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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

 

唐山师范学院

化学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

 

2000年9月修订

目录

第一篇唐山师范学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

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程……………………………2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8

3.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10

4.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办法……………………………11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2

第二篇唐山师范学院化学实验室工作文件

第一部分仪器设备管理

1.化学实验室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16

2.化学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18

3.大型精密仪器室工作制度…………………………19

4.关于学生使用仪器的管理规定……………………20

5.关于学生损坏仪器进行赔偿的规定………………22

6.有机标准磨口仪器损坏赔偿制度…………………24

7.分析天平使用规则…………………………………25

8.离子交换纯水装置使用制度………………………26

9.关于暗室的使用规定………………………………27

10.化学实验室录相机使用、管理规定……………28

第二部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1.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30

12.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31

13.管理人员职责……………………………………33

14.采买人员职责……………………………………34

15.实验准备室工作制度……………………………35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

16.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37

17.化学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38

18.化学系危险品管理使用制度……………………39

19.关于剧毒、特别危险药品的使用意见…………40

20.化学实验室气体钢瓶使用制度…………………41

21.化学实验室三废处理措施………………………42

第四部分实验教学管理

22.学生实验守则……………………………………44

23.化学系基础课实验考试考核办法………………45

24.化学系实验教师任职资格及岗位职责…………46

第五部分其它

25.化学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49

先进实验分室评选条件…………………………50

 

第一篇

唐山师范学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

唐山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部分,是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手段。

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搞好服务、保证供应、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学校,由学校统一掌管,不属于任何使用单位或经费支配人。

学校有权监督并在全校范围内直接调度、调配和处置。

第四条要着力抓好以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为中心的管理工作。

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使其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

提倡自研自制实验装置和其他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能力。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凡单价在5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者,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够500元,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同品种、同规格者,亦列入固定资产,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要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

一份由教务处经管,一份由使用单位持有。

第七条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5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均列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八条凡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由使用单位入帐;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易耗品,由使用单位入帐。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部门组织所属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及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提出下年度的申购计划(包括一般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申购计划一式三份,一份自存,另两份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定购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

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人员配备、场地及安装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逐项进行论证审查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年度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不能轻易变动,如因任务变动,计划不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

如已订货,则不能变动。

第十三条订购仪器设备,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要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签订合同协议前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在同类产品中选购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第十四条需要协作渠道自己联系订货的仪器设备,必须按年度计划进行,并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订货合同或协议应及时送交主管部门,没有批准的计划不得擅自订购,否则不予验收和报销。

第十五条订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使用部门的人员参加,进行技术把关,否则不予订购。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需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

一、一般仪器到货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用户,限于三日内组织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教务处,以便将不合格的产品办理拒付手续。

凡在三日内没有完成验收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因特殊原因或三日内不可能验收完成的产品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完成验收。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订货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如下:

1.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2.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是否完好。

3.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的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

4.做好安装调试工作,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5.凡我校自己验收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凡需厂方调试和验收的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后及时与厂家联系商定时间、尽快完成。

三、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配合订货部门完成索赔工作,验收内容应参照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

四、经批准由使用部门自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在一周内持发票和验收单到设备科办理领用手续,逾期不办手续以致造成损失者由经办人负责。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可靠、配备齐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保管或指导使用。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要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卡片”,统一编号,贴固定资产标牌,进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帐卡、凭证、合格证、图书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对所有仪器设备每年至少清点一次,由教务处会同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进行清查并要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制度、操作规程、调试维修细则、机房守则等,所有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对不熟悉性能、不会使用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或一般仪器能达到实验要求者,就不要使用精密仪器。

做到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完好率。

第二十二条学生和初次操作实验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先做示范,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或开机启动。

第二十三条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要掌握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其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知识,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十四条关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见《唐山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建立经常和定期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通电检查、清洗擦拭、注油保养,每双周进行一次清洁整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每学期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组织全室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维护保养工作。

要重视培养维修人员不断提高自修能力,力争做到一般仪器设备中小修理不出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装、拆卸、挪用。

