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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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与传达
传达不需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基于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由传达人的错误造成的后果。
代理人因为自己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通常由代理人承担民事着责任
代理与代表
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人,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②代表人为法人所为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而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代理与
居间、行纪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行纪人本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后果有行纪本人承担,然后由行纪转移给委托人。
行纪必须是有偿的民事行为,代理不一定。
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但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
居间人只是提供一种信息服务,也不体现自己的意志
(二)代理的法律要件
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1)须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之第三人】
2)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
3)须依代理权
4)须为本人利益
(三)代理的类型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法律效果
1)自动介入权。
这是指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束力。
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务,直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抗辩权等,同时负担受托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义务。
2)被动介入权。
这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三人因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人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
委托人既负受托人应履行的债务,同时也得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和自己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比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
有权指定代理人的:
①人民法院②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③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
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特别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仅仅在特许范围实施代理行为,故又称为部分代理、特定代理。
4、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要件
1)有本代理存在。
【复代理权不能大于本代理权】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2)有复任权。
A、委托代理人:
无复任权
F68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无复代理权之例外。
SF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B、法定代理人有无条件的复任权
C、指定代理人一般没有复任权,可考虑与委托代理一样的例外。
(见上述急病、同意)
复代理效力
性质上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为结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SF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5、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实施代理,则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定原则行使代理权。
SF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和发生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关系的核心】
发生
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2)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二)代理权的授予
范围、方式
法定代理的方式和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委托代理的范围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
F65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权授予
不明的责任
F65`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以有代理权为前提】
类型
1)双方代理:
无效,除非被代理人同意
2)自己代理:
3)恶意串通:
无效,赔偿损失
(四)代理权的终止
F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F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理
F66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否有效,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
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
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
(一)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未授权的无权代理
2)越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合同法排除民法通则HT48`2HT47`2】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排除民法通则HT48`2HT47`2】
3)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的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后述)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HT49
法律要件
除具有一般代理的特征,还要具有特别的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1)发生有代理权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
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F63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F6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F67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SF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SF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SF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SF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广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效力
法律后果
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不追认权-----无效
1、被代理人不承担
2、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后果;
3、如第三人知道行为是无权代理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无效
行为人(无权代理人)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例外情形:
1.
盗抢他人文件
2.
借用文件。
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后,再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无效。
★第三人主观状态对代理产生不同影响的总结:
1)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恶意第三人:
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决定)。
善意相对人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三人有催告、撤销权,还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
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
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主要责任。
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3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意81条)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共同代理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