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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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

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护理材料和敷料;

(三)检验试剂和材料;

(四)影像胶片和材料;

(五)高值医用耗材;

(六)“消”字号消毒材料;

(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

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

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五条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采购需求和计划

官方专业肿瘤会诊机构

第六条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不能预先制订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小额临时采购,审核批准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采购的执行

第九条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组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第十条采购医用耗材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四)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大额医用耗材,应选择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或取得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对医用耗材合理分类,成立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采购评选组。

每一采购评选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有医用耗材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价格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式的,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医用耗材品牌、渠道、价格的确定由采购单位采购评选组负责。

第十四条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采购执行科室负责招标中标结果和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的采购执行。

第四章合同管理和款项支付

第十六条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签订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时,如供应商不是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

直接与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结算价款;进项发票由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直接开具;随货同行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进项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医用耗材的结算和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笫五章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医用耗材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或其指定的使用科室负责验收。

采购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医用耗材。

第二十一条无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耗材不得入库。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应核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进项发票复印件,确定渠道来源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应按产品号、批号建立库存帐,记录单位内部流转情况。

“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应在院感科备案。

笫六章公示

第二十四条医用耗材采购相关信息应在采购单位互联网网站和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中标结果、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应在结果产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示。

合同签订情况、采购执行情况、资金支付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二十五条采购执行情况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医用耗材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

公示的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按采购金额统计应占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2/3或以上。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应全部公示。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对医用耗材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受理关于医用耗材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品牌、渠道、价格确定后应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或受理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或处理不当时,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局纪委报告。

局纪委应责令采购单位予以限期整改。

第八章违纪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或低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有关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资质进行形式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择优选择供应商的;

(五)采用非招标方式,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成立采购评选组或采购评选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执行回避制度,或在评审过程中不客观公正的,取消其参与采购评选组的资格,并给予当事人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给予主要责任人系统内通报批评,低聘,解职待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采购明知不合格的医用耗材或向明知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医用耗材的;

(二)签订医用耗材供应合同失误导致采购单位实际损失,且数额较大的;

(三)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超过1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履行验收程序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

第三十四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库存账或“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未在院感科备案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开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低聘或解职待聘。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用耗材采购履行监督职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低聘,解职待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值医用耗材:

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器材(导引导管、冠脉导丝、球囊、支架、动脉鞘、压力泵)、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椎体、人工瓣膜、人工耳蜗)、人工关节(髋关节、膝关节)、骨科内固定器械(骨钉、骨板)、人工晶体等。

大额医用耗材:

按采购金额由大至小排序,占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2/3,且上年度采购金额在10万元或以上医用耗材。

低值医疗器械:

指单位价值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且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医疗器械,如:

听诊器、口表等。

质量合格证明:

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

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第四十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二:

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试剂、器械和用于临床医疗(诊断、治疗、教学、科研)需要,由国家规定其范围的消耗性材料。

(三)严格医用耗材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机制。

为业务科室提供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以保障全院医用耗材及时、规范、安全的使用。

各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院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管理。

(四)根据国家医用耗材管理规范,对医用耗材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及其它临床使用中的高值医用耗材,各业务科室实行使用登记管理,施行全程重点管理。

(五)严格医疗耗材申购、领用程序。

医院所用医疗耗材,由耗材办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负责购置、储备、发放管理。

未经医院批准,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医用耗材;严禁各业务科室或个人将未经报批手续的医用耗材进入我院临床使用。

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向患者、患者家属介绍购买非我院供应的医用耗材,患者自购的耗材也不得应用于临床诊疗。

未经正规程序采购的医用耗材,医院一律不予付款,并追究当事者(科室或个人)的相关违规责任。

(六)医用耗材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各业务科室应明确科室医用耗材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科室医用耗材管理。

科室医用耗材管理员根据本科室业务开展情况,制定通医用耗材领用计划。

科室当月领用医用耗材总量,根据本院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列入科室当期成本核算。

(七)开展医疗业务所邀请外院专家随带的医用耗材,需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前3天时间向耗材办提交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临购耗材申请单和厂商资质证件、报价表进行报备,耗材办通过查询相关耗材价格并进行议价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同时所用的医用耗材的功用、品质、报价等应由使用科室事先向患者和家属介绍,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八)凡科室及个人违规购置、使用、倒卖、盗卖医用耗材及医疗垃圾,损害医院利益的;凡未按规定日期执行医用耗材领用计划申报,影响科室正常工作开展的;凡不按规定日期执行每月清仓盘库,经核查帐实不符的;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工作给医院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由相关科室及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九)每年召开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集中汇报当年新增医用耗材的使用情况和总结。

(十)医务科等部门应加大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价格的监督抽检力度,保障医疗使用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全院所有医疗业务开展科室及个人;

