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竞业禁止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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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
确认单某与原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单某为原告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但单某又以百货公司名义与五金交化公司订立家电(价值80多万元)买卖合同。
原告董事会得知后,认为单某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与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
.,五金交化公司认为,其与百货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
单某与电器商场的关系,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
二、法院的判决,法院还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该事情。
法院判决:
五金交化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家电买卖合同有效。
单某与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单某应向公司返还车款及利息。
三、对法院判决的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五金交化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家电买卖合同有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与形式合法。
五金交化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所以该合同是有效合同。
公司法的规定,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因单某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五金交化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并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
公司法也没有“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只是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从商法鼓励交易的原则看,如果认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合同无效,往往会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这说明,竞业禁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不能对抗外部的合同。
这也是符合合同法保护的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的。
.,至于原告如何挽回损失及惩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失职董事兼总经理单某,是原告内部管理的问题,原告可以依照其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用人规则、以及原告与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处理,也可以请求法院按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处理。
自我交易禁止的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单某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该事情。
这说明单某与公司存在违法的自我交易。
公司章程一般难以规定何种情况下允许自我交易,往往通过股东会一事一议来处理这类问题。
本案的自我交易事先并未得到股东会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股东会的追认。
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启示与教训,1.竞业禁止对公司的内部管理非常重要,是对公司的高管和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
除公司法的规定外,竞业禁止条款已经成为公司与普通员工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2.公司高管应具备一定的职业操守和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等可以更多地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3.何为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