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危房改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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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危房改造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危房改造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鄂垦办[2011]69号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农垦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省各国有农场: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函〔2009〕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的重要性国有农场是保障国家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本队伍,是服务国家核心利益的战略力量。

建国60多年来,广大农垦职工为保障军需民食、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农垦开创发展中,国有农场按照“先治坡、后治窝、先生产、后建设”的指导思想,因陋就简搭建了大批土坯房和砖瓦结构房。

这些房屋经过几十年风吹雨打已经陈旧老化,不少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十分简陋,居住条件亟待改善。

国家近年来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纳入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之中,这是一项惠及广大农垦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对优化垦区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农垦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房改造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要求,从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群众住房困难和方便生产生活实际出发,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任务,使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国有农场村镇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初具规模。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危房改造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

国有农场危房改造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扶贫开发、土地整治、园区建设、宜居村庄建设、新农村建设等相结合,统筹实施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

探索危房改造模式,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与公助私建相结合,既可集中新建,也可加固维修。

允许利用国有农场自用土地拆旧建新或异地重建,也可通过局部加固、翻修和改造,保证居住安全。

3、多方筹资原则。

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实行中央补助,垦区隶属的市(县)政府配套,国有农场和职工合理负担。

中央财政按每户7500元补助,垦区隶属市(县)政府按每户7500元配套,农场和个人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整合项目资金、银行贷款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

4、群众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民意,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积极性,妥善解决特困户住房问题,切实把公平、公正、公开落到实处。

5、属地管理原则。

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问责考核范围,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组织实施。

三、危房改造标准和实施程序(三)危房及改造户认定标准。

国有农场危房是指在国有农场所辖区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

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防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国有农场危房改造以现居住在国有农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户口且生产生活在农场的居民家庭由农场确定扶助对象。

(四)危房改造标准。

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采取拆旧建新或维修改建方式进行。

国家补助改造的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国有农场职工群众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但不得严重超出基本住房需求的面积标准。

(五)实施程序。

各国有农场要在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将有关危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及补助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告,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并公示无争议后,会签同级发改、住建部门逐级向省农垦局报送危房改造户数计划,由省农垦局汇总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会签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后报送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农场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与危房户签订改造协议后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落实配套政策(六)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农垦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做好投资计划上报和分解下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及资金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垦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农垦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国有农场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扎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审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倒排工期,明确完成时限,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011年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

(七)严格资金管理。

危房改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正把改造项目和各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危房户。

要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建设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业性开发。

(八)加强质量管理。

对统建工程,项目农场要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联合当地工程建设质监部门,以及组织危房改造委员会,共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

对公助私建改造方式,项目农场也要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服务,坚决杜绝质量事故。

(九)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国有农场危房改造执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协调落实进一步支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落实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农场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十)成立工作机构。

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在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湖北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国土厅、农垦局为成员单位,省农垦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建立考核机制。

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增强各地推动农垦危房改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二)加强信息沟通和督导检查。

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统计和信息上报制度,加强资金和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厅、农垦局备案。

附:

《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

国有农场危房改造意见

报送:

农业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8月8日印发

(共印500份)

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国有垦区危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垦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国农垦危房改造规划》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复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

(一)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

(二)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破旧平方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农垦危房改造以现居住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户口且生产生活在农场的居民家庭由农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助对象。

已列入省政府议案计划或政策扶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以及享受事业单位购房补贴的人员,不列入本方案中危房改造项目计划。

第四条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采取新建(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改建(翻新加固)方式进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建房地址,确定不同的改造方式。

在进行危房改造的同时,要统筹安排供排水、供电、消防及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危房改造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户型设计上按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

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基本功能齐全。

第六条危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垦区隶属的市(县)政府配套,农场自筹,职工合理负担的方式解决。

政府补助额度为每户15000元,其中中央补助7500元/户,垦区隶属的市(县)政府配套7500元/户。

农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农场和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七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地区危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收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八条危房改造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

对异地新建的,经充分论证后,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异地新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土地用途专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第九条危房改造要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农场布局调整和垦区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

项目实施中,优先解决特困群体的住房困难。

第十条危房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农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危房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农场职工生活质量。

第十一条危房改造项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垦区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会相关部门,对本级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上报和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加强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农垦、发展改革部门将危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危房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确定改造项目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落实具体地块,依法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农垦主管部门指导农场做好入户调查、认定危房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工作;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实施危房改造项目的国有农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

包括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编制,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等。

项目农场应当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办事机构。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十九条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建议由农场会签同级发改、住建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农垦局,抄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项目实施方案以农场为单位,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评审,省农垦局提出审查意见,会签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后,送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省发改委会签省住建厅、省农垦局,抄省财政厅,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住建部审批以后,再由省发改委联合省住建厅、省农垦局分解下达,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有危房改造计划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农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

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州)、县(区),省有关部门将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危房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危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严禁以危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三条异地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农场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必须全部拆除、平整,恢复农业生产条件,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耕地用途。

第二十四条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由单位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参与危房改造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参与危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均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归档的资料要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

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项目农场应在危房改造前做好职工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与危房职工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农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

危房改造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对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财务决算等向职工公示。

第二十八条项目农场应当充分考虑危房改造职工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多渠道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职工的优惠贷款,确保国有农场职工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对生活困难、无力出资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家庭,可以通过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产权归农场所有;条件具备时,农场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廉租住房的产权出售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地方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登记。

涉及危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国有农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

第三十一条危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分次拨付资金。

项目农场应设立专人专帐,单独核算,封闭管理,并应制定相应的危房改造细化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办法。

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滞留、违规抵扣。

严禁将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历史债务和拖欠款。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项目实行月报制度。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明确专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省农垦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专项稽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级农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

第三十四条危房改造项目完工以后,先由农场进行预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由农垦部门负责,发改部门协调,按照鄂发改投资〔2009〕1545号文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其他优惠政策包括: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缓征或减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中,免征规划咨询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建筑物放线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咨询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地籍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新、扩、改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服务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等。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对危房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危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无偿划拨。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危房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国有农场二○一○年元月以后新建且建造前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职工住房也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出台进一步支持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农垦部门、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省国土资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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