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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guoguan-JJ16-gp005-3

招标人: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

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招标说明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说明

我公司受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办事处委托,就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监理进行竞争性谈判,现对本次招标作如下有关说明:

一、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二、工程概况:

对原有柱子、墙面、铝塑板拆除,墙面乳胶漆粉刷,强弱电改造,办公区域文化墙面设计制作等工作内容。

三、标段划分:

本工程监理为一个标段。

四、投标人应将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监理人员身份证等复印件做入标书中;标书中报价必须打印,手写必须盖公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五、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含以下有效资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项目总监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以上有效材料原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六、凡涉及本次招标的有关补充或修正,均以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内容规定

1

项目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

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地点:

潍坊经济开发区

质量标准:

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

委托监理范围:

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总工期:

24(日历)天

2

合同名称:

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3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

投标人资质要求: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

投标有效期为45天(日历天)

6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17年1月9日14:

30

份数:

壹正伍副

地点: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216室

地址:

民主街与月河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7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数额:

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8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如有疑问请于2017年1月6日12:

00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和E-MAIL两种方式同时通知至采购代理机构。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毕金金。

9

报价时间:

2017年1月9日14:

30

(投标人应提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并提交投标文件、相关资质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套及身份证原件,以备审查。

地点: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216室

地址:

民主街与月河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10

成交原则: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11

本项目施工中标价¥659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元整)

本项目监理控制费率:

2%

一、说明

1.1适用范围

(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谈判中所叙述的报价范围。

1.2定义

(1)采购人:

指本项目招标人,即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办事处。

(2)采购代理机构:

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3)报价人:

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价文件并参与谈判的法人。

(4)服务:

指报价人提供的招标人所需的相关服务内容。

(5)书面形式:

指纸质文件形式和电讯文件形式,既含手写、打印或印刷的文字资料形式,也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信息。

二、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谈判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招标说明;

(2)投标须知;

(3)合同格式;

(4)投标文件;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谈判文件作出解释,并视情况对本项目中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和依法回答报价人提出的疑问及问题。

需要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和回答的疑问和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按本文件规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送达。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复,并在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本项目的本谈判文件的所有收受人。

该书面澄清答复将视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2.3谈判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1)根据项目的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和变更。

(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于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知本谈判文件的所有收受人。

该修改文件将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

报价人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受其约束。

(3)考虑到该修改和变更的影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内容如有实质性的变更,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报价人。

若报价人对此类实质性变更不予接受,可以要求退出谈判,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变更并受其约束。

三、报价文件

3.1报价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结合市场情况自主提报本工程监理取费费率(取费基数为工程施工结算评审值),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费率。

3.2报价文件的构成及要求

3.3报价文件的签署、密封和装订

(1)报价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五套、内容应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授权代表委托书等内容)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报价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报价文件签字人用姓氏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印章才有效。

(3)所有报价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或封套。

(4)采购代理机构对因报价文件未装订成册而造成的报价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报价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4报价有效期

(1)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起,报价有效期为45天。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报价人延长有效期,延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报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报价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报价人原报价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不改变,并相应延续。

3.5投标保证金

(1)报价人必须按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保证金只受理电汇(必须经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账,拒绝个人或其它任何形式转账或交纳现金)。

投标保证金应于2017年1月9日14:

30时以前递交至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需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传真至招标代理公司)。

开户名称:

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潍坊银行东园支行

账号:

71

开户行地址:

潍坊市北海路646号富华西门对面

联系人:

李华、张忠华电话:

传真:

(3)未中标的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5.5条规定签订合同并递交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服务类规定基准费率80%取费)后,无息返还。

3.6报价文件的修改

(1)在报价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报价人可以修改其报价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在报价递交截止时间之后,除非在谈判期间应谈判小组的要求,否则报价人不可以修改其报价文件内容。

3.7报价文件的递交和撤回

(1)报价人应按报价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报价文件。

迟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递交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谈判期间应谈判小组要求所作的报价修改和最终报价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3)报价递交截止时间前报价人可以撤回报价,但在报价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撤回报价。

四、谈判及评审

4.1谈判小组

(1)本次采购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2)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与报价人进行谈判及对报价文件和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4.2谈判

(1)谈判小组将以随机的形式对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的报价人进行谈判排序。

(2)谈判小组将逐一与报价人分别就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相同轮次(最多三轮)谈判,并形成谈判纪要文件。

谈判目的在于澄清报价、优化需求,使所有报价人的响应具有可比性。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

(3)最终报价:

谈判结束后,报价人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

除非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对用户需求内容作了调整增加,或对采购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谈判报价的最终报价。

(4)谈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商务条件、技术规格、安装调试、验收、合同执行计划、相关服务、质量保证、采购人配合等内容。

(5)在谈判过程中,报价人提交的澄清文件和最终报价文件,由报价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报价人应受其约束。

4.3评审成交原则

(1)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评审由谈判小组负责完成。

谈判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澄清和最终报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评审基本原则:

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成交原则: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3)以投标人最终轮报价为确定谈判成交的依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4评审程序

评审分两个阶段进行,分别是初步评审和价格排序,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人才能进入价格排序。

4.4.1初步评审

(1)谈判小组首先阅读报价人的报价文件,据此与报价人进行技术、商务内容的澄清、修正和谈判。

谈判中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资料不齐和欠缺时,准许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料。

如不能补足,该报价将会由于不符合谈判的基本要求而被拒绝。

(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报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不满足初评条件的报价将被拒绝;满足的将被视为有效报价,进入价格排序。

(3)无效报价的认定。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谈判小组认为报价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4.4.2报价的校核

(1)谈判小组将详细分析、核对每一份报价表,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误差,并加以修正。

修正误差的原则如下:

a)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单价小数点明显错位的除外);

(2)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误差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报价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报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

4.4.3评审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谈判项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谈判小组将校核后的各报价人的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前两名报价相同时,前两名加谈一轮,直到确定唯一最低报价,最终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4.5评审报告及成交报价人推荐

谈判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4.6谈判、评审过程的保密

(1)接受报价后,直至成交报价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止,凡与谈判、审查、澄清、评价、比较、确定成交人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谈判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报价人日止,报价人不得与参加谈判、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报价人试图在报价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报价人方面向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4.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争性谈判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报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8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变更技术方案或采购数量,如果报价人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成交报价人

5.1成交报价人的确定

根据谈判小组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报价人。

5.2质疑和投诉

报价人对评审结果有质疑或投诉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书面提出,但需对质疑或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质疑或投诉必须是书面的,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报价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5.3成交通知书

(1)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报价人发出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通知书》;成交报价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报价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报价人放弃成交,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履约担保

5.5签订合同

(1)成交报价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2)合同的组成基于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a)《合同书》;

b)《成交通知书》;

c)谈判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

d)成交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

六、对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要求

6.1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应齐全,项目部人员确保不少于3人,专职项目总监1名(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不少于1人。

另外根据委托人需要,可随时要求增加相关配套专业监理人员。

要求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

6.2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

委托人不提供办公室和住宿条件,由监理方自理。

第3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标准条件;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定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文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想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智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办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的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因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畏途人批准上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智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出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简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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