含有不饱和键的易燃、易爆,如火灾爆炸危险性H2﹥CO﹥CH4。

可燃性气体燃烧前必须与助燃气体先混合,当可燃气体从容器内外逸时,与空气混合,就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而分解爆炸性气体,如:

乙烯、乙炔等,不需与助燃气体混合,其本身就会发生爆炸。

由于任何物体的摩擦都会产生静电,所以当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从破损的容器或管道口处高速喷出时都能够产生静电,这些气体或液体中的杂质越多,流速越快,产生静电荷越多,这是极危险的点火源。

2.扩散性

如:

氯气泄漏。

1.突发性

化学物资引发的事故,多时突然爆发,在很短的时间内或瞬间即

产生危害。

一般的火灾要经过起火、蔓延扩大到猛烈燃烧几个阶段,需经历几分钟到几十分钟,而化学危险物品一旦起火,往往是轰然而起,迅速蔓延,燃烧、爆炸交替发生,加之有毒物质的弥散,迅速产生危害。

许多化学事故是高压气体从容器、管道、塔、槽等设备泄漏,由于高压气体的性质,短时间内喷出大量气体,是大片地区迅速变成污染区。

2.毒害性

有毒的化学物质,无论是脂溶性的还是水溶性的,都有进入集体

与损坏具体正常功能的能力。

这些化学物质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集体达一定量时,便会引起机体结构的损害,破坏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中毒。

危险化学品伤害现场急救措施

㈠中毒

毒物进入人体后,损害人体某些组织和器官的生理功能或组织结构,从而引起一系列症状体症,称为中毒。

危险化学品中毒现场急救主要时除毒,减轻毒物对中毒者的进一步伤害,现场急救可采取一下措施:

⑴对有害气体吸入性中毒者,应立即将病人脱离染毒区域,搬至空气新鲜的地方,除去患者口鼻中的异物,解开衣物,同时注意保暖。

严重者,进行输氧或者人工呼吸,对于CO和H2S中毒者,可在纯氧中加入5%的CO2以刺激呼吸中枢,增强肺的呼吸能力;

SO2和NO2中毒者,进行人工呼吸时,避免刺激患者的肺部,并观察是否有肺水肿。

⑵对皮肤黏膜沾染接触性中毒者,马上离开毒源,卸下中毒者随身装备,脱去受污染的衣物,用清水冲洗体表。

碱性物中毒,可用醋酸或1%~2%稀盐酸、酸性果汁冲洗;

如为酸性物中毒,可用石灰水、小苏打水、肥皂水冲洗。

⑶对食物中毒者,用催吐、洗胃、导泄等方法排除毒物,现场可用手指、羽毛、筷子、压舌板触摸患者咽部,使其将毒物呕吐出来。

但强酸强碱中毒者或意识不清醒者忌用。

⑷眼内含有毒物者,迅速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5~10min。

酸性毒物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碱性中毒用3%硼酸溶液冲洗。

无药液时,用微温清水冲洗亦可。

㈡窒息

窒息是由于外伤、溺水、烟熏、火燎、土埋、密室缺氧以及衣物吸入等原因,引起声门突然紧闭,气管及肺内空气不能外溢,使肺内压力急剧升高,氧气不能进入人体,造成重要器官及全身缺氧综合症。

现场急救措施有:

⑴脱离不良环境,松开患者身上过紧的衣服,是呼吸道顺畅。

⑵轻拍患者背部或用手指清除患者口、鼻、呼吸道中的分泌物和异物。

⑶人工呼吸或者面罩吸氧。

⑷胸外心脏按摩,建立静脉通道。

㈢化学灼伤

危险化学品伤害化学性灼伤事故较多,常见的有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化学性眼灼伤。

其灼伤程度取决于化学物质的种类、浓度、剂量、接触面积和时间以及处理是否及时有效等因素。

⑴酸灼伤

盐酸、硫酸、烧碱造成的小面积灼伤可立即用大量流水冲洗,大面积的灼伤用5%碳酸氢钠溶液和清水冲洗,再用氧化镁、甘油糊剂外涂。

氢氟酸所致的灼伤用大量清水冲洗或浸泡后,再用饱和氯化钙或25%硫酸镁溶液浸泡,亦可用10%氨水纱布包敷或浸泡,再用清水冲洗。

⑵碱灼伤

碱、浓氨水灼伤用2%醋酸溶液、清水依次冲洗至皂样物质消失为止,再用3%硼酸溶液湿敷。

(3)生石灰、电石灼伤

用用清水冲洗之前,用软布或者软刷将固体颗粒和粉末去除,溶解放出热量之前,用有压力的水流迅速冲洗掉剩余物。

化学性眼灼伤现场急救

当化学物质接触眼部或溅入眼内时,易造成眼部腐蚀性灼伤,轻者可造成结膜炎,重者可引起角膜浑浊,甚至失明。

常见的强酸、强碱、醋酸、氨水、生石灰、碳化钙等都具有腐蚀性和渗透性,都可能造成伤害。

急救措施可采用:

