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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死刑的产生....................................................3

2.2、死刑的发展....................................................3

2.3、死刑适用现状..................................................4

3死刑在我国存废的争议

3.1、死刑废除的理由................................................5

3.2、死刑保留的理由................................................7

3.3、笔者的主要观点................................................7

4严重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

4.1、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类型........................................9

4.2、暴力犯罪死刑的量刑审案........................................10

4.3、暴力犯罪死刑的争议问题........................................11

总结...............................................................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摘要

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未有定论,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与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死刑遇到挑战,经过很多国家的实践,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趋势。

虽然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具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消极等待,而不能有任何作为。

死刑的废除注定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需要从现在就开始努力从而朝着这一目标迈进。

中国作为迅速发展进步中的世界大国,死刑适用状况与国际潮流极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重新审视和变革。

从中国死刑的演变、中国当前的国情和公民死刑的观念等角度进行分析,结合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理论和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实践,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在中国废除死刑并非现实之举,但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在中国的适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笔者从我国的严重暴力犯罪着手,论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通过采取进一步减少死刑的罪名、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不断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达到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

关键词:

暴力犯罪死刑适用存废

Abstract

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hasbeeninconclusive,with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theoryandtheworldhumanrightsmovement,Thedeathpenaltyformeetingthechallenge,Throughthepracticeofalotofcountries,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hasbecometheirreversibletrendofinternationalcommunity.Althoughinourcountry'

spresentandfutureforalongperiodoftime.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isnotequippedwiththeconditions,Butthisdoesnotmeanthatwecanonlypassivelywaitfor,Therecanbenodofor.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isboundtobealong,Needtostartnowtotherebytowardthisgoal.arduousprocess,As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intheprogressofworldpowers,Thedeathpenaltyapplicableconditionandtheinternationaltrendofextremelynotharmonious,Therefore,itisnecessaryforoursystemofdeathpenaltyreviewandchange.FromthedeathpenaltyinChinaevolution,China'

scurrentsituationandcitizenviewofdeathpenalty,Accordingtolimitandreducedeathpenaltyappliestheoriesandpracticeofabolitionofdeathpenaltyintheworld,TheauthorthinksthatalthoughatthisstageinChina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isnotthereality,ButfurtherlimitandreducedeathpenaltyapplicationinChinaisnecessary,Itisfeasible.Theauthorofourcountryfromtheseriousviolencecriminalproceed,On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probleminourcountry.Bytakingafurtherreductionofdeathpenaltycharges,strictconditionsofapplicationofthedeathpenalty,Inthejudicialpracticeiscarriedoutseriouslyourcountry"

toretainthedeathpenalty,butlimitingdeathpenaltystrictly,adheretothelesskill,killcarefully"

criminalpolicy,Inthejudicialpracticeiscarriedoutseriouslyourcountry"

criminalpolicy,

Keyword:

ViolentcrimeDeathpenaltyApplytoAbolition

绪论

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制裁方式相沿已久。

关于其存在的合理问题争论亦非一日。

虽然也可有太多的理由对之大唱赞歌,但作为社会历史现象,要把它放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去解读和认识。

无论过去的时代如何风光,都有太多的证据证明,在当前死刑的废止问题必须提上日程。

既要看到死刑在暴力犯罪中的存在尚有一定的生命空间,但更不能忽视的是在经济犯罪中应当废止或裁处。

毕竟,在人类历史上,刑罚发展的趋势是从严酷走向轻缓,而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又对死刑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顺应历史和时代的潮流,对死刑的限制乃至最终的废止,只不过是时间的迟早问题。

现在,死刑存废之争已进入了一个白热化的阶段。

笔者也仅在此借助前人的精辟的理论与学术成果,表述一下对严重的暴力犯罪与存废除死刑的浅显看法。

1在我国《刑法》中死刑的概念

1.1死刑的概念【1】:

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又称为生命刑。

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称为极刑。

具有极其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

1.2死刑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1.3笔者理解: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而笔者认为,现代文明社会,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仅仅对一个罪犯处以极刑,并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既不人道,又不公正,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震慑犯罪。

但是在我国的国情下,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又不能有有更合理的刑罚方式,只能沿用死刑这一极刑。

2.1死刑的产生

死刑,这一震慑人心的名词,在中国上下五千年文明史上从来没有被人民忘记,也从来没有被统治者所摒弃。

作为一种刑罚极刑,同人类文明史成长历史密切相关,并且与我们人类的人性,意识形态等一同存在并发展至今的。

从最原始的死刑无规则利用,到今天法制文明社会的严格适用,经历了太多的变迁、太多的改革。

有为之付出生命代价的使臣,有甘愿付出一生心血的法学家。

他们也许是为了更能有效的利用死刑,也许是为了真正的人民主权而不断斗争。

死刑刚被统治者所利用时,不仅仅是因为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由于要生存,物竞天择,失去了理智的思考,除了复仇和本性杀戮这一原因之外,他人为了生存,不得不对其他能给自身生存带来威胁的人民施行死刑,然而能做到可以用自己的行为来控制别人生命的人,只有统治者!

