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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现行土地征收补偿X围非常狭窄,农民个人能拿到的只是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占有补偿款很大比重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增加征地补偿费用工程必然加大土地征收本钱,增加地方政府财政开支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终究能获得一个什么样的生活保障和生活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
[4]
从实质上看,我国实际采取的是不完全补偿原那么,只对因土地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而对因征收行为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均。
更重要的一点是,现行的立法理念仍然还停留在只是把土地视为国家提供应农民作为根本社会保障手段的阶段,只要农民的根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就等于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可能受到的间接损失,比方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等其他损失完全没有规定,这是我国补偿X围不充分、不完整的表现。
1.2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方法欠精细
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征地的受偿主体和分配细那么不明确。
?
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6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就补偿费用而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计算标准比拟简单和单一,而且受偿主体明确,两项补偿费用的分配,在实践中争议不大。
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补偿费用,按照?
第47条的规定,这两项补偿费用有不同的计算标准,在确定补偿时是分别计算的,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加细化,大多进展捆绑式补偿,将两项补偿合计后一并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在整个补偿款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大局部还不能直接分到农民手中;
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所有权权属纠纷大量存在,实践中出现很多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就土地权属产生的纠纷;
此外,许多农村基层组织建立薄弱,土地补偿费往往由村干部掌握,村干部剥削、挪用、瓜分土地补偿费的事件屡有发生,产生贪污腐化现象,严重侵害农民利益。
[5]
1.3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规X性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土地征收权合法行使的程序保障。
我国的?
仅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原那么性的规定,缺乏规X性,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为:
第一,程序的相关立法尚显简单、粗糙,在许多制度的设计上存在一些漏洞。
如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征地公告与补偿安置公告的设计不科学,“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根本上是内部程序。
征地公告与补偿安置公告是在征地申请被批准之后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后的公告,属于事后程序。
〞[6]第二,土地征收执行程序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
征地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方案的批准以及补偿标准都是政府说了算,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缺乏表达自己意
见的时机。
第三,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保护缺乏。
如农民对补偿程序参与不够充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农益
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1.4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健全
种种事实和数据显示,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已经成为土地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而沿海较兴旺地区是目前农村土地争议最集中的地区,其中以XX、XX和XX还有XX最为突出。
第25条规定: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该条规定实际上把土地补偿标准争议问题排除在诉讼X围之外,没有规定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一直参与其中,征地要由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归国家所有以后,也是由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且收取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这样一个与补偿争议双方都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主体先来协调争议,并充当最终的裁断者显然是不适宜的,无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纠纷得不到公平解决。
[7]在这种大环境下,很多农民在土地征收纠纷产生后,大多采取信访、上访、集体包围政府,甚至直接的暴力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寻求解决,而很少采取诉讼、行政裁决等公力救济的方式。
[8]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改良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3.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益保障的具体路径
2.1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
何为“公共利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并不统一。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在以后的土地立法和地方的相关土地征收立法当中,选择列举的方式效果比拟好。
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已经从更具体、明确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的X围。
“借鉴列举的表达方式,现阶段可考虑认定以下用地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国防军事,能源交通,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益及福利事业,国家重点工程,水利及环境保护,文物遗迹保护,其他由法律授权部门裁定217社会益用地。
[9]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参与征地的X围是:
1.国防军事用地;
2.党政机关办公用地;
3.非营利性的根底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根底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
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方案生育、公共播送电视及无线电监
测设施等用地;
4.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国家物资(粮食)储藏库、XX活动场所等用地;
5.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工程用地;
6.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用地。
除上述的各类工程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立工程用地,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具体工作。
将这些建立工程直接以立法的形式列入公共目的的用地X围,既便于操作,也不易出现扩大化的解释。
2.2扩大征地补偿X围并提高补偿标准
相对于我国的不完全补偿原那么,国外一些兴旺国家土地征收补偿
X围确实定,除了要考虑征地行为给农民带来的直接损失外,还要综合考虑由征收行为引起的一系列间接损失,尽可能地给予农民公平、完全的补偿。
为了保障失地农民能在城市里得到进一步的开展,我国应遵循各国通行的做法,借鉴境外有关法律的规定,逐步扩大补偿的X围。
立法者不能过分单方面强调国家土地征收的强制性,而无视被征
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补偿金应相当于被征用地前一段时期经营的平均收益[11],征地补偿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应当包括生活费用、重新就业和创业的资本、住房、社会保障以及一定的土地价值收益。
[12]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补偿;
3.营业损失补偿;
4.残地损失补偿;
5.社会保障补偿以及其他相关损失补偿。
我国目前在征地立法中所确定的补偿计算方式是所谓的“产值倍数法〞,没有确定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补偿标准,国家将土地征收以后,相当一局部是有偿出让用于商业活动,国家获得了高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集体那么只能得到较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13]我们应当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土地上的预期收益,应当由农民、政府以及土地开发商三者共同参与分配。
为此,可以综合考虑被征土地的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并通过土地评估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对集体土地被征收以后的资产价值进展综合评估,[14]得出土地补偿的参考价格。
3.3健全土地征收程序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征收程序,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进展制约,以防止征收权的滥用,随意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该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表达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表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均衡保护的理念,应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尽量
防止暗箱操作。
首先,增加“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程序、调查程序、确认程序、征收公告程序。
由需用地人提出征收申请,政府权力机关应公示告知征收的用途、征收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等事宜。
在认定过程中,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审批机构在听取相关土地管理者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召开听证会的根底上,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与征收相关的材料,提供应他们自由阅览,给予相关权
利人充分的参与权。
其次,由征收各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协商、审定征收人提出的补偿方案。
安置补偿方案不应当是由政府机关和补偿义务单位商定后再向农民征求意见,而是应由农民与补偿义务主体协商,再由政府机关审核;
这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平衡
各方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健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社会监视机制。
目前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程序的不公开与不透明,社会群众很难得知征地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信息。
社会监视机制的建立不仅要求征地过程中各个阶段行政事务信息的公开,更重要的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视,一定程度上遏制XX征地行为的发生。
2.4细化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
首先,地方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拨付补偿款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分别计算各项补偿费用,并在有关征地文件中加以明确。
地方政府可以将各项补偿费用捆绑后一并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土地征收协议书和其他征地文件中那么应列明征地补偿款项的各项费用构成;
[15]其次,针对集体所有权权属不明这一历史和政策遗留问题,虽然很多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但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尊重,加快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确权、发证的相关制度,在现在的国情下未尝不是明智的选择。
最后,应当严格区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原那么,杜绝在使用和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的随意性,在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制度设计上要表达XX。
2.5完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无救济即无权利〞,对权利的保障要靠通畅而足够的救济途径来实现。
首先,应扩大争议案件的受理X围。
为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土地权益,化解矛盾,将公共利益确实认纠纷、补偿标准确实定纠纷,乃至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纠纷,均纳入司法审查X围,进而加强司法对行政(征地)权的监视制衡,更好地落实宪政层面上的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原那么。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模式上,可以实行行政救济是司法救济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行政裁决后,对裁决不满的,才能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否那么不能直接起诉。
通过赋予被征地农民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
被征地农民获得充分的救济。
这样,能有效地减少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双重角色所产生的不公正猜想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如此也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最终裁决〞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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