⑴冲洗

立即拉开上眼睑,使毒物随泪水流出,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反复彻底冲洗眼部,翻转眼睑,转动眼球,江结膜内的化学物质彻底洗出。

洗后立即就诊。

⑵中和溶液的应用

强酸、有机磷、及糜烂性毒物灼伤可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以生理盐水清洗。

碱性灼伤可用3%硼酸、0.5%~1%乙酸、1%乳酸、2%枸杞酸或3%氯化氨溶液冲洗。

⑶去除残留物

若眼部有固体毒物颗粒附着或有被腐蚀坏的组织冲洗不能消除时,可用粘有眼膏的棉花取之。

磷烧伤,先用0.5%硫酸铜溶液洗眼后,除去黑色的磷化铜颗粒,再行冲洗,就近急诊。

㈣烧伤现场急救措施

烧伤是指热力、电流、化学物质、激光、放射线等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

现场急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实施“创面冷却疗法”。

2.不要任意弄坏水疱,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

3.患者口渴时,可口服淡盐水或烧饮料。

冻伤现场急救措施

冻伤是指人体在严寒条件下暴露时间过长,或突然遭受寒冷袭击,身体散热大于产热,致使肌体局部缺血,或体温下降,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变化。

1.脱离低温环境,脱掉湿冷冻结的衣服,将患者安排到温暖的环境。

动作要求轻柔缓慢,避免患者软组织损伤和骨折。

2.体外被动复温。

面部进行温湿敷,收冻肢体及全身浸泡于38℃~43℃热水中,注意保持水温。

严禁火烤、冷水浸泡或猛力拍打受冻部位。

公司生产特点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生产连续性

一、易燃易爆

二、有毒有害

三、易腐蚀

四、生产连续性

火灾的种类和发展过程

一、火灾的种类

按火灾燃烧物质及特性,火灾可以划分为A、B、C、D、E五个类别:

1、A类火灾:

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物质的火灾。

2、B类火灾:

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物质的火灾。

3、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物质的火灾。

4、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合金等物质的火灾。

5、E类火灾:

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二、火灾的发展过程

火灾的发展过程经历五个阶段,即初级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下降阶段和熄灭阶段。

(一)、初起阶段

火灾初起阶段是物质在起火后的几分钟里,燃烧面积不大,烟气流动速度较缓慢,火焰辐射出的能量还不多周围物品和结构开始受热,温度上升不快,但呈上升趋势,在这个阶段,用较少的人力和应急的灭火器材就能将或控制住或扑灭。

(二)、发展阶段

是由于燃烧强度增大,载热500℃以上的烟气流加上火焰的热辐射热的作用,使周围可燃物品和结构受热并开始分解,气体对流加强,燃烧面积扩大,燃烧速度加快,在这个阶段需要投入较多的力量和灭火器材才能将火扑灭。

(三)、猛烈阶段

是由于燃烧面积扩大,大量的热释放出来,空间温度急剧上升,使周围可燃物品几乎全部卷入燃烧,火势达到猛烈的程度,这个阶段,燃烧强度最大,热辐射最强,温度和烟气对流达到最大限度,可燃材料和结构的机械强度受到破坏,以致发生变形或倒塌,大火突破建筑物外壳,并向周围扩大蔓延,是火灾最难扑救的阶段,不仅需要很多的力量和器材扑救火灾,而且要相当的力量和器材保护周围建筑物和物质,以防火势蔓延。

(四)、下降阶段和熄灭阶段

是火场火势被控制以后,由于灭火剂的作用或因燃烧材料已烧至殆尽,火势逐渐减弱直到熄灭这一过程。

纵观火势的发展过程,初起阶段易控制和消灭,所以要千方百计抓住这个时机,扑灭初起火灾。

物质燃烧的基本条件

一、燃烧

物质发生强烈的氧化反应,同时发出热和光的现象称为燃烧。

它具有发光、放热、生成新物质三个特征。

二、燃烧的条件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可燃物:

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氧化剂起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

包括:

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2、助燃物:

凡与可燃物质相结合能帮助和导致发火的物质均称为助燃物。

通常是指空气、氧气、以及氯气、氯酸钾、高锰酸钾、过氧化钠等氧化剂。

3、着火源:

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统称为着火源。

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

一、基本方法

灭火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据起火物质燃烧的状态,为破坏燃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一)、冷却灭火法:

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上的温度低到自燃点以下,从而燃烧停止。

火场上除用冷却法直接灭火外,可经常使水冷却未燃烧的物质,防止其达到自燃点而着火。

还可以用水冷却储存可燃液体或气体的槽、缸上,以降低其温度,防止发生燃烧或变形爆裂、扩大火灾。

水为什么能救火?

水是最廉价、最方便的灭火剂,水源充足的地方,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歇,水之所以能灭火,是因为:

1、水有显著的吸热冷却作用。

因为水具有很大的热容量,加热一千克水它升高1℃需要1千卡的热量,水在蒸发时吸收大量热量(539千卡/千克)能使燃烧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

2、水能隔绝空气流入燃烧区。

因为水射燃烧区以内,有一部分水变成了蒸汽,一千克水全部蒸发时能生成1720公升的水蒸汽,水蒸汽能阻挡空气流入燃烧区,当空气中的氧减少到14%--18%,火就会熄灭。

3、水能稀释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在燃烧物的温度,还能隔绝火源,吸收和溶解某些气体蒸汽和烟雾如CO2、氧化氮、氨等。

对扑灭气体火灾、粉尘状的物质引起的火灾和吸收燃烧物产生的有毒气体,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那些物质着火不能用水扑救?

1、碱金属(钾钠等)因为水与碱金属作用后能生成大量的氢容易引起爆炸。

2、碳化钙(电石),因与水生成乙炔气,有引起爆炸的危险。

3、三酸(硫酸、硝酸、盐酸)不宜用强大的水流去扑救,因为酸遇水引起酸的飞溅,爆炸和伤人,必要时用雾状水扑救。

4、轻于水的易燃液体从原则上不可用水扑救(比如甲苯),但重油、原油等可以用雾状水扑救。

还有一些溶于水的可燃气体,也可以用雾水稀释它(如乙二醇等)

5、熔化了的铁水、钢水也不能用水扑救,因为在高温情况下,能使水迅速蒸发并分解出氢和氧引起爆炸。

6、电气设备着火不能用水扑救。

用于冷却的主要灭火剂是水、CO2和泡沫灭火剂。

(二)隔离法

就是将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质隔离或者疏散开,中断可燃物的供给,使火势不能蔓延,使燃烧停止。

这种方法适用于扑救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火灾,具体措施:

1、将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质转移到安全地带;

2、关闭设备或管道上的阀门,阻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

3、排除生产装置、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液体;

4、阻拦、疏散可燃液体或扩散的可燃气体

5、拆除与火源向毗邻的易燃建筑物,建立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等。

(三)窒息法

就是用不燃烧或难燃烧的物质,覆盖、包围燃烧物,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中的含氧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

具体措施:

1、用不燃或难燃的物质,如黄砂、干土、石粉、石棉布、毯、湿麻袋、等直覆盖在燃烧物的表面,以隔绝空气、使燃烧停止。

2、将不燃性气体、水、蒸汽灌入燃烧着的容器内,稀释空气中的氧,使燃烧停止;

3、封闭正在燃烧的建筑物,容器或船舱的孔洞,使内部氧气在燃烧中消耗后得不到新鲜空气的补充而熄灭。

在敝开的情况下,隔绝空气的主要是使用各种灭火剂。

用于窒息的主要灭火剂:

有泡沫、CO2、水蒸汽、氮气等。

水蒸汽的灭火作用:

主要是降低燃烧区域内的含氧量。

当空气中水蒸气的含量达到35%以上时,就能使燃烧停止。

水蒸汽对于扑救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可燃固体的火灾都有效,但用于敝开的场所时效果差,常用于一些储罐、塔釜设备的固定灭火装置。

(四)、抑制法(化学反应中断法)

是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链反应使燃烧反应停止。

采用这种方法可使用的灭火剂有:

干粉和卤代烷灭火剂(121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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