而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法制进程的日益提高,产生了私有经济、私有制度,对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都予以严格明确,并且颁布相关的法律规范。

当再次他人的行为威胁到自身利益时,为了维护已有的特权以及自身的统治地位,统治者设立了为自己忠实“服务”的机构——监狱与军队。

从而使得死刑开始以一种正式合理的方式存在,并被适用了千百年,直到我们日益发达的今天。

2.2死刑的发展

死刑从奴隶制度社会开始,就成为了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最为严酷的极刑,封建社会的死刑,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被人怀疑过,因为“株连九族”的法制,实在是真正意义上的扼杀了人类的私欲和“不道德”。

但是在被人类永无止境地用了几千年后,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了极其密切的联系。

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

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

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

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2.3死刑(现状)适用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

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

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

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 ,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

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

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

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少杀、慎杀”的趋势。

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

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

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死刑对于统治者来说,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罚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

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

笔者认为,既不能否认死刑的功能,也不能过高评价死刑的功能。

有的学者认为:

“刑罚的威慑效果,一般来说,是同刑罚的严厉性呈正比例关系的,即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强烈;

刑罚越宽缓,其威慑力便越弱。

因此推知,死刑应当具有最强烈的威慑效果”【2】。

:

这种观点,从逻辑推理上来讲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预防犯罪这样复杂的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严厉刑种可以解决的。

从我国实行重视刑罚立法以来的实践验证,不断增设死刑罪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数量大幅度增加,并没有起到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越强烈的效果,对于遏制严重犯罪更没有出现“同刑罚的严厉性呈正比例关系”的效果。

所以,我们决不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越少。

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综合病态的一种反映,必须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诸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我们不能把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君王统治思想继续发扬下去,很容易导致我国死刑立法膨胀,居高不下。

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慎杀、少杀、对杀”三词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目前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就是如此,不杀人不足以平民愤的思想依然是我国挥之不去的国情。

3死刑在我国的存废争议

如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目前的适用条件,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3】在这个意义上说,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即是现在立刻废除死刑,还是将来废除死刑。

我国新旧刑罚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一般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

换言之,现在保留死刑是人民的共识,也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

因为在我国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十分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制这种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利益;

当前,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

我国还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里的需要。

好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国情盲目照搬别国废除死刑的做法,尚不可取。

对死定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

我们既不能立足于中国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于他国国情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多杀、错杀。

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

因为我国对罪犯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并且刑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掉犯罪体,如果没有刑罚来惩治犯罪分子,那么就不足以找出其他更合理更有效的方法来替代.

对于死刑的存废,大多学者和法律界都持有不同的看法,下面是笔者总结的一些代表观点:

3.1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

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

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

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

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

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

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

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

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

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

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

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

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

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

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3.2保留死刑论的主要理由

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

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

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

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

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

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

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3.3、笔者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

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

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

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

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

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

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的严重暴力犯罪不可以废除死刑。

总之,“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

我国现在还不能成立死刑立即执行,但应当逐步并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尤其要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近些年来,刑法学者为消减死刑所付出的努力,有目共睹。

削减死刑也成为刑法理论的共识。

刑法理论应当将削减死刑的刑法理念落实于具体的解释结论,从而使得削减死刑的理念得以实现。

同时,刑法学者应当从向老百姓宣传死刑的弊害,使老百姓不继续处于死刑的迷信与狂热之中;

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使得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

【4】笔者认为如果做到在废除中保留死刑,不仅需要严格的执行程序,还要完善其他方面。

如下观点:

3.3.1使社会整体形势稳定

社会整体形势和谐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

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也会随之降低,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每个人都不会为了生存的烦恼负有太大的压力,就会大大减小暴力倾向,每个公民过上幸福殷实的生活,即使出现暴力事由,也未必能造成暴力影响。

因为每个人都不想放弃幸福美好的生活。

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

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的犯罪、大量的刑罚。

而发生一批批的刑罚后政府却显得很无能。

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

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

就不在有人在关注如果自己犯了罪、自己犯了罪后会如何的问题了。

笔者相信我们的国家正在日新月异,国家随时都在进步,社会整体形势也一片叫好。

希望政府对这方面还要不断改进,更高更快发展。

3.3.2社会控制增加严密度

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

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

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

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

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

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

3.3.3刑罚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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