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程强条执行计划方案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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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月30日发布的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2月1日发布的393号令),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让全体员工明确,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安全运行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参与电力建设过程中建设活动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中强化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1.2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备调试工程,所有参加该工程调试的单位和人员等均应严格贯彻并执行。
2编制主要依据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6《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
2.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2.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11《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2.1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国家能源局,2009年版);
2.13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执行计划
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3.1.1调试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3.2管理制度的建立:
3.2.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
3.2.1.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3.2.1.2责任部门:
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3.2.1.3培训对象:
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
3.2.1.4培训内容:
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3.2.1.5培训方式:
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研讨等,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
3.2.1.6时间安排:
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3.3强制性条文执行:
3.3.1强条的执行
3.3.1.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1)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2)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3.3.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
2011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11年版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
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11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3.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
所以,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3.3.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
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3.3.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
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3.3.6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3.3.6.1标准的收集、采购(获取渠道)、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1)获取渠道:
公司采购发放、项目部采购发放、个人采购、网络下载等
(2)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由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3.3.6.2标准的发放、领用:
应建立登记发放台帐。
3.3.6.3本工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
应有四个清单,即:
(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2)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3.3.6.4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
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3.3.6.5标准的动态管理
(1)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
(2)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3)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
(4)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应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4强条的执行检查与考核
4.1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以下四个方面考核:
4.1.1项目部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4.1.2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4.1.3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4.1.4调试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4.2检查重点:
对四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第432号)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执行情况。
4.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施工及验收):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4.3.1综合管理:
对《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的执行情况。
4.4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4.4.1检查方式
4.4.1.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
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建设单位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4.4.1.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
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阶段性自查,可在中心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15天内进行
4.4.1.3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
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4.4.1.4主管上级检查
4.4.2检查计划
在各专业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提出整个工程的强条检查计划,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4.5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4.5.1执行记录
4.5.1.1培训学习记录
4.5.1.2调试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4.5.1.3调试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4.5.1.4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如“《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二部分:
锅炉机组(DL/T5210.2)中(表A.7.2)”。
4.5.1.5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表样式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6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4.6.1考核按《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4.7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
检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
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5附表
附表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专业:
工程
名称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强制性条文条款号
总条数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执行情况)
纠正/预防措施
通用部分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全部
电气部分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
4.1、5.1.3、5.1.4、6.2.4、6.2.5
5
DL/T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7.3.2、7.3.4、7.3.7、7.4.3
4
DL/T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9.1.7、9.1.10、9.1.11
3
DL/T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4.5.1、4.5.2、4.6.1、4.6.3、8.3.1、8.3.5
6
GB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技术规范》
3.1.4、3.1.7、3.1.8、3.1.9、3.2.8、3.2.10、3.2.11、3.3.2
8
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5.1.9、5.3.5
2
GB50169-2006
《电气接地装置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1.1、3.1.3、3.1.4、3.2.4、3.2.4、3.2.5、3.2.9、3.3.1、3.3.3、3.3.4、3.3.5、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9、3.4.1、3.4.2、3.4.3、3.4.8、3.5.1、3.5.2、3.5.3、3.5.5、3.6.1、3.6.2、3.8.3、3.8.8、3.8.9、3.9.1、3.9.4、3.10.2、3.10.3、3.11.3
36
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3.0.1、4.0.1、6.0.1、7.0.1、8.0.1、9.0.1、12.0.1、13.0.1、14.0.1、18.0.1、21.0.1、25.0.1、26.0.1
13
GB5017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2.1.3
1
GB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2.0.9条
锅炉部分
DL/T435-2004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3.2.9、3.2.10
DL/T5204-2005
《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
4.2.6、4.3.3、4.3.6、4.3.7、4.3.8、4.3.9、4.5.4、4.5.11、4.8.4、10.2.2、10.2.3、10.2.4、10.3.2、10.3.4、10.4.1、10.4.2、10.4.3、10.4.4、10.4.5、10.4.6、10.4.7
21
汽机部分
DL/T834-2003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3.1.1、3.1.2、3.1.5、4.4.1、4.5.1、4.8.2、4.9.5
7
DL/T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1.1.6、1.1.11、2.1.3.4、2.4.11、2.4.19、3.1.3、3.2.2、3.2.8、3.6.5、6.1.6、6.1.8、6.5.7、6.7.1、6.7.2、6.7.3、6.7.3.1、6.7.3.2、6.8.1(1,3~7)
19
化学部分
DL/T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7.3.3
附表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调试工程
自检单位
年月日
附表3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通用)
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
条款号
标准条款内容
工程实际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标准条款要求
评价:
问题及处理措施: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附表3填表说明:
1、检查记录应按专业填写,专业可以分为汽机、锅炉、电气、仪控、化水等。
2、执行标准清单表中由各专业根据所承担的建设内容列出每个专业应执行的标准清单。
3、应执行的标准中所需执行条款应由每个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填入表格。
对于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无需执行的条款应作出说明。
4、“工程实际情况”应描述对应标准条款要求的现场实际情况。
5、“是否符合标准条款要求”一栏应填写“符合”或“不符合”,不符合项应在“问题及处理措施”栏中列出。
附表4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调试工程
工程名称编号:
主送单位(部门):
提出单位(部门):
抄送:
主题:
内容:
起草:
签发:
附表5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
工程名称编号
致(监督检查单位):
我单位在接到贵单位下达的执行强条不符合整改通知单(通知单编号)后,就不符合具体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已自检合格,特报请验收。
整改情况
被检查单位(公章)
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
监督检查单位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公章)
验收人(签字)
附表6调试(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检查时间
标准代号
强条规定
强条编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执行
情况
支持性材料名称(编号)
调试负责人
监理单位
专责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