确有必要时必须严格审查,由系报教务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按技术文件规定有一定机时数(或次数)的仪器设备,工作到一定机时(或次数)时要进行检查修理,以达到恢复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

半年以上不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封存或采取其他妥善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工作,以达到预先发现仪器设备隐患,全面掌握仪器设备技术状况的目的。

仪器设备的检查包括: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轻度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的修理要按计划进行。

使用部门及时提出修理计划。

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一般由校内维修。

校内无能力修复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对外联系。

第六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是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一种教育手段,以防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均应赔偿。

凡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区别:

一、责任事故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仪器设备或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4.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领发、外借不按规定造成的损失。

二、非责任事故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以避免的。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意外事故。

第三十三条赔偿处理

一、对于一般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视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二、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丢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及行政处分。

三、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按其情节、态度的好坏,除按损坏部分原价值的5-20%进行赔偿外,还要给予扣除奖金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赔偿处理极限

一、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二、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的,由教务处会同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应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部门专门处理。

对于发生事故后,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报废范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技术落后,耗能较高,效率很低、以被淘汰者。

3.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劣,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5.修复的费用超过原值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第三十七条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一、报废鉴定:

一般仪器设备由系提出报废计划,并做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除系(部)进行上述鉴定外,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

二、审批权限:

1.原值在200-5000元之间的经系(部)鉴定后,由教务处审批。

2.原值在5000-50000元之间的由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审批。

3.原值在50000元以上者,经鉴定后,由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鉴定不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若长期不用,可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拨处理。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验室或使用部门愿意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改作他用者,经教务处批准后,可注销固定资产原值。

第四十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收回统一处理,残值上缴财务。

第四十一条丢失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亏损处理申请表”不予报废处理。

唐山师范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是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一种教育手段,以防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二、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均应赔偿。

凡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三、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区别:

责任事故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仪器设备或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4.保管不当,搬运不慎,不按规定领发、外借造成的损失。

非责任事故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以避免的。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意外事故。

四、赔偿处理

1.对于一般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视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2.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丢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及行政处分。

3.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按其情节、态度的好坏,除按损坏部分原价值的5-20%进行赔偿外,还要给予扣除奖金或行政处分。

五、赔偿处理极限

1.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2.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的,由教务处会同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应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部门专门处理。

对于发生事故后,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一、为了提高我校实验室的管理水平,使实验室的工作正常而有秩序的开展,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制度,可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可靠而有价值的原始资料和依据。

三、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实验技术人员准备实验,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情况;

⑵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的记录;

⑶各类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记录;

⑷实验技术人员的科研、技术开发、实验技术的研究等方面的情况;

⑸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情况;

⑹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记录;

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岗位日志。

四、实验室工作档案,由实验室设专人管理。

实验室主任应定期进行检查。

 

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办法

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使实验室系统的各种信息能及时、准确地上报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应每学期将本室的下述基本信息上报主管部门;

⑴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表;

⑵实验课开出情况登记表;

⑶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年使用情况上报表。

三、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填写报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四、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努力保证上报信息的畅通。

唐山师范学院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努力开发其功能,积极开展协作共用,扩大使用范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范围。

1.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精密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五万元,但属稀缺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

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应首先由申购单位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编制年度需要计划,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教务处。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论证小组,对提出的计划报告,逐台进行科学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

购置理由,选型论证,技术指标,性能质量,使用维修技术条件及安装条件,经济效益,人员的配备及管理服务,经费来源,安全等,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组织统一采购定货。

三、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验收

1.仪器到货前,要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制订具体的验收计划和准备安装场地、条件,组成由教务处和使用单位领导、工程、实验技术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专家验收小组。

货到后要及时拆箱、清点、验收并作详细记录,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出厂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考核其稳定性和可靠性,最后提交验收报告。

2.验收(含安装、调试)中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在规定索赔期内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四、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1.每台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在使用前应制定操作规程,要建立使用记录和保养维修记录本。