(二)涉及医疗器械耗材购置、储备、使用、管理科室及个人。

三、医用耗材领用、新增、临购

(一)对于通用类医用耗材,根据科室领用计划、库存和全院实际用量,由耗材办编制医用耗材采购月计划,提交耗材办科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核。

通过后通知供货商供货,保证必备库存,努力实现零库存。

(二)通用类医用耗材各业务科室实行库存基数定量管理原则。

库存基数为本科室一周业务用量,每周领用数量以补足基数为限。

各业务科室根据本科室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周耗材领用计划,填报《医用耗材领用单》于每月5-10日提交耗材办购置后领用。

长假期间可根据科室实际业务需求增补领用计划,增补领用原则上不超过3月量。

特殊医用耗材根据各业务科室情况自行设定库存基数。

(三)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领用计划,由手术室(通用部分,如纱布、缝线等)与相关科室(专科特殊医用耗材)分别编制领用计划进行申购、领用。

(四)对于新增医用耗材的引进,应严格控制。

凡现库房有代用品的,原则上不得申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引进医用耗材数据库目录之外的医用耗材,由使用科室向耗材办提交《新增医用耗材申请表》和《新增耗材科室讨论会议记录》,原则上每个临床科室每季度医用耗材申请不超过3个品种,经耗材办汇总后每季度提交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审核准入。

准入通过的医用耗材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议价讨论,最终确定供应商及耗材价格,并签订医用耗材合同。

原则上本季度未通过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审核准入的新增耗材,一年之内不得重复提交申请准入。

(五)各临床科室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对会议上厂商介绍推广产品,不得私自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

确有临床业务需要的,可将相关产品资料或样品带回单位,按照医用耗材新产品申购程序办理申购。

(六)对于下列发生的情况,由使用科室填写《临购耗材申请表》,提前3天交医务科和耗材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采购。

原则上临时采购的医用耗材需是徐州市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医用耗材临时采购价小等于徐州市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交易参考价,未在徐州市医用耗材采购平台的特殊医用耗材,由耗材办、财务科、院办共同议价执行。

1、开展新医疗技术非计划内临时新购的医用耗材;

2、供货商因故无法再继续提供医院医用耗材数据库目录中的医用耗材;

3、其他原因导致的无法正常供货的医用耗材;

严禁各业务科室先使用后申报审批;耗材办对该类情况拒绝签字和入库;一切后果由各业务科室自行承担。

四、验收入库

(一)所有通用类医用耗材必须首先验收后才入库,非特殊、紧急情况严禁供货商直接将医用耗材交送使用科室。

库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入库耗材验收制度,按《医用耗材验收单》所要求内容认真验收,详细检查送货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

若验收不合格或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耗材办科长处理。

(二)对必须手术现场才能确定规格的高值耗材,实行由耗材办、手术室、手术医生、使用科室主任共同签字验收后,完善医用耗材手术签收单记录,最后由使用科室人员负责补办入、出库手续。

五、出库

(一)业务科室必须确定医用耗材的专人申领,专人负责保管,严格交接手续。

(二)急诊、抢救医用耗材随需随领,其它医用耗材在规定发货时间内领取。

(三)除专科特殊医用耗材,业务科室领用通用类医用耗材的数量一次不得超过两周业务用量。

(四)产品出库,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专科医用耗材的发放,依据购置计划严格执行一次性出库。

六、医疗器械耗材发放领用管理

(一)科主任、护士长为科室医用耗材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二)医院所用医用耗材,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三)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耗材办对医院指定范围内医用耗材实行每周一、四按计划下发下送,保障业务科室医用耗材的正常使用。

(四)库存物品需外借时,由借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递交耗材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借。

库管员应严格遵守库存物资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办理赊欠手续。

(五)各业务科室领用医用耗材发现与领用计划不相符或医用耗材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耗材办,并将物品核对后填写《退物单》退回库房(保持原外包装)。

由耗材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手续,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入档。

七、清查盘点

(一)耗材办库房每季度对医用耗材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盘点工作必须由财务科、调拨室、耗材办库房帐、物管理人员等组成。

根据盘点结果,认真填写《医用耗材盘存表》,逐级上报。

(二)各业务科室根据本科医用耗材申、领总数、当月耗材核销总量、库存数量,按规定日期(每月27日至下月3日)每月对医用耗材执行清查盘点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

八、回收毁形处理

(一)对国家规定强制回收毁形处理的医用耗材垃圾,由医院保健科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回收工作,严禁流失和重复使用。

(二)对回收的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由各业务科室人员统一毁形、保管并移交给医用垃圾回收人员。

(三)医院和具有医疗垃圾处理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回收合同,对医用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九、附则

(一)本办法与此前本院医用耗材管理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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