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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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需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应提交常委会研究。

(二)文件办理规范

1.行文。

区政府原则上只接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省、市属驻延机构等单位报送的公文,其余按隶属关系一律以主管部门名义呈报。

紧急情况下需直接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属于部门职能内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收文,由部门直接处理或受理。

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叙事要简洁明了,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要具体明确。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公文。

2.审签。

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上行公文以及涉及机构、人事、财政资金安排等公文,须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以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政府办主任签批。

涉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公文,在报批前须由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须转交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由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上报文件一律不得升格行文,对口业务的上报文件,应以部门文件行文,确需政府办或政府行文的,相关部门要草拟文件,报政府办按程序审签。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政府办审核后,退回行文部门修改完善。

需多个层次审核、多位领导会签的文件,原则上每个层次、每位领导审签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3.发文。

能以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不以政府的名义印发;

部门能解决问题的,政府及政府办不转发、印发文件;

确需对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下文部署的工作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的,由相应对口部门下文。

对领域相联、工作相似、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上级印发的文件,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照搬照抄印发和层层转发。

能以便函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发编文号的文件。

文件一般不发送与其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

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一般不予普发。

4.运转。

各级各部门呈报给政府的有关文件要先送达政府办公室人秘股(公文统一“入口”),人秘股在履行完登记手续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阅办。

文件报送单位不得将文件转交他人、送达政府大楼门卫处或其他股室,由此造成工作贻误的由文件报送单位负责。

坚决杜绝文件倒流,对于倒流文件,办公室不予受理。

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下发的文件,要按规定、按时限送达。

如遇特急或紧急文件须第一时间签收,做到文件及时流转、按时办理;

若单位领导出差在外的,应及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文件内容(涉密除外)。

需部门单位提意见的,部门单位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确属复杂的可提出延期,延期仍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因此产生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会议办理规范

1.会议内容

(1)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部署政府重要工作;

讨论其他需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2)政府常务会议或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讨论决定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研究和部署其他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议的重大事项。

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主要内容是:

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政府重要工作。

(3)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和现场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部署全面工作、事关全局、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政府常务会议、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点工作;

部署政府某方面的重点工作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专项性工作;

部署需要各级各部门支持与配合的工作。

(4)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的会议。

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区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政府党组全面工作;

讨论决定政府党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研究部署其他需要提交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议的重要事项。

(5)政府专题会议,由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

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需要时,可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

(6)部门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召开的或需要其他单位参加的业务培训会、专题推进会等。

业务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研究、协调和处理本部门或本系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会议审批

(1)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召开政府全体会议后,由政府办人秘股负责起草会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方案审定后,由人秘股起草会议通知,发送各参会单位,并通知有关新闻媒体,收集参会人员名单并报政府办主任审核;

告知政府办有关业务股室通知相关单位准备会议文件。

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会议文件的收集把关,于会前1天送政府办人秘股。

人秘股在会前半天将会议方案和会议文件送政府各位领导。

同时,人秘股须会前半天做好会场的桌签摆放、文件分发等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2)政府常务会议或主要领导办公会议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会前须对相关问题充分协调,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基本取得一致;

研究的规范性文件,须事先经政府法制办审核。

需提请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由政府办业务股室收集议题材料及征求意见汇总表,交人秘股汇总形成议题送审表,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后,连同议题材料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同时,由政府办人秘股负责根据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议题收集材料,按领导要求的时间和议题起草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在会前半天做好会场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填报议题表时,要从严把关参会单位数量,与议题无关的单位不参加会议。

(3)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由政府办人秘股起草会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由政府办相关业务股室起草会议方案,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方案审定后,承办股室起草会议通知,通知相关单位准备会议文件,整理参会人员名单,并于会前半天做好会场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政府组成部门申请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会前7—15日将会议申请报政府办,并按有关规定提前做好会务相关工作。

(4)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办党办负责会议的具体承办工作,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呈报政府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领导,同时通知与会的其他同志,收集整理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文件,会议方案和会议文件于会前及时送政府领导。

同时,由政府办党办负责通知有关新闻媒体,于会前半天做好会务相关工作。

(5)政府专题会议按照政府办内设机构工作分工由相关业务股室承办,涉及交叉业务的由政府领导指定具体股室承办。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政府领导确定,由具体承办股室起草会议方案,报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方案审定后,承办股室起草会议通知,通知相关单位准备会议文件,整理参会人员名单,提前做好会务相关工作。

通知相关单位时,要从严把关参会单位数量,与议题无关单位不参加会议。

(6)部门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部门自行决定召开,不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原则上不邀请政府领导参加。

具体有关会务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

3.会场秩序

(1)严格执行会议请销假制度,部门、单位或个人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原则上不得请假;

参会人员因外出学习、参加上级会议、考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报会务组备案,说明请假事由,明确代会人员。

没有请假或者未经批准安排他人顶替的,一律视为缺席会议。

(2)严格执行会场纪律。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按时签到,提前进入会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摆弄手机,严禁打瞌睡、吸烟、喧哗闲谈、来回走动等干扰会议秩序的行为,严禁随意离开会场或早退。

(3)严格执行会议通报制度。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参会情况、会场纪律进行抽查和通报。

(四)督查督办工作规范

1.督查工作任务

(1)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3)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

(4)政府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活动的推动落实情况;

(5)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2.督查工作分工。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查工作格局。

(1)政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负责政府政策文件、工作部署中相关内容的督促检查。

(2)对涉及行业单一,但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开展督查。

(3)对涉及行业较多、较为复杂的,由主要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开展联合督查。

(4)对重大决策部署、反复推动仍难以落实的工作和政府领导要求开展重大专项督查的重点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