随时记录使用和维修情况,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检修,以保持仪器性能良好。

2.每台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都必须选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技术,并能承担保养维修、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技能,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3.凡属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都必须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将全部技术资料的原本及验收报告交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应及时将需要复制的副本交使用单位存用。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申请论证报告,订货卡片及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如出厂检验证、装箱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4.使用保管单位在使用仪器过程中,必需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记录”,详细记录保养检修情况,事故损坏和修复情况。

记录本用完后存入本机技术档案。

5.对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实行学期单台利用率的考核和学年设备完好率、综合效益的考核。

考核以实际运行记录为依据。

五、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借用、调拨和报废

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闲置不用的设备,学校和主管部门有权及时另行调拨到其它单位使用。

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收回残值,报废工作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经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篇

唐山师范学院化学实验室工作文件

第一部分

仪器设备管理

化学实验室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管理规定

第一条所有教学仪器和化学试剂均由专人专管,库房的仪器和试剂由库房人员管理;实验室及准备室的仪器、试剂和日常用品由本分室实验员管理,一旦损坏或丢失要追查责任,适当赔偿。

第二条各实验分室的卫生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双重负责。

上课时以任课教师为主,督促学生做好值日。

遇到学校统一安排大扫除时,由实验员与班主任负责,以实验员为主,与学生一起进行彻底清扫。

第三条本系教师支领任何东西都要去库房亲自签字,严禁捎带,不上实验课的教师不得支领仪器药品。

上实验课的教师及实验员不得支领与自己所任课程无关的仪器药品,如确实需要支领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坚持入库、出库制度,入库上帐,出库登记,出库物品每周应出帐一次。

库内仪器、试剂每学期清点一次。

第四条对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加强管理,在铁柜内分类存放。

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剧毒品单独建帐,支领时必须称量,精确到克,易燃物品(白磷、钾、钠等)要定期检查包装,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对易挥发、潮解变质的药品,用后及时盖紧封固。

第五条库房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吸烟,每天检查库房门窗,安全防火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六条教师从库房借用东西时,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要求按期归还,如延长使用时间可办理续借手续。

但每学期末必须归还。

库房要在期末清理帐目。

凡借用的东西要注意保管好,一旦丢失视情节按50-100%赔偿。

保管员要负起责任,按原则办事,不该领的东西不领给,不该借的东西不借给,并及时进出帐。

凡库房物品与帐目不相符的,要追查责任,适当赔偿。

二、使用规定

第七条库房仪器、药品支领单按实验室划分,教师支领仪器、试剂必须填写登记单方能出库,出库后的仪器、试剂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

学生支领仪器,须持教师签字的支领单。

第八条使用仪器时,应精心爱护,禁止拆东补西,互相挪用,以免影响仪器的成套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条试剂和仪器均为教学所用,不准挪做他用,特殊情况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用后及时归还。

学生使用仪器药品均不能携出室外,私自带出室外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教师损坏玻璃仪器,应填好登记表,其它仪器但属于固定资产的损坏时应报告实验室主任,并组织力量及时修复,报废的要经系主任及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消帐。

第十一条学生分组实验常用的固定仪器,按照配备单由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共同配齐,每学期末要求学生所用仪器进行一次清点。

如有损坏及时补齐,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二条外系借用一般仪器或一般试剂用于教学时,在不影响本系教学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予借用,用完经手人要及时过问,借用单位应及时按期归还,遇有损坏,借用单位应予赔偿。

各种危险品试剂一律不外借。

第十三条一般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校外单位,如遇有关单位急需求援时,须经系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对于我系长期未用的部分积压仪器,可予以调拨,使其发挥作用。

注:

一般仪器设备指普通玻璃仪器和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其它一般仪器。

 

化学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单价一般在200-500元范围内能独立使用,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如:

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都属于低值品。

1.采购低值、耐用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做到及时采购,保证需要。

2.采购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入帐手续,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3.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丢失。

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相符,定期进行查对。

4.库房要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各类低值耐用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5.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报送学校教务处和财务科处理有关帐户。

大型精密仪器室工作制度

大型精密仪器室包括:

红外分光光度计室、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室、综合热分析仪室、精密仪器室。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制订如下制度:

1.保持肃静,集中思想,认真操作。

2.保护国家财物、严格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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