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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一方面政府依据其权利制定税法时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义务进行税收分析;

政府的无偿征税行为着重考虑税收收入的实现、及时和确定,对成本范围标准和诸处范围限制;

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税法统一,各税种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范围、对象和经营管理方式下个别企业、组织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从而会计准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

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的规定有所不同;

此外,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适合自己的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地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可能有一定程度上的偏离。

这就造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矛盾的存在。

2、规范的内容不同

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因此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会存在差异。

3、对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4、服务对象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层、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

而税法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义务,保障其权益。

5、发展速度不同

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速度,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具有了“国际化”。

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有中国特色。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构成的比较

1、新会计准则是由一个基本准则和三十八个具体准则构成,主要分为共同性类的准则、专门规范资产类的准则、专门规范金融类的准则和专门规范会计报表类的准则,共七大类。

(1)、基本类准则

基本类准则规定了总政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2)、具体的六大类准则

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性房地产等)、负债、损益、特殊业务(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金融、报表类准则。

2、就税法的整体结构而言,税法体系包括宪法加税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各单行税法和宪法直接加各单行税法三种模式。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

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

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二)、会计要素和税法要素的比较

1、会计要素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会计对象划分为6个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1)、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4)、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5)、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对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6)、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利润、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2、税法要素

对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需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划分为税制要素。

纳税人经济业务发,必须按照各税种的税制要素进行税收分析,确认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并对纳税义务量进行计量。

税收实体法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

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

税收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范围,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难题。

(3)、税基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正确掌握计税依据,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

(4)、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对课税对象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5)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因而税率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6)、减税、免税的税款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计算税款所属的法定期限。

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

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也不相同。

(三)、会计原则与税法原则的比较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角度提出了会计核算的八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税法原则从课税原则和总体税法原则两方面出发。

1、从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比较

(1)、可靠性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如果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

(2)、相关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而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可理解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税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讲都应是可理解的。

(4)、及时性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纳税人要及时申报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必须及时确认,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及时扣除。

(5)、可比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税法中规定对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申报与缴纳数,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负担,都具有可比性,这可以应用于企业纳税评估。

(6)、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业务处理。

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同销售购入两项业务分别进行处理,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7)、重要性原则

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8)、谨慎性

对于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

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的理解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

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的从避税的角度出发。

2、税法原则如下所示:

税法与原则及包括税法法理学之下的基本原则和现行税法框架下具体原则的使用原则。

(1)、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的基础上。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1)、税法的法理学原则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明确原则及依法稽征原则)、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理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2)、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其作用在于使法律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则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税法使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

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包括: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由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2、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的使用原则

在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中,企业说的税开征的相关税收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这些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遵循的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84号文件)中规定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真实和合法性原则。

(四)、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基本假设的比较分析

1、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

(1)、会计主体:

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

(2)、纳税主体:

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

从扣缴义务人来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指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持续经营假设

(1)、《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这个前提下,会计可以认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将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合理的支配和耗用,企业债务也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的补偿。

(2)、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精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关、场所有实际关系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两款所得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

3、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

(1)、《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货币计量

(1)、《会计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

企业会计应当用货币计量。

(2)、税法规定: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量。

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外汇价格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所得税款。

(五)、会计计量属性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1、历史成本法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购置时支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支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而税法总体上认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但是在有些方面税法对历史成本计量是不认同的,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计量方法。

2、公允价值

会计规定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

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有的地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3、现值

会计准则认为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经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企业购入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超出正常使用条件延期或分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税法一般认可的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时涉及的现值属性计量,税法是不认可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4、可变现净值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税法规定由于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用于期末考虑资产是否计提准备金,税法不予承认,企业资产一旦发生跌价、减值,企业计提准备金后,要进行纳税调增;

将来资产价值回升,转回准备金时要进行纳税调减。

5、重置成本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照现在够买相同的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目前采用重置成本方法的主要是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盘盈情况。

税法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价,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格计价,同时按照重置成本记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对于特定业务涉及的重置成本标准计量也是认可的,会计与税法是一致的。

三、以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为例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

项目

会计准则

税法

存货

采购

费用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但是不包括仓储费用

已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认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存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例:

2008年1月3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材料,由于A公司手头资金紧张,但是考虑到A公司拥有的的良好信誉,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6月30日偿还材料款。

2008年1月3日B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只有360000元,A公司多支付的40000元实际是由于占用B公司资金给予的补偿。

A公司采购材料时:

借:

材料采购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

贷:

长期应付款——B公司468000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A公司购买材料付款超出了正常信用期,因此购买材料的帐面金额应该按购该材料的现值360000元进行计量,而税法认定的该材料的成本为400000元。

因此,由于计量方法不同出现了差异,在材料消耗、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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