(5)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6)政府领导批示及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3.督查工作要求。

督查工作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开展;

要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实情、聚焦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加强督促整改;

要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认识问题;

要突出关键环节,督查责任落实、传导压力情况;

要抓好任务分解,督促工作序时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1)政府办公室要牵头抓好市委、市政府“督查平台”督办事项,全程跟踪工作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任务的接收和报送,做到任务及时接收、及时反馈。

(2)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围绕各自工作领域和工作职责,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分解下达的任务数或者参考前一年度的任务完成数,提出量化指标任务,建立部门督查台账。

要对照督查台账的内容和要求,自觉按季度梳理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对进度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工作任务,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3)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若要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活动,必须提出督查申请,报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对于非全区性的重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各部门各行业自身的业务问题,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检查。

(4)督查单位对督查情况要予以通报。

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以便更好地推动工作。

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整改。

(5)被督查单位要针对督查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期限,按时整改,并举一反三,创新工作体制机制。

督查单位要定期跟踪整改进展,加强协调,挂账销号。

(6)政府办公室对政府常务会议、主要领导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每季度跟踪督办一次,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呈报;

对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印发20日后跟踪督办,并向相关政府领导呈报。

对未落实事项后续再跟踪、再反馈。

(7)政府领导批示批办件办理期限原则上为15天,需要延期办理的批示批办件,应由承办单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所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

(8)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政府办公室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五)应急值守工作规范

1.加强应急值守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制度。

构建以区政府办值班室为枢纽,融各级各部门于一体,左右贯通、上下融合、高效运转、灵敏畅通的信息网络。

(1)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重点部门要设立值班机构,组建值班队伍,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

遇有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和主要节假日等情况,要加强值班力量。

(2)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重点部门要实行行政领导日常带班制度,保证及时处理紧急事务。

(3)建立健全记录归档制度。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重点部门要规范值班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印制专用值班记录本,并将《值班记录》《值班信息》等文件资料留存归档。

(4)建立健全督查通报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重点检查值班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履职是否认真、秩序是否正规、通讯是否畅通等,并提出整改意见。

2.规范应急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区政府办值班人员应根据分级标准及类别,研判信息报送等级和范围。

凡属于报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事发地党委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直主管部门必须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

(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

区政府办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政府办主任和带班领导。

紧急情况下,经带班领导同意,可先电话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尽快将书面首报信息通过值班室信息系统上报。

(2)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区政府办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编辑短信报区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随即着手编辑《值班信息》,审核无误后呈送区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

(3)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区政府办值班人员应将事件基本情况编辑短信,报送办公室主任。

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参照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

各部门及驻地省、市属单位,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时,应首先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以便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做好应急事件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类别、级别进行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在报请市政府指挥处置的同时,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本级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和本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道的一般突发事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1)加强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政府(办事处)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2)强化信息沟通与协调。

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凡成立现场指挥部的,要将信息联络人的电话号码报区政府值班室备案。

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提供事态最新情况,并将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3)加强救援现场管理。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发挥应急处置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要根据突发事件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疏散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六)请销假管理规范

1.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请假(离开X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辖区的)或因私请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休假等),需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报告手续。

2.离开X区参加市以上组织的会议、培训、调研等,需填写《外出报告单》(附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由区政府办主任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而后按程序要求报区委主要领导。

3.接市里通知在市内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的,无需报批,但要及时向区政府办报备(附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

4.未按规定时限、规范要求报送的请示和外出报告单、请假审批表,区政府办一律不予受理,由本人向区政府主要领导作出说明。

(七)政府信息公开规范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文类)

(1)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公文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

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2)保密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3)审核公文公开属性。

公文的核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及时予以更正。

(4)标识公开属性。

制发公文时应明确标识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尾部标明“此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尾部标明“此件依申请公开”。

(5)变更公开属性。

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需由原办文股室提出公开属性变更意见,经保密审查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确认,重新标示公开属性后公开。

密级文件解密后,需重新确定公开属性,适宜公开的应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公开。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申请受理

通过信函、网络和当面申请等方式受理群众向地方政府及政府办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承办单位为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各股(室)在收到信封上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字样或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内容的信函时,应及时转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

(2)申请办理

①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以下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直接拟定告知书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信息明确非本单位制作、保存的;

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补正的;

重复提交申请的;

其他程序性告知的。

②转办。

其他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和本地﹑本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业务股室办理。

承办股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等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本地﹑本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承办股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如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承办股室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并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④保密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守《保密法》有关规定,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经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地﹑本部门保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申请答复

①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承办股室的办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及保密机构的保密复核意见拟定告知书。

②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本地﹑本部门名义答复申请人,纸质正本须加盖公章。

③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邮寄挂号信、当面送交、网站后台发布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办文办会办事作为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各类政务工作标准化实施方案,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

特别是对政务工作中存在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要限时抓好整改,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推进。

2.及时总结推广。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抓紧将政务工作细化量化到每个岗位、每名干部职工,严格按照政务工作规章制度执行,全面落实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四定”责任制,并及时总结办文办会办事及其他政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在本系统、本单位进行宣传推广,努力在全区上下营造实干拼创、奋发作为的浓厚工作氛围。

3.开展督查评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办文办会办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评定,进一步规范政务工作行为,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效率。

要及时将业务监督与效能监督有机结合,采取现场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工作行为、质量、时限、结果的监督指导,促进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提高。

同时,要积极采用第三方评价、行政相对人满意度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政务工作标准化评价评估,评价评估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布。

4.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注重实效,在加强相关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估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政务工作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我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在政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成熟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不断巩固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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