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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科学、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市场供需变化、乘客反响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预警提示。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在文昌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本市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网约车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为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有效期内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7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一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含)以上7座(含)以下新能源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备。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满足本省公布实施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车辆应采用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其中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六)车辆外观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新购车辆首次申请登记需要提交车辆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

(四)车辆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各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证明。

(六)车辆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为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自车辆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网约车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个人、企业名下的网约车如转为非营运车辆,须严格按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来申请指标。

网约车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终止运营的,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1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持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居住证需满3个月)。

(四)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未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吊销期限内或被列入黑名单。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本省户籍驾驶员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吸毒、无违法犯罪、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且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等材料。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规定条件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网约车客运服务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政府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订单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建立车辆例行检查制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依法纳税,并对接入平台的网约车缴纳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出租汽车乘客险,其中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乘客险保额均不得低于50万元。

网约车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后处理事故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转嫁安全责任风险。

(四)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2次。

(五)保证驾驶员休息休假权益,驾驶员每天运营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连续运营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七)实时记录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的备份和保密,以备核查。

(八)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公众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乘客和公众的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抽检和核查。

(九)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因特殊情况,市政府实施临时限价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执行临时限价价格。

(十)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在车上明显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等信息。

完成服务后,应及时向乘客出具网约车发票。

(十一)遵守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有意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正当行为。

(十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如果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完好,方可提供网约车服务。

(十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配合市公安、科工信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按规定釆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告知信息主体。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发现泄露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十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并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六)平台公司要允许个体车辆注册申请。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是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的车辆,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网约车必须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自觉遵守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的使用规定,保证车载设备完好。

出现故障,应及时向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报修,修理完好后方可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网约车驾驶员衣着整洁,文明用语,主动问候,车容车貌干净整洁,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遵照网约车平台公司派接单要求和承诺,按时到达约定地点提供网约车服务。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和景区景点候客、揽客。

不得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诱导乘客消费等。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九)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

(十)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并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

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加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十五)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约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向车外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设和完善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订单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二)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每年度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三)开展网约车驾驶员考核工作,每年度考核1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其它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网约车驾驶员相关记录、网约车网络安全管理、车辆登记变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网约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蓄意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等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共享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处罚,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合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文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自行从文昌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打印。

3.本表请用蓝黑色、黑色墨水笔填写或者打印,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材料;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A4打印原件1份;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办理时需携带原件进行审核。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1.我声明本表及其他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2.我同意此表中若有填写虚假信息,将撤销我(单位)取得的经营许可。

3.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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